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手稱快:河池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兩起重大涉黑案件昨日宣判

12月18日上午,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在南丹縣依法對被告人羅燕波等35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3項罪名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第八審判庭依法公開對被告人藍志軍等63人涉黑案件進行一審宣判。


羅燕波等35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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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被告人羅燕波自2004年以來,先後糾集被告人歐仁武等多名同案被告人在南丹縣吾隘鎮經常無事生非,實施多起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犯罪以及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逐漸形成一個惡勢力。2008年4月,羅燕波因犯罪服刑出獄後,組織、領導團伙成員繼續實施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並於2008年7月,形成了以羅燕波為組織者、領導者,歐仁武等十餘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期間,羅燕波又因犯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入獄。2013年7月,被告人羅燕波刑滿釋放後,利用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威名繼續開設賭場並在賭場內放高利貸牟利,不斷擴大非法影響,並新吸納新的成員加入該犯罪組織,形成了以羅燕波為組織者、領導者,歐仁武、磨長林、李獻奇為骨幹成員,韋麗、龍超平等16人為參加人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結構更加穩定、人員層次更加分明、骨幹成員更為固定。

2008年7月以來,該組織在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絕對服從羅燕波的管理、維護羅燕波的權威、組織成員對組織要絕對忠誠等許多不成文的規定和習慣,羅燕波利用這些規定管束、控制該組織成員的活動及組織的日常運轉,併為組織成員提供住宿作為固定的集中地點,為因組織利益而實施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處理善後、支付賠償款,為因組織利益被司法機關處理的組織成員發放生活費。

該組織通過長期開設賭場牟取非法利益,支撐組織的發展和壯大,通過安排組織成員在賭場內工作,向組織成員發放每天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日常生活費用。在組織的發展過程中,又通過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採礦及放高利貸等,攫取鉅額非法經濟利益,用以支持、維繫該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具備了較雄厚的經濟基礎。

該組織長期在南丹縣吾隘鎮及周邊地區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聚眾鬥毆、開設賭場、非法採礦、妨害作證、偽證、故意毀壞財物、保險詐騙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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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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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以被告人羅燕波為首的犯罪組織,長期在南丹縣吾隘鎮及周邊地區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4起、非法拘禁兩起、尋釁滋事6起、強迫交易1起、敲詐勒索1起、聚眾鬥毆兩起、開設賭場5起、非法採礦4起、妨害作證1起、偽證1起、故意毀壞財物1起、保險詐騙1起、違法行為10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致使群眾在合法權益受到犯罪或者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常途徑控告、舉報,在南丹縣吾隘鎮及周邊地區形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成員在吾隘派出所內隨意毆打他人,持械敲打派出所鐵門,在吾隘街、吾隘鎮人民政府門口隨意毆打吾隘鎮人民政府幹部,挑戰、威脅基層政權,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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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被告人羅燕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妨害作證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保險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與已生效的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12刑監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羅燕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歐仁武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保險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磨長林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偽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二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李獻奇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韋麗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五年七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並處六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的罰金。

“同德老二”藍志軍等63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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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藍志軍在宜州以幫賭場打工為業,逐漸結交社會閒散人員為友,並經常糾集在一起請他們吃喝玩樂,後因與當時在宜州賭場混社會較有名的韋某衛有矛盾,藍志軍伺機報復韋某衛,並於2004年8月17日晚,糾集被告人蘭川雄、王俊科、彭崇慶、李成等人持砍刀竄到夜宵攤追砍韋某克及同桌致二人輕傷,該犯罪組織因此成名,也打出了藍志軍江湖綽號“同德老二”的名聲,逐漸形成了以藍志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隨後,被告人樑棟等人先後慕名投靠藍志軍,組織人數具有一定的規模。為了便於管束組織成員,藍志軍要求所有跟其“做事”的人一律不得吸毒,並安排組織成員在賭場做工併發放工資,在宜州租住賓館供組織成員免費租住,成員接受指令後必須執行且不問原因,同時為受傷成員支付醫藥費、為被處罰成員繳納罰款。

期間,藍志軍因故意犯毀壞財物罪以及非法持有槍支罪、開設賭場罪兩次被判刑。2015年9月,藍志軍再次刑滿釋放,該組織成員及親友結隊到看守所迎接藍志軍,並在飯店大擺宴席為藍志軍接風洗塵。

隨後,藍志軍又迅速聚攏原組織成員鄒永輝、楊懷榮等人,同時先後吸納其弟、侄子等親友加入組織,重新整合。在藍志軍的組織和領導下,繼續以經營的賓館作為活動據點,有組織、有計劃地糾集成員實施開設賭場、非法採礦、合同詐騙、強迫交易、濫伐林木、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打砸公安家屬門店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組織發展進入鼎盛時期。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歷經長達十三餘年的發展時間,形成了以藍志軍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藍盛東、藍志勇、李小甫、楊懷榮、鄒永輝為骨幹成員;以李成、彭崇慶等20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蘭川雄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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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8年4月期間,被告人藍志軍(綽號“同德老二”、“二哥”)為在河池市宜州區社會上樹立非法權威,攫取經濟利益,先後糾集被告人藍盛東、鄒永輝、藍志勇、楊懷榮等人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不斷髮展壯大自己的勢力,擴大威名。該犯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打擊競爭對手,爭奪勢力範圍,樹立非法權威,稱霸一方以此謀取經濟利益,在宜州區形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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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藍志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採礦罪等14項罪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藍盛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等6項罪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藍志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歐賢儀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等6項罪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2萬元;

被告人李小甫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鄒永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餘5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2年至1年4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70萬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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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鄧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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