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放貸罪的認定

法律規定發放貸款應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發放,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是違法犯罪的行為,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是刑法明確規定的,任何人都要遵守的規定,而在認定違法放貸罪時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違法放貸罪的認定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相關知識:違法放貸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為;

2、有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後果發生;

3、行為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主體;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國家金融及貸款管理制度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定罪尺度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如果行為人並未直接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所在單位內部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該內部規定的內容也沒有被國家規定所涵蓋,則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2、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數額不屬巨大,則不能構成本罪。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法放貸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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