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酒麻花”深夜受傷就診卻“醫鬧”打人,自釀苦果被拘9日!

“喝酒”本是為了助興

可酒後撒潑鬧事、尋釁滋事毆打他人

“酒醒”後就只能追悔莫及了
最近

醉酒“醫鬧”事件

屏山“酒麻花”深夜受傷就診卻“醫鬧”打人,自釀苦果被拘9日!


2019年11月5日晚

屏山縣居民彭某和朋友聚會,期間大量飲酒。因為想起家裡面還有愛犬待喂,彭某醉醺醺的回到家中,在洗菜刀時不慎將手指割傷。

隨後,彭某隨妻女前往屏山縣中醫院包紮傷口,值班醫生為彭某處理傷口的同時,讓其女兒去掛號。彭某因醉酒,誤聽成了“不掛號就不包紮”,隨即在醫院喧譁吵鬧、辱罵醫生。

彭某妻女不斷勸阻,值班醫生處處忍讓,並給彭某講明掛號緣由,彭某卻“油鹽不進”,不僅大聲吵鬧、謾罵醫生,還趁醫生不注意使用拳頭打擊醫生頭部兩下,並將隨身手機砸向醫生。其妻女不停的勸阻與制止,彭某仍依舊藉著酒勁要撲打醫生......期間,造成多名患者與家屬無法休息,並聚在樓道圍觀,醫院正常辦公秩序受到嚴重的影響。

屏山“酒麻花”深夜受傷就診卻“醫鬧”打人,自釀苦果被拘9日!

醫院現場
彭某妻女無奈之下,撥打了報警電話。特巡警大隊接到報警後迅速趕到現場瞭解詳細情況,依法將彭某傳喚至屏山派出所調查並約束至酒醒。

經詢問,彭某承認自己手部受傷後到醫院就診,因不滿值班醫生讓其掛號,對值班醫生進行辱罵並毆打的違法行為。

目前,彭某因尋釁滋事,被屏山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屏山“酒麻花”深夜受傷就診卻“醫鬧”打人,自釀苦果被拘9日!

酒後需節制

莫要衝動

無論怎樣

酒後犯事

都得“買單”

法律講堂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尋釁滋事的行為認定及處罰

本行為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尚不嚴重,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行為人故意蔑視社會道德、國家法紀、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出於故意,尋求精神刺激,發洩對社會、道德、法紀的不滿和抗拒情緒,向社會公眾“挑戰”;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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