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受處狀告公安局”二審:維持一審“撤銷處罰”決定

因為一紙警告處罰決定,湖南警察楊波將自己的單位——郴州市宜章縣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2019年11月8日下午,楊波收到了法院的二審判決書。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宜章縣公安局的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撤銷了宜章縣公安局對楊波作出的處罰決定。

湖南“警察受处状告公安局”二审:维持一审“撤销处罚”决定

2019年11月,郴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書(部分)。本文圖片由受訪者 提供

“我對法院的判決很滿意。”楊波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他與單位的行政訴訟已進行了“四個回合”,現在終審判決讓事情有了定論,今後他會好好生活、安心工作。

“桃色短信”引發衝突,事發八年後被處罰

今年47的楊波是宜章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的民警。他提起行政訴訟,是因為不服宜章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8年5月11日,宜章縣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楊波予以警告處罰。楊波被罰,是由於八年前他捲入妻子與她同事、領導的糾葛。

湖南“警察受处状告公安局”二审:维持一审“撤销处罚”决定

2018年5月,宜章縣公安局對楊波作出警告處罰。

據上述處罰決定書記載,警方查明,2010年3月4日,楊波隨妻子唐建玉到宜章縣交通局請假,與局長李東武發生爭執。楊波當時拍了桌子,夫婦倆將李東武拉到辦公室走廊,“楊波說要拉李東武一起跳樓”。後來交通局工作人員將雙方拉開。

楊波、唐建玉夫婦當時為何與縣交通局局長髮生爭執?這牽涉到一起因“桃色短信”引發的同事糾紛。據相關判決書記載,2010年2月12日,宜章縣交通局上百名幹部職工收到一條群發的“桃色短息”,該短信稱,宜章縣交通局下屬的機動車檢驗中心領導與女職工存在生活作風等問題。此後,機動車檢驗中心兩名女職工懷疑“桃色短息”是同事唐建玉發的,雙方發生口角和肢體衝突。唐建玉的傷情被鑑定為輕微傷。

事發後,唐建玉在楊波陪同下,去宜章縣交通局向時任局長李東武請假。假條上寫著:被某某毒打,受傷請假。李東武要唐建玉將“被毒打”改成“打架”,雙方發生爭執。

當時,宜章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到現場處置,未登記受案。

為何事隔八年後警方對楊波作出處罰?宜章縣公安局的受案材料顯示,2018年5月9日,城關派出所接到“匿名報警”,遂對2010年3月4日楊波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楊波則認為,自己八年後被處罰,與他支持妻子起訴公安局有關。當年唐建玉與同事發生肢體衝突後,2017年宜章縣公安局對唐建玉和另兩名當事人均罰款500元,而不服處罰的唐建玉曾起訴宜章縣公安局。

2018年6月,收到宜章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楊波,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訴狀。

二審法院:公安局時隔八年作出處罰“於法無據”

在這起行政訴訟中,原告楊波認為,他當年的行為不構成治安案件的基本要素,且宜章縣公安局在事發八年後作出處罰決定,已過追究時效,違反辦案期限的規定。

作為被告的宜章縣公安局辯稱,楊波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雖然此案直到2018年5月才受理,存在程序瑕疵,但這是對當年不及時受理案件瑕疵的糾正。

楊波請求法院撤銷宜章縣公安局對他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宜章縣公安局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一年多來,這起行政訴訟進行了“四個回合”——一審判決、二審裁定、一審重審、二審判決。

2018年10月,桂陽縣法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撤銷宜章縣公安局的相關處罰決定,駁回楊波要求賠禮道歉的訴求。宜章縣公安局提起上訴,郴州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評議案件時違反程序,遂作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9年6月,桂陽縣法院重審此案後作出判決。該院認為,原告當年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交通局正常的工作秩;而宜章縣公安局2018年5月對2010年3月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違反了關於治安管理行為追溯期限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桂陽縣法院還認為,被告作出警告的治安行政處罰並未侵犯原告的人身權,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求。

綜合上述案情,桂陽縣法院撤銷宜章縣公安局2018年5月11日對楊波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同時駁回楊波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此後,宜章縣公安局再次提出上訴。

2019年11月1日,郴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書顯示,宜章縣公安局2018年5月對楊波2010年3月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而在這八年中,楊波未出現隱藏潛逃等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對當年的處理也未提出異議。郴州中院認為,“上訴人以內部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職、辦案程序上存瑕疵為由,對被上訴人時隔八年後作出治安行政處罰,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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