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四隻龜 犯了盜竊罪

口述:夏小帆 整理:範躍紅 張一諾

  

  

偷了四隻龜 犯了盜竊罪

  

  犯罪嫌疑人在律師見證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今年9月,我接手承辦一個案子,案卷袋上寫著“烏龜案”幾個字。這寥寥數字激起了我的想象,總覺得這其中或許有不一樣的故事。

  經閱卷發現,該案犯罪嫌疑人是一個王姓中年婦女,她之前在一個家境殷實的僱主王先生家做了兩三年保姆,後因偷拿主家一百元錢被辭退。當時,王先生為了照顧她的面子,告訴她自己家不需要保姆了所以才辭退她。可王某後來瞭解到,他們又請了新保姆。她覺得自己被騙了,便懷恨在心,決定報復老東家。

  在做保姆的時候,王某就知道王先生喜歡養龜,於是,她決定偷走他心愛的龜。從2019年5月左右到案發,她一共盜竊三次,盜竊烏龜4只。因被盜寵物龜品種稀有,經鑑定它們價值2.7萬元。

  在案件審查批捕階段,王某雖然承認了自己偷拿寵物龜的行為,但對主觀方面有諸多辯解,毫無悔過之心,她認為一切都是王先生一家的錯,自己不應當受到刑事追究,“看到王某滿眼的仇恨不禁讓我脊背發涼”。被害人王先生提起這個前保姆也是一肚子氣,認為自己給足了她面子,還被這樣報復。

  結合本案的犯罪情節、涉案價值和王某的認罪悔罪態度,我們依法對王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如果本案就這樣起訴,王某至少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

  考慮到兩人之前較為特殊的關係,如果王某被判處實刑,雖然她得到了懲罰,但她主觀上並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且對王先生抱有很深的怨恨,出獄後有可能引發“次生”社會矛盾。這樣一來,該案的法律效果能達到,但社會效果並沒有達到,還有可能案結事未了。

  我與一同辦案的李古月,向王某解讀了盜竊的相關法律規定,講述了我們在辦案中目睹的一件件為報復而讓自己身陷囹圄的案例,希望她在看守所能重新審視自己的行為。

  半個月後,我們再次訊問王某時,王某表示是因自己法律意識淡薄,才導致了今天的牢獄之災。看到王某有悔過之意,我們立即向她釋明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程序和從寬政策。王某當即表示願意認罪認罰,希望我們幫忙向王先生一家傳達她的歉意,能給她一次改過的機會。

  我們將王某的想法告訴了她的家屬和被害人王先生,王先生表示他也不想讓王某坐牢,便出具了諒解書。在律師的見證下,王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並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2019年11月13日,我院以王某涉嫌盜竊罪,向婺城區法院提起公訴,並提出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19日,婺城區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口述人單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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