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違規售藥,執業醫師“涼了”!

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俗稱“止咳水”“咳嗽水”,是一種治療感冒咳嗽的處方藥,因為有一定的成癮性,需要醫生的批准才能使用,但不法分子仍用各種渠道肆無忌憚的販賣止咳水,檢察君今天就給大家分享個類似案例。

案情簡介

魏某畢業於贛南某醫學專科學校,在經歷過多年的醫學專業學習和醫院實習之後,魏某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在南昌市青雲譜區開設了屬於自己的衛生診所。起初,魏某希望通過自己所學的醫學知識能夠方便群眾就醫,而這一切都在2018年底發生了改變。

2018年底,吳某以感冒為由到魏某所開診所進行診治。魏某診斷之後,為吳某開出了20包的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此後,吳某見魏某處能夠方便的開出上述國家限制出售的含可待因成分的藥品,便多次上門找魏某以自己身體不適、家人身體不適為藉口要求魏某向其出售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且其可以以高價支付藥錢給魏某。

魏某經不住吳某的誘惑,為從中獲利,通過先收錢,但不見面的交易方式,先後8次向吳某出售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共計1375包。

吳某在取得上述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後,其中部分用於自己飲用,後將剩餘部分轉賣給其它吸毒人員。而吸毒人員在飲用上述口服液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最終交待口服液的源頭,而案發。

裁判結果

青雲譜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魏某涉嫌販賣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魏某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魏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5000元。

法條解釋

【以案释法】违规售药,执业医师“凉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檢察官釋法

可待因複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了口服溶液劑、糖漿劑,俗稱“止咳水”“咳嗽水”,都屬於限制出售的處方藥。因含有可待因、麻黃鹼成分,長期服用可形成心理依賴,濫用者往往最終轉吸海洛因,才能滿足毒癮。過量濫用可能導致抽筋、神智失常、中毒性精神病、昏迷、心跳停止及呼吸停頓引致窒息死亡。

2015年5月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將含有可待因複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

販賣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藥水達到一定的數量就會構成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是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佈的《非法藥物折算表》,1克可待因相當於0.02克海洛因。

【以案释法】违规售药,执业医师“凉了”!

校審 | 杜海兵

文稿 | 林海嘯

美編 | 青 魚

【以案释法】违规售药,执业医师“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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