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燃藜·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的權利衝突認定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案號

(2019)京0102民初1009號

案由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合議庭

審判長:黃秋平

陪審員:王玲、劉鳳

書記員

高 天

當事人

原告:北京雲動數字媒體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動數字公司);北京會小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會小二商務諮詢(北京)有限公司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起州,該公司員工;李慶明,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豔芳,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雲動數字媒體技術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會小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原告會小二商務諮詢(北京)有限公司第13801261號“會小二”註冊商標和第17565166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其企業名稱,更名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會小二”字樣;

三、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 “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域名,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註銷 “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域名;

四、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新京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送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佈本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五、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雲動數字媒體技術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會小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原告會小二商務諮詢(北京)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對其中的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六、駁回原告北京雲動數字媒體技術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會小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原告會小二商務諮詢(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裁判時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第(七)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裁判文書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京0102民初1009號


當事人


原告:北京雲動數字媒體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亮,執行董事兼經理。訴訟代理人:周起州。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慶明,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會小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亮,執行董事兼經理。委託訴訟代理人:周起州。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慶明,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會小二商務諮詢(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碩。委託訴訟代理人:周起州。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慶明,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志輝,經理。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豔芳,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湯新滿,經理。


審理經過

原告北京雲動數字媒體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動數字公司)、原告北京會小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會小二信息公司)、原告會小二商務諮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會小二諮詢公司)與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會小二會議公司)、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會甲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1月2日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19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雲動數字公司、原告會小二信息公司、原告會小二諮詢公司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周起州、李慶明,被告會小二會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志輝、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豔芳,被告上海會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湯新滿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雲動數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會小二會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會小二”字號的企業名稱,並變更該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會小二”字樣;

2.判令由雲動數字公司註冊使用“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的域名或判令會小二會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並註銷“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的域名;

3.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所有類別產品(服務)上使用“會小二”、“huixiaoer”、“huixiaoer.com”、“HUIXIAOER” 、“HUIXIAOER.COM”或其組合,以及其他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商標或標識的行為,並立即銷燬所有含有侵權標識的宣傳資料、網頁,停止以任何方式對侵權產品(服務)的宣傳;

4.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因其侵權給三原告造成的損失3000萬元;

5.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三原告為調查、制止侵權所支出的費用50萬元,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公證費等;

6.判令二被告立即在《東方早報》、《新京報》、《南方都市報》、《人民日報》、www.hotelgg.com(即上海會甲公司的網站)上刊登聲明,消除其侵權行為給三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

7. 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訴訟過程中,原告雲動數字公司將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訴訟請求變更為:2、判令會小二會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並註銷“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的域名;4、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因其侵權給三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900萬元;5、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合理開支26.5萬元。

事實與理由:

一、會小二會議公司註冊使用“會小二”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三原告與會小二會議公司經營範圍均包括會議服務,且實際亦從事提供會議服務的主營業務,屬於同業競爭者的關係。2013年12月25日,雲動數字公司提出13801261號“會小二”商標申請,並於2014年11月20日得到商標局第1432期《商標初步審定公告》。2015年2月20日,商標局第1444期《商標註冊公告(一)》同意雲動數字公司第41類13801261號“會小二”商標註冊。雲動數字公司持有的第13801261號“會小二”商標證書載明該商標註冊日期為2015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41類,包括“安排和組織會議”,即“會小二”商標在會小二會議公司設立前已經是同行業註冊商標。經三原告的使用與宣傳推廣,“會小二”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雲動數字公司成立於2010年10月22日,於2013年開始使用“會小二”商標,使用持續時間已經超過五年。且最早一批“會小二”商標(即第13801140號、第13801261號及第13801357號商標)於2015年3月便已核准註冊,其註冊時間已經超過三年。三原告為宣傳、推廣“會小二”商標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大量廣告宣傳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與分眾傳媒合作投放廣告、在上海各地鐵站投放廣告、在北京中關村創業大街投放巨屏廣告等。且“會小二”商標經過原告多年經營維護,已在業界和社會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美譽度,先後獲得“2016年碧桂園鳳凰國際酒店管理公司旅遊會展最佳合作伙伴”、“第二屆億歐創新獎評選2016年度中國•產業升級助力獎”及終端用戶的認可。會小二會議公司與三原告存在同業競爭關係,在設立前明知“會小二”標識具有較高知名度,卻仍將“會小二”註冊為其企業字號,且在其推廣頁面上完全複製原告官方網站的形式、結構及內容,並在宣傳運營中始終突出使用“會小二”字樣。會小二會議公司的行為極易使行業內的相關公眾聯想到涉案“會小二”商標。且因從事會議服務的同業者甚少,實際已經發生大量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及市場主體關係混淆、誤認的行為。會小二會議公司故意攀附“會小二”商標商譽及知名度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會小二會議公司註冊使用“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域名構成不正當競爭。雲動數字公司為“huixiaoer.com”域名的所有者,“會小二”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會小二會議公司明知前述事實,卻註冊並廣泛宣傳、推廣使用“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域名。會小二會議公司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卻惡意註冊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相同的域名,主動購買百度上“會小二”品牌類關鍵詞廣告,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 會小二會議公司侵害三原告商標專用權。雲動數字公司為第13801261號和第17565166號商標的註冊人,已合法授權會小二信息公司、會小二諮詢公司使用該等商標,並授權其以自身名義進行訴訟或者索賠。會小二會議公司已構成對註冊商標的商標性使用:1. 會小二會議公司將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商品、服務上作為商標使用,其行為實質是將企業名稱直接標示經營者身份的功能變為商標功能,從而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商品、服務來源於商標權人;2. 會小二會議公司在其註冊的網站及推廣頁面中完全模仿原告官方網站的形式、結構及內容,且在宣傳運營中始終突出使用涉案商標標識。會小二會議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均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且該等行為容易導致消費者對會議服務的提供方產生混淆,已侵犯三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

四、上海會甲公司與會小二會議公司共同實施上述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上海會甲公司明知並且參與了會小二會議公司不正當競爭、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具體如下:1. 登陸會小二會議公司的網站(bjhuixiaoer.com )預定會議場地,提交訂單後收到短信驗證碼,該短信的抬頭為“酒店哥哥”,即上海會甲公司的簡稱,且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主動致電提交者,並根據訂單內容提供相應服務方案;2. 上海會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湯新滿自認“bjhuixiaoer.com”為該公司實際運營所有;3. 上海會甲公司的官網與侵權域名“bjhuixiaoer.com”實際使用同一IP地址。結合上述事實,上海會甲公司與會小二會議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五、二被告應連帶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損失。因第13801261號“會小二”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應受到擴張保護,故三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立即停止在所有類別產品(服務)上使用“會小二”、“huixiaoer”、“huixiaoer.com”、“HUIXIAOER”、“HUIXIAOER.COM”或其組合,以及其他侵犯三原告商標權的商標或標識的行為;立即銷燬所有含有侵權標識的宣傳資料、網頁,停止以任何方式對侵權產品(服務)的宣傳。鑑於二被告的上述侵權行為已經給三原告的商譽造成不良影響,造成“會小二”註冊商標價值的淡化,給原告造成損害,原告特要求二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原告的名譽。二被告的不正當競爭及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已對相關客戶造成了誤導,導致原告訂單大量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會小二會議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1.涉案訴訟標的和法律關係並不唯一,應分別進行訴訟;2.會小二信息公司、會小二諮詢公司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3.會小二會議公司不是涉案商標侵權主體,也未侵犯涉案商標權;4.會小二會議公司擁有合法使用商號的權利;5.會小二會議公司通過合法途徑取得“bjhuixiaoer.com”域名,並經過工商備案,享有使用上述域名的合法權利,原告無權要求和干涉會小二會議公司使用上述域名的權利;6.原告無法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和被告的侵權所得,合理支出的票據也無法對應此案,沒有一份證據顯示原告因涉案網站受到損失,且會小二會議公司未因改版後網站受益;7.改版後的網站並非答辯人實際運營和控制,如需承擔責任應由上海會甲公司承擔。收到起訴狀後第一時間要求上海會甲公司刪除了該網站,涉案所謂的侵權內容時間較短;8.會小二會議公司在收到原告起訴狀前根本不知道有涉案商標,無主觀故意也沒有侵權行為。

被告上海會甲公司辯稱:1.原告起訴上海會甲公司沒有依據,上海會甲公司與會小二會議公司約定由上海會甲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短息提醒是合作內容之一,有短信提醒並不代表上海會甲公司實際經營相關網站;2.會小二會議公司與上海會甲公司有專門的技術對接人員,上海會甲公司一直在詢問賬戶密碼等信息,說明涉案網站是會小二會議公司實際經營;3. 上海會甲公司提醒會小二會議公司商標註冊的事情,恰說明上海會甲公司沒有侵權故意;4.原告當庭查看了網站,發現還在變動,說明會小二會議公司現在還在實際運營網站;5.對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上海會甲公司不予認可。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雲動數字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三原告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證明三原告為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三原告的經營範圍均包括會議服務。

證據二、第13801261號《商標註冊證》及第1432期《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第17565166號《商標註冊證》,證明2013年12月25日,雲動數字公司提出第13801261號“會小二”商標申請,並於2014年11月20日獲准註冊;雲動數字公司為第17565166號商標的註冊人。

證據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證明雲動數字公司已授權會小二信息公司、會小二諮詢公司使用案涉註冊商標、以自身名義進行訴訟或者索賠。

證據四、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檢索報告》,證明以“會小二”為檢索詞,檢出報紙文獻45篇,檢出期刊文獻4篇,說明“會小二”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

證據五、三原告歷年獲得的相關獎項照片及證書複印件,證明“會小二”商標經過三原告多年經營維護,已在業界和社會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美譽度。

被告會小二會議公司認為證據一的真實性待核實,不認可關聯性,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楊亮,說明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都是同一人。三原告簽訂的授權合同只是內部的決定,不具有對外性;對證據二的真實性認可,不認可關聯性,原告二、三並非是商標權人,並不是本案適格原告,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並不代表原告取得了該商標,並享有相應的商標權;對證據三的真實性不認可,其並非合同主體,無法鑑定真實性,也無法鑑定合同的簽訂日期和授權日期;對證據四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不認可,不能證明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對證據五的真實性不認可,不能證明原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僅取得非國家機構認可的獎項。

被告上海會甲公司對三原告提交的證據一至四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據五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不能證明其商標的知名度,這些獎項都可通過購買的方式得到。

本院認為,對於原告提交的證據五、三原告獲獎照片及證書複印件,因本案主要涉及商標侵權的判定,本院僅對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有關的獲獎照片及證書複印件予以確認,其餘企業所得獎項內容與本案無關聯;對於證據一至證據四,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均加蓋相關方印章,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至於證明目的,本院將在“本院認為”部分一併論述。

證據六、會小二會議公司和上海會甲公司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明會小二會議公司的字號中包含“會小二”,且其晚於第13801261號商標核准日設立,經營範圍包括會議服務,上海會甲公司運營的酒店名稱叫酒店哥哥,網址是http://www.hotelgg.com/。

會小二會議公司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關聯性,認為不存在原告所說的競爭關係。

上海會甲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

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七、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截圖之一,證明雲動數字公司為“huixiaoer.com”網站的主辦單位,域名註冊日期2013年9月8日,到期日為2022年9月8日。

證據八、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截圖之二,證明會小二會議公司為“bjhuixiaoer.com”網站的主辦單位,“bjhuixiaoer.com”中的主要部分“huixiaoer”僅是對“會小二”的簡單音譯,與原告“會小二”註冊商標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構成侵權。

會小二會議公司不認可證據七、證據八的真實性和關聯性,認為無法看出原告是否為該網站的主辦單位,並且域名與本案無關,也不能證明被告合法使用自己合法註冊的域名是不正當競爭。

上海會甲公司認為該證據與其無關。

證據九、(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535號《公證書》;

證據十、(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536號《公證書》,證據九、證據十共同用以證明會小二會議公司的官方網站“bjhuixiaoer.com”與原告的官方網站在形式、結構及內容方面基本相同,且始終突出使用案涉商標標識。

會小二會議公司對證據九、證據十的真實性認可,不認可關聯性,認為其使用的是bjhuixiaoer,並未直接使用huixiaoer,公司的logo顏色均不相同,在突出處也寫明瞭公司的全稱,與原告的商標有明顯的區別,網站改版並非其實際運營,而是上海會甲公司實際運營,其未使用涉案商標,只是使用其公司的簡稱,並未侵犯原告任何權利。

上海會甲公司對公證書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與其無關。

本院認為,證據九、證據十均為公證書,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七、證據八所載網址、主辦單位與證據九、證據十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十一、(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2556號《公證書》、(2018)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5110號《公證書》,證明上海會甲公司的官方網站與侵權域名“bjhuixiaoer.com”實際使用同一IP地址,且登陸會小二會議公司的網站(bjhuixiaoer.com)預定會議場地,提交訂單後收到短信驗證碼,該短信的抬頭為“酒店哥哥”,即上海會甲公司的簡稱,且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主動致電提交者,並根據訂單內容提供相應服務方案。

證據十二、(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2555號《公證書》,證明上海會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湯新滿自認“bjhuixiaoer.com”為該公司實際運營所有,該公司與會小二會議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會小二會議公司對證據十一、十二的真實性認可,該證據顯示都是上海會甲公司在運作,本案若涉及侵權也應由上海會甲公司承擔責任,且涉案網站最顯眼的地方已經表明了會小二會議公司的全稱,並且加大加粗,與原告的商標存在明顯區別,該公司沒有使用原告的商標。

上海會甲公司對證據十一、十二形式上的真實性認可,但對內容的真實性不認可,其確實幫助會小二會議公司做過網站,具體內容以協議為準,但是不是同一IP地址其無法判斷,其與會小二會議公司不是共同經營,合作模式為會小二會議公司支付其10萬元,其提供技術服務、信息服務,因為會小二會議公司沒有服務器的密碼,其臨時性掛在了上海會甲公司,上海會甲公司本質上是提供了技術服務,是短信服務常規。對於聊天內容不認可,真實性不認可。

本院對證據十一予以確認;對於證據十二,本院認為,該證據所載聊天記錄為通過郵件發送的聊天記錄截屏,在無原始載體以供核對的情況下,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

證據十三、公證費支付憑證,證明原告為保全證據而支出公證費11 210元;

證據十四、國家圖書館檢索費用支付憑證,證明原告為調查取證向國家圖書館支付費用1079元;

證據十五、律師費發票、委託代理協議複印件、付款回單,證明原告因本案訴訟支付律師費25萬元。

會小二會議公司、上海會甲公司對證據十三的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認為原告提交的公證費發票與本案提交的公證書不相符;對證據十四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能證明該費因本案支出;對證據十五中委託代理協議的真實性不認可,沒有原件,付款的是會小二信息公司,其他證據也無法證明是本案的代理費用。

本院對證據十三至證據十五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至於證明目的,本院在“本院認為”部分一併論述。

被告會小二會議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2018)京志誠內民證字第03702號公證書,證明會小二會議公司的原始網站並未侵權,經上海會甲公司改版後出現原告所述問題,會小二會議公司無侵權故意和行為。

三原告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認為會小二會議公司的侵權行為還包括註冊企業和網站。

上海會甲公司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

本院認為,該證據與本案原告起訴的侵權行為無關,本院不予確認。

證據二、(2018)京志誠內民證字第03716號公證書,證明會小二會議公司員工王朝群與上海會甲公司的員工童威關於網站改版預留網站手機號溝通記錄,改版後網站預留了上海會甲公司的電話號碼。從雙方溝通中可以推斷出,會小二會議公司將網站交付給上海會甲公司後沒有操作該網站,一直由上海會甲公司操作。

三原告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認為該證據能夠證明二被告共同侵權。

上海會甲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認為其公司只負責做網頁,未運營網站。

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三、(2018)京志誠內民證字第03307號公證書,證明會小二會議公司與上海會甲公司溝通員工改版事宜,其已明確告知上海會甲公司其沒有“會小二”的商標,其將網站預留手機驗證碼告知上海會甲公司,由該公司進行網站改版,其沒有侵權故意和侵權行為。

三原告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認為二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上海會甲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不認可證明目的,認為其只負責做網頁,未運營網站。

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四、會小二會議公司的銀行流水及活期存款明細賬;

證據五、會小二會議公司的納稅申報材料。

會小二會議公司提交證據四、證據五共同用以證明該公司從網站改版後至刪除涉案網站的內容期間,無收入、未納稅,未因網站改版而獲利。

三原告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

上海會甲公司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

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不能證明會小二會議公司的實際運營情況,本院不予確認。

被告上海會甲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企查查的查詢結果打印件和公司證明,證明會小二會議公司與北京華夏信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關聯關係,上海會甲公司與上海誠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是關係公司,上海會甲公司與會小二會議公司沒有關係。

三原告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認為能夠證明二被告惡意侵權。

會小二會議公司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

證據二、上海誠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華夏信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和其他會務公司、酒店之間的合作協議,證明協議上約定向北京華夏信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技術和信息服務,且這是該公司的商業模式。

三原告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

會小二會議公司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

證據三、打印文件,證明上海會甲公司的網站沒有任何地方侵犯原告的商標權。

三原告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

會小二會議公司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

本院認為,上海會甲公司提交的證據一至三與本案核心爭議侵權行為的判定無關,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告註冊情況及涉案商標的權屬情況

2010年10月22日,雲動數字公司經核准登記設立,經營範圍包含提供會議服務。會小二信息公司、會小二諮詢公司的經營範圍亦包含會議服務。

2015年2月21日,雲動數字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批准註冊第13801261號“會小二”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41類,該類別包含:安排和組織會議;安排和組織專題研討會;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等。註冊有效期自2015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0日。

2015年11月27日,會小二會議公司經核准登記設立,經營範圍包含會議服務。

2016年9月21日,雲動數字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批准註冊第17565166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41類,該類別包含:安排和組織會議;安排和組織培訓班;安排和組織專題研討會等。註冊有效期自2016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0日。

2017年11月10日,雲動數字公司與會小二信息公司、會小二諮詢公司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合同中約定:雲動數字公司保留自己在中國境內使用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方使用註冊商標的權利。第17565166號註冊商標許可使用的期限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第13801261號註冊商標許可使用的期限為2015年3月4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如出現侵犯註冊商標權利的情形,雲動數字公司授權會小二信息公司、會小二諮詢公司以自身名義進行訴訟或者索賠。

二、涉案商標的使用與知名度情況

2018年5月29日,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檢索報告一份,其中載明以“會小二”為檢索詞,在指定數據庫進行檢索,檢索年限為2013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4日,檢出報紙文獻45篇,根據雲動數字公司的要求打印42篇,期刊文獻4篇。打印的文獻中關於“會小二”相關的內容如下:

2014年9月18日《北京商報》發佈標題為《會唐網B輪融資接近尾聲會務O2O企業藉資本提速發展》一文,其中提到:“同業網站中,會議場地搜索競價平臺‘酒店哥哥’及會務O2O平臺‘會小二’也分別獲得了B輪及A輪融資。”

2014年12月11日《北京商報》發佈標題為《會唐網併購成都司途會獎 會場搜索平臺開拓線下會獎版圖》的文章,其中載明:“業內人士表示,對於會唐網、會小二、酒店哥哥這類會展互聯網公司,其約有一半以上的客戶需求不僅僅只是為了找場地,而是更希望幫他們提供一個整體解決方案。……北京聯合大學旅遊經濟學會展專業副教授王春才表示,正是會議場地方與會議舉辦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會唐網、酒店哥哥、會小二有了市場。”

2015年6月4日,《新京報》發佈文章《會小二:會議活動服務搬上網》,其中載明:“辦一場會議活動,傳統的做法是自己去跑場地或者交給公關公司,而目前會議服務平臺會小二,正在改變這一模式。……‘會小二’很像一家擁有了互聯網渠道的會務公司,但楊亮告訴新京報,技術才是會小二的底色。……會小二是一家會議活動服務平臺,旗下擁有龐大的會議、活動場地資源數據庫,通過網站、APP等平臺,為企業客戶提供特價場地、活動會議套餐等服務。”

2015年6月8日,《楚天金報》發佈文章《8封郵件後當上武漢“會小二”》,其中載明:“去年10月,當‘會小二’CEO楊亮抵達武漢,打電話邀請他見面時,蔡潤賢有種天上掉餡餅的感覺。倒數第二段載明:蔡潤賢告訴記者,‘會小二’不是傳統的會務公司,而是一家互聯網科技公司。”

2015年7月10日,《新京報》發佈文章《“B2B土壤得到根本性改善”IDG資本合夥人以及多位創客在“B2B創業席捲2015”主題論壇上探討B2B發展新方向》,其中載明:“7月9日,在由新京報和IDG資本聯合舉辦的‘尋找中國創客——B2B創業席捲2015’主題論壇上,……會小二創始人楊亮……進行了圓桌討論。……‘會小二’是一家會議活動服務平臺,用楊亮的話說,前端提出辦會需求後,利用會小二系統,能夠很快匹配好合適的資源,提供會議活動服務方案。將又笨又重的會務行業實現效率化。”

2015年7月27日,《21世紀經濟報道》發佈文章《2B市場風起:資本爭食萬億市場》,其中載明:“兩年多前,IDG成立了專門的企業組,在企業級市場已經投出了數億美元,包括會小二……”

2015年11月18日《中國旅遊報》發佈文章《會議型酒店如何轉型創新》,其中載明:“既要‘+’好互聯網,還要不忘初心近幾年會議產業的快速發展吸引了很多互聯網企業介入,單就會議酒店020平臺,就湧現了會唐網、酒店哥哥、31會議網、會小二、會騰網等企業”。

《投資北京》2015年第7期刊載文章《“會小二”楊亮的生意經》,其中載明:“儘管在該領域會小二不是最早出現的,但以典型的C2B模式及時、快速為客戶推送解決方案,提供全方位的比較,提供貼心的服務並幫助實現落地成為了會小二最大的亮點。”

《信息技術與信息化》2016年第4期刊載文章《會小二獲數千萬美元B輪融資》,其中載明:“會小二隸屬於北京雲動數字媒體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基於互聯網提供會議活動綜合解決方案的平臺及工具。2015年6月,會小二推出了移動端酒店搶單工具‘會小二幫-誰能接’,模式類似於出行界的‘滴滴’”。

2017年6月22日《南方都市報(全國版)》發佈文章《恆大酒店集團舉辦華南推介會》,其中載明:“恆大酒店集團與中國在線會議銷售領軍企業‘會小二’網絡平臺,及‘驢媽媽’旅遊網簽訂戰略合作協議。”

2018年5月11日,《北京商報》刊載文章《培訓類會議成酒店消費新貴》,其中載明:“5月10日,‘會小二’在‘2018中國會議酒店+互聯網高峰論壇’上發佈了《MI CE是高星級酒店增長的主要來源——基於200億元會議需求大數據的趨勢研判》。”

此外,“會小二”分別於2016年、2017年在億歐創新獎評選中獲得 “2016 innostar中國最佳服務商”、“2017十佳綜合服務商”、“2016年度中國·產業升級助力獎”獎項。獲得渝州賓館頒發的“2017-2018戰略級合作伙伴”獎項。

2018年3月12日,北京市正陽公證處對雲動數字公司委託人瀏覽“http://www.huixiaoer.com/sem/landing-two”網頁的過程進行公證,並出具(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536號《公證書》。公證書顯示該網頁左上角標明“”,字體大小適中,較為顯著;網頁上部左側為“會議火熱預定中”的客戶需求填寫欄,上部右側為較大字體標註的“30分鐘免費幫您找到會議場地,還能節省30%-50%”,下方標註“90000+在海量酒店場地數據庫中實現精準匹配”、“30%-50%off競價機制將帶來30%以上價格直減”、“110000+累計服務11萬家企業客戶”;網頁中部左側標註“最近48小時,通過會小二舉辦的會議”並展開分欄介紹,分成六欄進行介紹,旁邊標註“本月新增會議需求”;右側標註“會小二是如何服務的?5分鐘提交需求,10分鐘快速響應,30分鐘方案直髮手機,全程由專業顧問一對一協助”、“正在通過會小二平臺找場地的客戶”;下方中間位置標註“會小二的優勢”並展開分欄介紹;網頁底部中間標註“已有110000+企業客戶通過會小二找場地”。

2018年3月12日,北京市正陽公證處對雲動數字公司委託人瀏覽“http://www.bjhuixiaoer.com/”網頁的過程進行公證,並出具(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535號《公證書》。公證書顯示該網頁左上角標明“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字體大小適中,較為顯著;網頁上部左側為“會議火熱預定中”的客戶需求填寫欄,上部右側為較大字體標註的“15分鐘免費幫您找到會議場地,還能節省30%-50%”,下方標註“90000+在海量酒店場地數據庫中實現精準匹配”、“30%-50%off競價機制將帶來30%以上價格直減”、“110000+累計服務11萬家企業客戶”;網頁中部左側標註“最近48小時,通過北京會小二舉辦的會議”並展開分欄介紹,分成六欄進行介紹,旁邊標註“本月新增會議需求28216個”;右側標註“北京會小二是如何服務的?5分鐘提交需求,10分鐘快速響應,30分鐘方案直髮手機,全程由專業顧問一對一協助”、“正在通過北京會小二找場地的客戶:公司年會 西安*公司找180人的會議場地;優傑*公司找30人的會議場地;強優*公司找40人的會議場地”;下方中間位置標註“北京會小二的優勢”並展開分欄介紹;網頁底部中間標註“已有110000+企業客戶通過本網站找到場地”。

經對比,上述兩個網頁除“最近48小時,通過北京會小二(或會小二)舉辦的會議”、“大家怎麼說”、“正在通過北京會小二找場地的客戶”項下內容有所區別外,網頁風格、結構、佈局甚至標註的數據等內容均基本相同。

2018年4月11日,北京市正陽公證處對雲動數字公司委託人瀏覽網頁的過程進行公證,並於同月18日出具(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2556號《公證書》。公證書載明如下操作過程:一、打開屏幕錄像專家進行錄像,將錄像命名為“雲動數字 屏幕錄像”。二、同時按下鍵盤上win鍵+R,彈出運行窗口,輸入cmd,點擊“確認”鍵後,出現相關窗口。三、在窗口中輸入“ping bjhuixiaoer.com”,點擊回車鍵得到IP地址“120.55. 17.171”。……十二、在地址欄輸入第三步取得的IP地址“120.55.17.171”,點擊回車鍵出現相關頁面……。通過第十二步操作,可進入www.HoteLGG.com網站。由上述操作可知,bjhuixiaoer.com與www.HoteLGG.com網站的IP地址相同。該公證書所附光盤顯示,http://www.bjhuixiaoer.com/與http://www.huixiaoer.com/網頁頁面各部分所使用顏色相同。

2018年5月22日,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對雲動數字公司委託人通過http://www.bjhuixiaoer.com/預訂會議場地的過程進行公證,並出具(2018)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5110號《公證書》。公證書顯示:通過在http://www.bjhuixiaoer.com/網站預訂會議場地後,能收到“[酒店哥哥]你5月27日在北京的90人會議,客服為你推薦了7家酒店,點擊http://www.hgg6.cn/CMif3查看”、“[酒店哥哥]你的會議需求已受理,會議顧問正在為你收集場地報價,稍後會通過短信發送鏈接給你,會議顧問:張麗明186XXXXXXXX。”點擊http://www.hgg6.cn/CMif3鏈接後,進入頁面為hotelgg.com,所載需求即為此前輸入需求,提供精準推薦7家場地。

2018年7月16日,北京市志誠公證處對盛志輝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內容進行公證,並於同月24日出具(2018)京志誠內民證字第03307號公證書,公證書顯示,在北京華夏DMC溝通群中,2017年12月1日,上海會甲公司的員工說:“你好,‘會小二’商標有?”盛志輝說:“我們只有工商執照。” 2017年12月21日,上海會甲公司的員工告知王朝群:“接下來www.bjhuixiaoer.com就直接跳到新網站了,原來的網站就看不到了。”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原告訴爭侵權的網站為上海會甲公司製作。

2018年8月7日,北京市志誠公證處對王朝群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內容進行公證,並於同月9日出具(2018)京志誠內民證字第03716號公證書,公證書顯示,備註名為“酒店哥哥童威”的帳號主體與王朝群之間聊天中提到:“酒店哥哥童威:你好,我這邊需要你發個手機驗證碼。王朝群:現在只有盛總的手機能用,我那個手機丟了,之前你們不也弄了一個手機號碼登錄嗎?酒店哥哥童威:嗯。如果現在不好搞,那就算了,沒事。王朝群:你聯繫他吧,我在外面呢。我也一直沒操作過,應該您那邊的手機號可以正常登錄吧。酒店哥哥童威:嗯,可以。”上海會甲公司認可童威是該公司員工及微信號的真實性,但稱其只負責製作網頁。

雲動數字公司為www.huixiaoer.com網站的主辦單位,於2016年7月22日審核通過。會小二會議公司為www.bjhuixiaoer.com網站的主辦單位,於2016年11月17日審核通過,網站域名包括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

上海會甲公司的企業信息公示報告顯示,該公司成立於2014年1月14日,經營網站名稱為酒店哥哥,網址http://www.hotelgg.com/。

四、原告雲動數字公司合理支出部分的事實

2018年3月12日,雲動數字公司向北京市正陽公證處支付公證費2000元;2018年4月11日,雲動數字公司向北京市正陽公證處支付公證費2210元。2018年5月22日,雲動數字公司向北京市東方公證處支付公證費7000元。

2018年5月24日,會小二信息公司分兩筆向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30萬元、20萬元,三原告陳述30萬元為本案律師費,雙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中約定,北京會小二及酒店哥哥案件、品新傳媒案件,每一案件的前期固定費用為25萬元,兩案件合計50萬元。

2018年5月29日,雲動數字公司向國家圖書館支付檢索費1079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庭審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三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二、會小二會議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三、會小二會議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四、上海會甲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五、如構成侵權,會小二會議公司、上海會甲公司應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一、三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據原告雲動數字公司提交的商標註冊證,可以認定雲動數字公司現仍系第13801261號”會小二”註冊商標和第17565166號“”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在該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其有權以商標權人身份提起本案訴訟。據原告雲動數字公司與會小二信息公司、會小二諮詢公司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可知,針對第17565166號和第13801261號兩枚註冊商標,雲動數字公司授權會小二信息公司、會小二諮詢公司以自身名義進行訴訟或者索賠,故會小二信息公司、會小二諮詢公司有權與雲動數字公司共同作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二、會小二會議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1.對網頁使用標識行為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具體到本案,會小二會議公司作為會議場地網絡預訂業務經營者,在其主辦的網站顯著位置突出使用“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並多次使用“北京會小二”字樣,屬於在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標識,此種使用具有標識服務來源的目的,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標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害的行為:(一)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具體到本案,第17565166號和第13801261號註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範圍為第41類,均包含安排和組織會議。會小二會議公司將“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會小二”使用在會議場地網絡預訂服務中,該服務屬於安排和組織會議的範圍,落入第13801261號”會小二”註冊商標和第17565166號“”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屬於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商標的行為。此外,“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會小二”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主要認讀部分均為“會小二”,且“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會小二”均完整包含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因此,會小二會議公司的行為構成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進行突出使用,此種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認為服務來源於同一主體或者提供服務的主體之間存在某種聯繫。會小二會議公司辯稱,其使用“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會小二”進行宣傳,系基於其合法享有的企業名稱而進行的正當使用,對此,本院認為,會小二會議公司作為市場主體,有權使用自己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但當此種使用具有標明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之時,其就應當注意控制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內,以防止觸碰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邊界。本案中,會小二會議公司在主辦網頁上對“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會小二”顯著、重複進行使用,以表明服務來源,此種使用已經超出規範使用企業名稱的範圍,綜上,會小二會議公司在其網頁上使用“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會小二”進行宣傳的行為侵害了三原告對第13801261號”會小二”註冊商標和第17565166號“”註冊商標所有的專用權。

2.對註冊域名行為的認定

商標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害的行為:(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具體到本案,原告享有專有權的第13801261號“會小二”註冊商標和第17565166號“”註冊商標核實使用服務均包含安排和組織會議,主要認讀部分均為“會小二”,拼音為“huixiaoer”,會小二會議公司將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註冊為域名,其中包含“huixiaoer”拼音和“會小二”漢字,且“huixiaoer.com”本就是第17565166號“”註冊商標的組成部分,會小二會議公司通過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從事會議場地網絡預訂服務,屬於通過域名進行相關服務的電子商務行為。按照相關公眾的認讀習慣,該拼音與原告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拼音相同,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因此,會小二會議公司將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註冊為域名並從事電子商務行為侵害了三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三、會小二會議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其中,包含兩層含義:其一,主觀上有實施混淆行為的故意;其二,客觀上造成了混淆。

會小二會議公司於2015年11月27日,經核准登記設立,經營範圍包含會議服務,與三原告的經營範圍重合,雙方存在競爭關係。

2015年2月21日,雲動數字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批准註冊第13801261號“會小二”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41類,該類別包含:安排和組織會議;安排和組織專題研討會;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等。從原告提交的證據來看,在會小二會議公司設立之前,“會小二”商標就已經核准註冊,該商標為文字商標,“會小二”並非固有詞彙,由“會”+“小二”兩部分組合而成,既體現了主體提供的是“服務”,又體現了服務的內容為“會議”,具有較強顯著性。經過原告的宣傳和使用,此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會小二會議公司作為同樣提供會議場地網絡預訂服務的同業競爭者,主要業務範圍為通過主辦網頁從事會議預訂服務,理應知曉該商標的存在、影響以及雙方各自的經營模式,在成立之時,應本著誠實善意的原則進行企業名稱選擇和註冊;在運營過程中,應本著誠信勤懇經營的原則進行主辦網頁的設計和維護,但其仍將“會小二”作為字號進行註冊,主觀上具有攀附“會小二”商標知名度的故意。另一方面,其與三原告均為網絡預訂服務經營者,使用與雲動數字公司主辦的www.huixiaoer.com網頁近似的網頁進行宣傳推廣,容易引人誤認為其與原告的服務同源或與雲動數字公司之間存在某種聯繫,其“搭便車”的故意明顯,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故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會甲公司抗辯稱,其與會小二會議公司約定由上海會甲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短信提醒是合作內容之一,有短信提醒並不代表上海會甲公司實際經營相關網站。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判定上海會甲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需要考量如下因素:1.上海會甲公司是否與會小二會議公司共同從事侵權行為;2.上海會甲公司主觀上的可歸責性,此種可歸責性能夠加重產生混淆的推定,亦可作為侵權情節嚴重的考量依據。具體到本案,從上海會甲公司的行為來看,上述本院查明事實可知,其一,會小二會議公司的被控侵權網站設計和製作均由上海會甲公司完成;其二,從公證書內容來看,2018年5月27日客戶在被控侵權網站進行預訂操作,即能收到上海會甲公司發送的短信,且通過短信內容直接鏈接至其網站進行服務,由此可知,由上海會甲公司實際上為登錄被控侵權網站的需求客戶提供了服務;其三,2018年4月11日原告進行證據保全時,侵權網站與www.HoteLGG.com網站的IP地址相同,且從上海會甲公司員工與會小二會議公司員工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2018年8月7日,上海會甲公司員工的手機號碼亦可作為接收會小二會議公司驗證碼的號碼,能夠在沒有會小二會議公司的協助之下獨立進行操作,由此可知,上海會甲公司能夠而且已經實際經營和控制被控侵權網站。從上海會甲公司的主觀狀態來看,從該公司員工與會小二會議公司員工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2017年12月1日在網頁製作之初,會小二會議公司的盛志輝就明確告知上海會甲公司會小二會議公司沒有“會小二”商標權,只有工商營業執照,而上海會甲公司於2017年12月21日交付使用的被控侵權網站依舊包含侵權內容,由此可知,上海會甲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於商標的混淆和網頁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而會小二會議公司在網站交付之後,明知其主辦的網頁上存在侵害他人權益的內容,仍然提供網頁操作權限,使用侵權網頁,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二者均希望藉助這種混淆來提升競爭力、擴張業務範圍,爭奪本應屬於三原告的市場份額。此外,企業名稱和域名在本案中的使用行為與其他行為相結合,共同加劇了混淆的結果。綜上,上海會甲公司與會小二會議公司在主觀上存在共同侵權故意,客觀上二者的行為共同結合造成侵權結果,故上海會甲公司與會小二會議公司就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共同承當侵權責任,但對於會小二會議公司將“會小二”註冊為企業名稱和域名的侵權行為,上海會甲公司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行為,不應承擔此部分侵權責任。

五、會小二會議公司、上海會甲公司應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會小二會議公司、上海會甲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對於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會小二”商標的字樣進行宣傳一節,本院僅對原告關於停止本案中涉及的侵權行為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於無證據證明的原告所訴“被告停止使用HUIXIAOER 、HUIXIAOER.COM或其組合”等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會小二會議公司使用含有“會小二”字號的企業名稱構成侵權,應停止使用含有“會小二”的企業名稱,故本院對原告要求會小二會議公司變更企業名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會小二會議公司將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註冊為域名,雖然其企業名稱中含有“會小二”字樣,但如上論述,其企業名稱的取得和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已被本院認定構成侵權,此種情況下,其註冊、使用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域名缺乏正當性,故本院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並註銷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域名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於原告主張的消除影響一節,本院認為,被告的侵權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發生混淆,且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服務質量無法把控,被告的行為必然會對原告造成不良影響,被告在《新京報》上刊登聲明即足以消除對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關於消除影響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關於賠償損失一節,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具體到本案,對於賠償損失的數額,因原告無法對其主張的商標侵權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數額予以拆分,本院將一併予以處理。鑑於雲動數字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因涉案侵權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且其主張的二被告因侵權所獲利益的計算方法缺乏依據,故本院將根據如下因素對賠償金額予以酌定:1.涉案商標分別於2015年2月21日、2016年9月21日即獲准註冊,使用時間較長,期間持續進行了宣傳;2.被告經營規模較大,服務範圍較廣,二被告在被控侵權網頁宣稱“90000+在海量酒店場地數據庫中實現精準匹配”、“110000+累計服務11萬家企業客戶”、“本月新增會議需求28216個”、“正在通過北京會小二找場地的客戶:公司年會西安*公司找180人的會議場地;*公司找30人的會議場地;*公司找40人的會議場地”;下方中間位置標註“北京會小二的優勢”並展開分欄介紹;網頁底部中間標註“已有110000+企業客戶通過本網站找到場地”;3、二被告的主觀惡意明顯,在網頁製作之初2017年12月1日雙方即知曉自身並無“會小二”商標這一事實,仍然大量、廣泛使用該商標;4、侵權行為較為嚴重,二被告同時使用被控侵權域名、被控侵權商標,會小二會議公司註冊並由二被告同時使用被控侵權企業名稱和域名,三種侵權行為相結合,共同加劇了混淆結果,使得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為服務主體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繫;5.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被控企業名稱註冊於2015年11月27日,被控侵權網頁自2017年12月21日即製作完成並投入使用,被控侵權域名於2016年11月17日審核通過,2018年5月22日原告進行侵權公證之日被告仍在使用,且截至庭審之日,無證據表明被告已經停止侵權;6.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為服務商標,主要提供會議場地預訂服務。綜合如上因素,本院酌定會小二會議公司賠償雲動數字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上海會甲公司對其中的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於律師費和其他調查取證維權費用,考慮到本案訴訟原告確實進行公證取證、檢索查詢和支付律師費,上述費用支出均屬必要合理費用,故本院將結合原告支出金額及其主張經濟損失獲得支持數額的比例,對於律師費和公證費等合理開支予以酌定。


本院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第(七)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雲動數字媒體技術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會小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原告會小二商務諮詢(北京)有限公司第13801261號“會小二”註冊商標和第17565166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其企業名稱,更名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會小二”字樣;

三、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 “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域名,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註銷 “bjhuixiaoer.com”、“會小二.cn”域名;

四、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新京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送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佈本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五、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雲動數字媒體技術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會小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原告會小二商務諮詢(北京)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對其中的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六、駁回原告北京雲動數字媒體技術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會小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原告會小二商務諮詢(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655元,由原告北京雲動數字媒體技術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會小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原告會小二商務諮詢(北京)有限公司負擔20000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會小二會議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56655元(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訴期滿後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黃秋平

人 民 陪 審 員 王 玲

人 民 陪 審 員 劉 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高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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