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合理的反對業主委員會的成立?

_記憶中窺見


這個問題問的確實是有“反其道而行之”的味道。

如果你以及其他業主認為這個業委會有非法成立的可能,或者其成立有可能嚴重損害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這裡提出下列相關建議,你可以結合你小區實際情況,參考選擇。


參照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中,召開業主大會並選舉業委會的法定程序,

你可以逐步的按照下列方式:


一、質疑本小區並不符合成立業主大會的條件。

即《指導規則》第八條,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50%時。以及

某些地方性法規規定,首套房屋出售並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滿兩年,方可成立業主大會。

你可以向街道辦反映,本小區尚不符合上述條件,要求重新核實相關申報的文件材料。


二、質疑籌備組的組成過程及人員組成。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必須由轄區街道辦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這個臨時性機構的作用非常重要。

其人員必須包括:開發商代表,居委會代表以及本小區業主代表。組長系街道辦代表。

而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及居委會組織業主推薦,其人數不得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

籌備組人員組成必須在小區內進行公告公示,接受業主質詢。


你可以參照上述硬性規定,向街道辦分別提出針對性的質疑。例如:

某業主代表系開發商厲害關係人,應予迴避;某業主代表並非本小區實際產權人,或在外居住等等,不能作為業主代表。要求街道部門徹查,重新確立人選,確保籌備組的合法性。

另外,按照公告日期,記住籌備組成立的時間。


三、質疑籌備工作中所公告的相關文件、相關辦法、相關規則、相關候選人名單。

這個過程中,你可以提出一系列的相關質疑:

1、質疑由籌備組草擬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你認為上述文件未按標準範本草擬,內容及相關規定與相關法規相悖。

2、質疑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你認為表決規則的相關規定,剝奪了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投票的業主的合法權利,或者可能違揹他們的真實意願。

3、質疑業委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

你認為該辦法不能將那些真正熱心公益事業的業主選入業委會。

4、質疑業委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你認為某些委員候選人不能模範履行業主義務(有欠水電費或違章搭建的情況),或曾被刑事處罰過等等。


四、質疑投票表決過程及程序的公開性,公正性,合法性。

實踐中,那些選舉業委會失敗的小區,多是在這個過程出現了偏差或受到了強烈的質疑:

具體的質疑辦法相信沒有你做不到,只有你想不到;這裡就不再詳述了,免得授人以柄。


在經過上述你一系列的“合法”質疑後,必然引起街道部門及其他行政部門的高度重視,在層層推進相關程序時,選舉的步伐會越來越慢。


這時,你時刻注意本回答第二項的最後一句話,記住籌備組成立的時間。

對照後,若發現自其成立時間至今業已超過90天,那麼直接向行政部門反映,本次業主大會成立過程逾期,按照《指導規則》的意見,應屬無效。

建議相關部門另行組建籌備組,重新按程序籌備召開業主大會。


然後,你可以再按上述程序逐項提出質疑,直到你們這些優秀的業主選出真正名副其實的業委會為止。


海風116067626


反對成立業委會的人有如下幾類。

一是留有很多遺留問題的開發商以及開發商的子孫,他們害怕成立業委會後,會被組織清算,要他們解決遺留問題。比如,沒有交配套費,把代收業主的公共維修資金甚至契稅等都挪用了的,退延期交房違約金。等等等等。

二是無償佔有小區公共收益如停車費,廣告費,公共用房出租的物業服務公司。成立業委會後,這些公共收益是要移交業委會用於服務小區的。

三是在小區裡的一些自認為是特權部門或者強勢部門的業主,他們在小區裡自認為我行我素,私搭亂建,任意佔用停車位等等,業委會成立後,就會要求並督促物業公司對這些情況進行規範,還要制定小區人都要共同遵守的規矩,這樣這些特權人的任性和權益就會被剝奪,因此他們要反對。

第四就是長期欠費耍賴的人。

第五就是私下與物業勾結,佔用了小區公共利益的人。

業委會成立後也必然制定出各種規章制度,對上述四五類情況進行規範運作,公開在陽光下,這樣,這些人就不能再繼續佔用大家的便宜,所以他們也是反對成立業委會的人。

反對的理由和方式,就是散佈不實言論,製造矛盾對立,以一些道聽途說的方式,擴大一些小區業委會在工作中的不足和失誤,而且他們舉的例子都是挑極端反面的例子,但正面的例子,受廣大業主擁護支持的例子,他們是不會拿出來的,或者惡意歪曲這些正面的例子,並且散佈規範運行的小區的業委會,也是無利不起早,抱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之類的等等。

不知道本提問者是屬於哪類人?

但看看他提問後的許多回答和評論,似乎達到他的部分目的。

小區是業主的小區,反對由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來主導小區事務的人,真的搞不懂他們是何居心。


銳眼說小區


真不明白為什麼業主會反對成立業委會呢?在現行的法規制度下,業主委員會是廣大業主的唯一合法代表,只有它有權監督管理:1.物業服務、2.公共收入、3.房屋維修基金,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委會的工作規程是集體決策,少數服從多數,園區一般問題由5-9名委員表決,重大問題由全體業主投票表決(如更換物業要1/2以上同意,使用維修基金要2/3以上同意),同時,所有工作還要公開透明,定期張榜公示。

即使某些業委會委員有點私心,也能起到一定的監督促進作用,總比沒有強啊。或者如果覺得別人做業委會委員不放心,你自己可以報名參加啊,為業主無私奉獻。但是阻止業委會成立,則完全是破罐子破摔的愚蠢行為!



範米6


我是業主我覺得物業是應該有的!我們哈爾濱天鵝灣小區物業就很好!符近幾個小區都成立了業委會攪的小區不得安寧形成了惡性循環!教訓啊,我們小區98%業主主動交納物業費且良性循環,我們小區也有一小幫人企圖成立業委會通過實名制投票表決最終,讓廣大的業主給否了,少了諸多麻煩和費用。關於有無物業服務問題我認為; 堅決不同意取消物業,應加強物業,用法律手段管理物業!,肯定的說居民無法也無能力自治,都是短期行為眼前利益l!小區將垃圾成山,養雞鴨狗氾濫,種地圈地無止境,鄰里矛盾加劇!所謂業委會將組織不明真象百姓鬧政府,使百姓與政府對立加劇仇官恨官!

物業應步入正軌,用法律制約,決不能受業委會干擾。


九智用戶164809192984


業主委員會是監督物業、維護業主正當權益的業主自己的孃家人,應當支持才對,幹嘛還要阻止它的成立?只有物業才會害怕真正代表業主意願的業主委員會的成立,並不擇手段地阻止它。


用戶4246607819884


當前,農村縣城小區物業管理每況日下,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物業公司為了收取物業管理費與業主爭吵、糾纏甚至大打出手的,有;業主為了維權想方設法和物業公司鬥智鬥勇的,有……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文攻武鬥屢屢見諸媒體、報端,其不和諧的聲音已經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和社會的安定團結。細細分析原因,不難發現:農村縣城多數小區的物業管理都是由開發商自己成立的物業公司承擔的。這些物業公司的僱員原本就是開發商在建築工程過程管理中而僱傭的人員,包括工勤和部分行政管理人員,一旦樓盤基本建成,他們就統屬到物業公司名下。所做的工作,無非就是業主前來看房、選房、購房時維持小區秩序、管理進出車輛;業主購房後,幫助開發商向業主交接房產、負責幫助解決房產交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主要是水、電設施以及工程建築質量方面等問題。當業主需要幫助解決的問題影響到開發商的利益時,他們往往會站在開發商的立場講話。由於物業公司是開發商自己成立的、物業管理人員也是開發商自己僱傭的、物業管理所做的事也是原本應由開發商自己做的,所以,導致多數物業公司不被業主接受和認可。事實上,農村縣城多數物業公司人浮於事,濫竽充數,機構臃腫等現象普遍存在,收取費用偏高而服務質量偏差,物業服務人員一般都是態度簡單粗暴、吃閒飯不做事兒、有的甚至閒則生非,幹出了傷害業主的違法犯罪的事來。在交房時,開發商一般都會要求業主預繳1-2年的物業管理費,加上一般不退而用來抵算物業費的裝修押金,農村縣城小區物業公司實則是物業服務人員拿著業主的錢做著開發商的事兒,主體責任和角色定位都發生了錯誤,由此不難看出,物業服務人員不替業主著想、不幫業主做事以及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諸多矛盾產生的原因。建議:農村縣城小區物業管理由社區牽頭負責,並進行日常監管;向所在小區招募賦閒人員,具體完成小區物業服務工作內容,實行定員、定崗、定任務、定標準管理。按實收取物業管理費,實行專款專用,並定期進行收支公示。


QiuShui


我們這裡的業委會自己選自已,開了個十幾個人的會後就說成業了,而且還開發商還給她他們裝修辦公室,開始沒成業就天天叫業主們維權,過後得到開發商封口費後就不說什麼了,本小區共有2390戶業主,有油水,所以我就很反對成業業委會,業主都同意不取帝物管,保安很負責任


陽211776149


業主委員會必須要有工資收入,且不能低於社會平均工資。沒有相當的工資收入業主委員會是做不好的,誰也沒權力讓業主委員會的委員無報酬奉獻。這樣,有人願意幹並且願意幹好。三年一次換屆民主選舉。由業主委員會直接管理物業,業主的物業費也能節省一半。


時空遼闊


如果業主自己選擇的業委會不作為!那也是物業摻和進去、挨湯不換藥!可以業主另行重新選舉!


清水芙蓉8262207375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民主選舉產生的,是代表全體業主監督物業公司的,怎麼出來這麼個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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