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52號、153號、154號)顯示,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暴風集團”,300431.SZ)並表子公司暴風智能存在減值跡象但暴風集團未計提商譽減值準備,且暴風集團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依據不足,導致暴風集團2018年度報告披露不準確。暴風集團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暴風集團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要求暴風集團重新進行商譽減值測試及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計提商譽減值準備;合理進行盈利預測,明確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依據是否充分。
馮鑫作為董事長、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馮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張麗娜作為財務總監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張麗娜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張麗娜)
〔2019〕152號
關於對張麗娜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張麗娜:
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暴風集團或公司)並表子公司暴風智能存在減值跡象但公司未計提商譽減值準備,且公司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依據不足,導致公司2018年度報告披露不準確。
暴風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你作為財務總監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現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12月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馮鑫)
〔2019〕153號
關於對馮鑫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馮鑫:
暴風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馮鑫作為董事長、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現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9〕154號
關於對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並表子公司暴風智能存在減值跡象但你公司未計提商譽減值準備,且你公司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依據不足,導致你公司2018年度報告披露不準確。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要求你公司重新進行商譽減值測試及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計提商譽減值準備;合理進行盈利預測,明確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依據是否充分。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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