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有權罷免或解散業主委員會嗎?為什麼?

陽光軍人75712208


申請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0%以上且佔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即可召開業主大會

大會對業委會的工作做投票評議,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即可解散當前業委會

業主大會的主要議題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擴展資料: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非要說房


當然可以啊,因為業委會就是業主成立的,成立需要條件,同陽,罷免也是需要條件的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二十九條規定:“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就可以罷免業主委員會,最終是否能夠罷免,必須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根據規定,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要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經與會業主的投票權半數以上通過才有效。同時,還要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只有通過這一系列的程序,罷免業主委員會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阿湯吖丶


最少要三份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見《物業管理條例》、巜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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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投票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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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召開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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