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文书可向公证机关公证,律师聊聊这里的路与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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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公证债权文书的优势

1.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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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保全财产

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如果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由法院直接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有限排除异地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避免公告送达的问题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有关于通知送达地址等条款的,相关的文件只要送达对应地址就视为完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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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证债权文书的路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文书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
他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核心),该承诺也可通过承诺书或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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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坑


公证债权文书因具备强大的强制执行效力,而备受债权人的青睐,但也存在部分公证债权文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具体分为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两种情形。

不予执行的实体问题
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2.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4.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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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的程序问题

1.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3.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4.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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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他人跳过的坑


案情
2010年抵押人(甲方)与抵押权人(承典人/乙方)签署了《在建工程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出借当金人民币3500万元,“当金费率为利息和综合费用两部分,月利息0.5%,月综合费率2.4%,利息、综合费用的收取方式为乙方支付给甲方当金时先行扣除两个月的费用;第三、四个月典当费用于第二个月期满前五日内支付(以此类推)”。

甲方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出典给乙方。同时《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内容。经甲乙双方申请,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赋予了《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后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持《公证书》及本公证处签发的《执行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公证书》违反法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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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而本案中《借款合同》关于息费收取方式的约定与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借款合同》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五、公证债权文书躲坑指南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法院的判例,为避免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风险,公证债权文书的当事人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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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力求全面,除主债权文书外,各类担保文书都可一并办理公证。注意各份文件中都要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及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该承诺可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2.合理设计利息、罚息、违约金的金额,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若限于交易结构,主交易文件无法办理强制执行的,可准备适当的《支付协议》类文本,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4.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申请执行,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情况。
总之,当事人应当更多地了解公证债权文书的路,及时规避公证债权文书的坑,充分发挥公证书债权的强制执行效力,有效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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