大地財險:理賠應先扣除社保支付費用,法院:無依據

魯網11月7日訊(記者 徐坤)醫療商業保險出險理賠時,是否需要扣除社保部門支付的費用呢?近期審結的東營張女士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下稱大地財險山東分公司)的保險理賠糾紛,給出了一個清晰的答案。

  2017年4月15日,張女生在大地財險山東分公司投保《天地關愛百萬醫療》保險一份,保險約定惡性腫瘤醫療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4月16日零時起至2018年4月15日二十四時止,被保險人為張女士。保險單特別約定載明“本保單免賠額1萬元,一般醫療保險責任和惡性腫瘤醫療保險責任共用免賠額,給付比例100%”。

  2018年1月17日,張女士因病入院治療,被診斷為“甲狀腺乳頭狀癌”,看病共支出醫療費53000元。張女士根據當時購買的《天地關愛百萬醫療》保險,找到了大地財險山東分公司進行理賠,對方以各種理由推諉。無奈之下,張女士將大地財險山東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大地財險山東分公司理賠張女士醫療費用43000元(扣除1萬元的免賠額)。

  大地財險山東分公司則稱,張女士訴訟請求數額過高,應當優先扣除社保部門支付的費用。原告的病情以及治療機構與保險條款約定不符,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訴訟費不予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均應按照約定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被告雖認為原告訴請的數額過高,應剔除非醫保用藥,但醫療機構針對患者病情制定治療方案,選擇治療用藥,患者無權對醫療機構是否使用非醫保用藥進行選擇,且被告也未提供證據來證實其主張,因此被告要求剔除非醫保用藥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被告的該主張不予採納。被告關於優先扣除社保部門支付的費用的主張,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最後,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被告大地財險山東分公司賠償原告張女士保險理賠金43000元。

  大地財險山東分公司為何要將商業保險理賠與社保報銷費用掛鉤呢,有何依據?記者向大地財險山東分公司理賠部瞭解情況,工作人員表示:“由於我們理賠案件比較多,需要查一下相關資料,瞭解一下案情後給你回覆”。

  截至記者發稿時,並沒有收到大地財險山東分公司工作人員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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