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內兒童玩“疊羅漢”,司機已被公訴!

車內兒童玩“疊羅漢”,司機已被公訴!



12月2日,是第八個“全國交通安全日”,今年的活動主題是“守規則除隱患 安全文明出行”。每一年的12月2日這一天都是一個意義特殊的“大日子”,一個屬於宣傳倡導全民交通安全的大日子。


車內兒童玩“疊羅漢”,司機已被公訴!

近日,我院受理了4起涉及超載接送學生的危險駕駛案件。經審查後,已對2起案件依法提起公訴。

10月18時15時30分,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柳江大隊聯合教育等部門通過布控,在土博鎮土博街口的鄉村公路路段,攔截下被告人覃某所駕的桂B車牌中型普通客車,該車核定載人數19人,實載50人(含駕駛員),超過核定人數達163%。經調查,覃某所駕車輛為從事旅客運輸的營運車輛,發生嚴重超員超載行為。


車內兒童玩“疊羅漢”,司機已被公訴!

10月24日16時20分,被告人韋某駕馭桂B車牌小客車搭乘仁安小學的20名學生,從仁安小學門口行駛至穿山鎮仁安小學公路路段時,被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柳江大隊攔截。該車核定載人數8人,實載21人(含駕駛員),超過核定人數達162%。經調查,韋某長期從事學生運送,時有嚴重超員超載行為。


車內兒童玩“疊羅漢”,司機已被公訴!

說起超員的理由,覃某聲稱將營運客車停放好,是學生自動走上他的客車。韋某則稱是其他留守兒童的家長委託他接送學生,每個學期500元。超載學生中包括他的四名孫子孫女。這種如此不顧他人安全的行為,著實讓人感到不安,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車內兒童玩“疊羅漢”,司機已被公訴!

我院認為,被告人覃某、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中型普通小客車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員超載、駕駛微型小客車從事校車業務運載學生嚴重超員超載,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我院正在對另外兩起案件依法進行審查。此類案件的多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給學生的出行安全埋下重大隱患。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教育部門對學生安全教育與管理,交通部門對運輸行業的監管,均存在薄弱環節與漏洞。這些情況引起了我院的高度重視,我院將在深入調查,認真研究後,向相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八、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