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1602执173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郭允
性别女
年龄45
身份证号3412811974****5042
住址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汤庄行政村邵庄自然村55号
执行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徐万福、郭允自2017年4月起,于每月的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5000元,至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清所有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7811.4元(2017年2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8.8088%另行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如果被告徐万福、郭允不能按上述约定的任何一期时间偿还借款,即视为欠款全部到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吴有玲对被告徐万福、郭允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吴有玲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被告徐万福、郭允、吴有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8-51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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