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购房投资却无力偿还贷款,该怎么办?


以案释法 :购房投资却无力偿还贷款,该怎么办?


以案释法 :购房投资却无力偿还贷款,该怎么办?


王某家住济南,生活富裕,手头有些闲钱,于是想拿这些闲钱做投资,思来想去觉得现在房价上涨快,容易赚到钱,所以打算投资购买房屋。于是2017年王某同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以总价一百万购得一套房屋,在支付完首付款之后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对王某按揭购房款做了连带担保。后王某因自身收入问题连续八期未支付贷款,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在收到银行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通知后向银行代偿了王某未支付的贷款,之后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向王某发送通知要求清偿代偿款,但收到通知后王某未履行清偿代偿款的义务


根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买受人在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后10日内仍不偿还出卖人代偿的全部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并将房屋另行出售而无需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可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从应退给买受人的房款中扣除出卖人代买受人清偿银行贷款的全部金额和前述相关费用及买受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总购房款10%的违约金……”,鉴于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因此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要求王某清偿代偿款、返还房屋并承担违约金。最终法院通过审理支持了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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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王某严重违约的情况已达到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因此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便享有了合同解除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基于此,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因此,法院依法最终支持了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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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律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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