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品牌“搭便車”,商標佈局不能遲!看五糧液與“九糧液”之爭

今年的專利五十經典案例中,五糧液的商標侵權案例十分惹人注目。案子為五糧液集團訴濱河集團的“九糧液”、“九糧春”等商標侵權,此外還有“七糧液”、“大午糧液”等也同樣被五糧液集團上訴侵權。這些因為商標名字與五糧液集團的旗下知名產品系列高度相似且易被混淆而被五糧液集團毫不留情地告上了法庭。

預防品牌“搭便車”,商標佈局不能遲!看五糧液與“九糧液”之爭

事件回顧:

1、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後,通過審理,於2014年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

2、2014年2月,五糧液集團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於2016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 2016年11月,在一審、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五糧液集團向最高院申請再審。五糧液集團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最高院於2017年6月裁定提審本案並中止原判決執行。

4、2017年11月23日,“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濱河公司、譚氏公司侵害商標專用權,判令濱河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及銷售“九糧春”系列產品,譚氏公司停止銷售濱河公司生產的“九糧春”系列產品並賠償五糧液股份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萬元。

預防品牌“搭便車”,商標佈局不能遲!看五糧液與“九糧液”之爭

判定依據:


1、濱河公司在其生產和銷售的酒類商品上使用“濱河九糧春”和“九糧春”,其中“濱河九糧春”標識中還突出使用“九糧春”,既是將“九糧春”作為商標使用,又是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屬於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五糧春”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足以讓消費者誤認為“九糧春”與“五糧春”存在特殊關係,因此,濱河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二、五項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商標侵權。

2、鑑於五糧春產品的知名度和“五糧春”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濱河公司的行為足以讓消費者一看到“九糧春”便想到五糧液股份公司的五糧春產品,使相關公眾認為“九糧春”與馳名商標“五糧春”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而且濱河公司還有意在宣傳中讓公眾誤認為“九糧春”比“五糧春”酒的原材料還多了四種糧食,酒質比五糧春“更好”,貶損了馳名商標“五糧春”的市場聲譽,致使五糧液股份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

3、“數字+糧春”是五糧液公司獨創的產品命名方式,濱河公司摹仿五糧液股份公司“數字+糧春”的結構,直接將“九糧春”作為商標使用在白酒類商品上,大量進行生產和銷售,並且,濱河公司在2002年7月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註冊“九糧春”商標,被商標局駁回,商標局在駁回其申請的裁決文書上已經明確了“九糧春”與五糧液股份公司的註冊商標“五糧春”近似,易造成消費者誤認。此外,商標局和人民法院還曾經認定,使用“數字+糧春”的行為構成對“五糧春”的侵權,充分證明了濱河公司摹仿涉案馳名商標傍名牌的惡意。

5、濱河公司在其生產和銷售的酒類商品上突出使用“九糧春”標識,在外包裝箱、酒瓶、手提袋更是直接使用“九糧春”字樣,並大肆進行廣告宣傳,給五糧液股份公司及五糧液產品的經銷商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商標佈局的重要性

此次的五糧液商標侵權案一波三折,經歷兩次上訴失敗的五糧液最終迎來了來之不易的勝訴。然而歷時6年的侵權官司想必也給五糧液集團帶來不小的精力損耗,而這本是可以避免的。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商標註冊的重要性,也都開始提前進行商標佈局。例如小米公司就積極進行了全面的商標註冊,包括但不限於“大米”、“青米”、“紫米”等。提前進行周邊商標註冊保護可為企業保護好無形資產,避免潛在的資產損失,為企業多元化、集團化發展奠定基礎。

案例啟示

五糧液的此次事件判例由最高法作出,對於全國來說都有導向意義。既是一個最高級別的典型案例,又是一個全國法院審理“傍名牌”類案件的示範案例,而且對於淡化馳名商標的案件審理,都有積極的指導意義。本案的意義在於,制止惡意模仿、混淆行為,震懾眾多侵權人,維護公平和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國內知名品牌,敦促了企業進行全類別商標註冊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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