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商業城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結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已下達民事判決書。

●案件涉及金額:人民幣3,031,186元。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上訴人(原審被告)。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案件涉及訴訟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實際影響金額以當期審計報告披露金額為準。

瀋陽商業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業城”或“公司”)因涉及與山東天幕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天幕”)、遼寧天幕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於近期收到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遼01民終10283號]。

現將公司與山東天幕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相關進展情況披露如下:

一、案件進展情況

1、案件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天幕集團總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林道路1號

法定代表人:唐延俊

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商業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瀋陽市瀋河區中街路212號

法定代表人:陳哲元

2、案件基本情況及訴訟請求

案件基本情況請詳見公司於2016年4月1日、6月1日、2017年11月23日、2018年3月2日、2019年4月8日披露的《商業城十二月內累計涉及訴訟公告》( 公告編號:2016-021號)、《商業城訴訟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6-039號)、《商業城訴訟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7-042號)、《商業城訴訟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8-007號)、《商業城訴訟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9-005號)。

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出的(一審)判決如下:(1)被告商業城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5日內給付原告山東天幕工程款3,031,186元;(2)駁回原告山東天幕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808元,由原告山東天幕負擔34,759,被告商業城負擔31,049元;保全費10,000元,由原告山東天幕負擔5,000元,被告商業城負擔5,000元;鑑定費310,000元,由被告商業城負擔。

由於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上訴於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天幕公司的上訴請求為:(1)判決商業高支付山東天幕工程款6,601,607.92元;(2)改判支持山東天幕工程款利息,從2011年9月2日起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改判商業城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商業城的上訴請求為:(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山東天幕公司的全部訴訟求情;(2)一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鑑定費等費用均由山東天幕承擔。

3、判決或裁決情況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即二審)如下:

(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二審案件受理費131,616元,由山東天幕和商業城各自負擔65,80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案件涉及訴訟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實際影響金額以當期審計報告披露金額為準。

公司將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三、備查文件

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瀋陽商業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 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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