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前 先確權

有人認為贈與給自己的東西,只要拿到手便可以隨意處分,這是對法律知識的瞭解過於片面的表現。贈與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並非一方贈與了便成立、贈與的財產就可以隨意處分,不確認是否享有權利便進行隨意處分很容易導致糾紛的產生。近日,鳩江區法院沈巷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因長輩的贈與未確權而隨意處分財產導致的買賣合同糾紛。

孫某的父親因拆遷獲得兩套房屋就打算將其中的一套送給孫某,孫某考慮到家中已有住房便考慮將房子賣掉,與剛好有買房需求的王某不謀而合,雙方經過商討約定好了房屋的價格,以及產權變更的事項。王某如約支付了購房款,但孫某遲遲沒有交房更沒有完成產權的變更。王某多方打聽下才得知,房子的登記所有權人仍是孫某的父親,同時因為人身在外地線下無法與孫某進行產權變更,且老人家現在不願意將房屋出賣。為了要回購房款,挽回自己的損失,王某起訴來院。

兩位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本身沒有任何問題,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因為孫某在出賣案涉房屋時,並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而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即孫某的父親拒絕對上述合同進行追認,亦拒絕為孫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孫某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情況下將房屋出賣給王某,致使房屋所有權不能發生轉移,導致了糾紛的產生。經過對事實的瞭解和證據的認定,主審法官作出解除合同,歸還購房款的判決。

不能單純的以為贈與給自己的東西就隨意處置,還是要確保自己真正享受權利,這樣處分才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不會傷害到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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