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

在河北省保定市狼牙山景區內,一組英雄塑像巍然屹立。他們就是抗日戰爭時期,在易縣狼牙山戰鬥中英勇抗擊日軍和偽滿洲國軍的八路軍5位英雄—馬寶玉、葛振林、宋學義、胡德林和胡福才。

在與敵人的戰鬥中,他們臨危不懼,英勇阻擊。子彈打光後,面對步步逼近的敵人,他們寧死不屈,義無反顧地縱身跳下數十丈深的懸崖。馬寶玉、胡德林、胡福才壯烈犧牲;葛振林、宋學義被山腰的樹枝掛住,倖免於難。他們用生命和鮮血譜寫出一首氣吞山河的壯麗詩篇,被群眾譽為“狼牙山五壯士”。

70多年過去了,“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蹟激勵著一代又一代人的成長。然而,發生在2013年的一起侵害“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權案卻深深地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

“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

發表文章質疑英雄事蹟

2013年9月9日,洪振快在財經網發表《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以下簡稱《不實》)一文。其中寫道,據《南方都市報》2013年8月31日報道,廣州越秀警方於8月29日晚間將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汙衊狼牙山五壯士”的網民抓獲,以虛構信息、散佈謠言的罪名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謂“汙衊狼牙山五壯士”的“謠言”其來有自,據媒體報道,該網友實際上是傳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貼吧裡一篇名為《狼牙山五壯士真相原來是這樣!》的帖子,該帖子說五壯士“5個人中有3個是當場被打死的,後來清理戰場把屍體丟下懸崖,另兩個當場被活捉,只是後來不知道什麼原因又從日本人手上逃了出來”。而後,《不實》一文對諸多細節進行了考據性論述。

不久後,洪振快又在《炎黃春秋》上發表了《“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以下簡稱《細節》)一文,該文章從歷史考據的角度質疑“狼牙上五壯士”事蹟的真實性。

這兩篇文章發表後,“狼牙山五壯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長生、宋學義之子宋福寶認為,兩篇文章以歷史細節考據、學術研究為幌子,以細節否定英雄,企圖達到抹黑“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和名譽的目的。據此,葛長生、宋福寶分別將洪振快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一審認定行為侵害英雄名譽權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1941年9月25日,在易縣狼牙山發生的狼牙山戰鬥,是被大量事實證明的著名戰鬥。在這場戰鬥中,“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基本事實和捨生取義的偉大精神,贏得了全國人民高度認同和廣泛讚揚,是五壯士獲得“狼牙山五壯士”崇高名譽和榮譽的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生前人格利益仍然受法律保護。被告撰寫的《細節》一文涉及兩原告的父親葛振林和宋學義,葛長生、宋福寶均有權作為本案原告就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提起訴訟。

關於案涉文章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法院認為,儘管案涉文章無明顯侮辱性的語言,但通過強調與基本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人物群體的英勇抗敵事蹟和捨生取義精神產生質疑,從而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被告的行為方式符合以貶損、醜化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榮譽權益的特徵。案涉文章經由互聯網傳播,在全國範圍內產生了重大影響,被告作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熟練使用互聯網工具的人,應該認識且有能力控制前述後果的發生,仍然發表案涉文章,顯然具有過錯。

對於洪振快在訴訟中以言論自由作為抗辯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及其他自由時,都負有不得超過自由界限的法定義務。這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個公民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

該案中,“狼牙山五壯士”及其事蹟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歷史記憶及所展現的民族精神,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來源和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價值,也是我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內核。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損害,既是對原告葛長生之父葛振林、原告宋福寶之父宋學義名譽、榮譽的損害,也是對中華民族精神價值的損害。被告完全可以在不損害“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榮譽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地進行學術研究和發表言論,包括對狼牙山戰鬥的某些細節進行研究,但被告卻未採用這種方式,而是通過所謂的細節研究,甚至與網民對“狼牙山五壯士”的汙衊性謠言相呼應,質疑五壯士英勇抗敵、捨生取義的基本事實,顛覆五壯士的英勇形象,貶損、降低五壯士的人格評價。因此,被告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言論自由,作為其侵權責任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在媒體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長生、宋福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強制執行

洪振快對兩案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洪振快上訴關於“狼牙山五壯士”精神僅僅是“狼牙山五壯士”後人和相關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是中國共產黨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的主張不能成立。案涉文章否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事實和捨生取義的精神,不僅對“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和榮譽構成侵害,同時構成了對英雄人物的名譽、榮譽所融入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

2016年8月15日,北京二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洪振快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10月21日,“狼牙山五壯士”後人起訴侵害名譽案被依法強制執行。根據判決,案件一、二審判決書的內容摘要在當日的《人民法院報》上刊登。

要案說:言論自由有“法度”

文 |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莫紀宏

從法理上來看,本案屬於典型的“權利邊界”型案件,人民法院在處理原被告各自主張的、發生衝突的法律權利時,遵循了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現行《憲法》)第五十一條所規定的憲法原則。也就是說,公民行使憲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時,必須受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限制。言論自由必須有一個基本的“法度”。一審法院之所以要支持原告葛長生主張的“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權”,其中包含了涉及政權合法性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公共利益”,被告洪振快主張的“學術自由”“言論自由”不僅要受到原告主張的“私益”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必須受到原告主張的權利背後所蘊含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公共利益”的制約。這是現代法治社會保障言論自由的一個基本尺度,也是“依憲治國”的重要要求。

言論自由與憲法上所規定的其他公民基本權利一樣,在一個健全的民主法治社會中,都有一個基本的“法度”。一旦超越了這個基本的“法度”,言論自由所要追求的制度目標就會走向反面,甚至給社會發展造成巨大的障礙。因此,我國1982年通過的《憲法》,除了在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之外,還在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現行《憲法》第五十一條的制度功能就是給憲法上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行使劃出了明確的“邊界”。也就是說,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所有公民基本權利的享有和行使都不是無條件的,任何自由和權利必須要在憲法和法律所確立的基本的“法度”內才能有效地行使。

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一些與言論自由相關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在這些事件中,葛長生等訴洪振快侵害“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案最為引人注目。很顯然,這類事件已經不僅限於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私人利益之爭,而是涉及憲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如何劃界以及是否受保護的問題。

從憲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保護的一般原理來看,這類案件應當不難處理,一些人以未經核實的道聽途說或者所謂的歷史真相,口無遮攔地質疑歷史事件的真實性,並且隨意發表帶有強烈主觀色彩的歷史虛無主義言論,這種所謂“學術言論”是不可能得到憲法上所規定的言論自由的保護的,任何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可以對這種否定社會主流價值的不良言論進行善意的批評和勸告。

即便是在平等民事主體的權利保護方面,任何國家的基本權利保護實踐也不支持過度濫用言論自由的行為。例如,聯邦德國憲法法院曾經在1971年作出的“魔菲斯特”案判決中認為,公民在行使藝術自由的同時,必須要尊重基本法所規定的人格尊嚴。也就是說,一個公民在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和自由時,要特別關注其他公民依據憲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行使是否受到妨礙。至於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更需要對公共利益保持必要的尊重,像種族歧視言論、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言論等等,都觸犯了民主法治社會的基本“法度”,超出了基本權利可以得到制度上有效保護的“底線”,不可能再得到制度的有效保護。

在確立言論自由的基本“法度”的各種標準中,以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歐洲人權公約》的相關規定最為清晰、具體。其確立了言論自由必須遵守的基本“法度”應當包含兩個尺度:一是個人依法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時,不得超越法律的“底線”,既包括不得對他人合法權利造成侵犯,也不得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二是公共機構、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對於超越了法律“底線”、濫用言論自由的行為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這種批評和建議一般情況下不能構成對被批評者個人名譽權或人格尊嚴的侵犯,而且應當鼓勵社會公眾對違反公共利益、損害國家安全和政權合法性的錯誤和違法行為進行批評和檢舉、控告。否則,一個民主法治社會的基本價值秩序就會受到威脅。這就意味著,言論自由包含了對濫用言論自由的批評言論。

當下,在我國發生的一些與言論自由相關的事件表明,一些人缺乏最基本的法治思維。就葛長生等訴洪振快侵害“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案來說,“狼牙山五壯士”明確屬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層面的“公共利益”。本案被告洪振快以學術自由、言論自由為名,在公開的媒體上發表一些沒有經過司法認定的“事實”和“證據”,無疑會嚴重損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傳播,故一審法院判決旗幟鮮明地表達了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必須受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必要限制的司法主張。一審判決主張,“狼牙山五壯士”及其事蹟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歷史記憶及所展現的民族精神,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來源和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價值,也是我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內核。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損害,既是對葛振林、宋學義的名譽、榮譽的損害,也是對中華民族精神價值的損害。因此,被告洪振快主張的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得不到一審法院的支持,毫無疑問屬於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

缺少對現代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的正確理解,就不能理性地看待自身依據憲法和法律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因此,我們的社會輿論必須要掌握言論自由的基本“法度”,言論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這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關於自由的一般原則,是為言論自由所劃定的邊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時,都負有不得超過自由界限的法定義務。這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個公民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

與此同時,一些關於言論自由法律保護和法律限制的必要法律判斷機制也應當有效地建立起來,要用一個統一的尺度來保障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公民的言論自由,同時,又要為言論自由的有效行使建立起一整套明確和規範的法律限制制度,確保言論自由具有明確的“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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