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借據”起訴 大額借款難獲法院支持

湖南法院網訊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導致民間借貸市場需求異常旺盛,民間借貸具有靈活、方便、利息高等優點,通過融通各方面資金為發展商品經濟服務,滿足生產和流通對資金的需求。在為經濟發展服務的同時,因民間借貸所引發的糾紛一直呈現逐年上升的態勢,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中所呈現出的問題也越來越多,有很多當事人僅憑一張“借據”就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償還十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借款,那麼當事人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原告彭某與被告盧某通過朋友介紹相識。2015年9月,盧某以承包工程需要資金為由第一次向彭某借款,並由盧某出具借條:“今借彭某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借期壹年”。同日,彭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盧某。2015年10月,盧某第二次向彭某借款,並由其出具借條:“今借彭某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盧某”。庭審中,彭某表示該筆借款系通過現金方式交付盧某。借款到期後,為追討剩餘借款,彭某多次找過盧某欲收回借款,盧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因而訴至法院。

經過審理,對原告彭某起訴要求被告盧某償還借款25萬元請求,予以分開處理,盧某第一次向彭某借款15萬元,有借條、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證實,法院予以認定。但盧某第二次向彭某借款10萬元,僅只有借條予以證實,缺乏相應的其他證據。根據審判實踐,對於金額較大的民間借貸,除借條外應當結合交付憑證、當事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及其他交付細節來綜合判定借貸關係是否成立,如果僅憑當事人出具的借條就認定借貸關係成立,明顯不科學且容易造成較大的社會風險,不僅難以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真實的出借義務,且容易將當事人之間的其他債權債務與民間借貸相混淆。本案中,原告彭某是在朋友的引薦下借款給被告盧某,關係一般,並且沒有其他證據證實已交付10萬元,也與交易習慣不符,尤其在盧某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盧某向彭某借款10萬元的事實。故法院認定本案借款金額為15萬元。

法官提示: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的形式代表合同,對小額借款來說這是可以的。但由於借據過於簡單,缺乏其他證據印證,對當事人之間的大額借款,僅憑藉據起訴,有時很難獲得滿意結果。因此,以便將來發生糾紛時,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借貸雙方除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或借據,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外,出借方還應當保留實際交付借款本金的憑證,這樣即使出借人遇見的是“老賴”,也能夠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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