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境外SPV殼公司個人股東被追稅2億多

近期,一篇《重磅首例!境外SPV殼公司個人股東被追稅2.5億》的文章在朋友圈被廣為轉發,文中描述的是

2014年國內首例對SPV背後的個人實施反避稅追繳稅款的案例。


時隔5年,該案例被重新提起並引起了廣泛關注,主要是由於新個稅法中對個人反避稅有了明確的規定,且在國際稅務信息交換的大背景下,通過設立境外殼公司進行避稅已經是難上加難。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文中援引的案例經過:

據南京稅務學會郭智華、林大蓼報,某中概股,境外上市主體Y註冊在開曼,實際經營管理機構在南京,VIE架構上市,2009年至2010年,大股東FA(BVI公司)將所持上市公司Y的股份1.22億股對外轉讓,累計所得超過18億港元。

國內首例!境外SPV殼公司個人股東被追稅2億多

(Y公司持股架構)

而FA的上層14名管理層股東,大都居住在中國境內。

國內首例!境外SPV殼公司個人股東被追稅2億多

(Y公司持股架構)

稅務上看,是典型的在境外間接轉讓境內公司股權。

但問題來了,是居民個人在境外間接轉讓境內公司股權,而非居民企業在境外間接轉讓境內公司股權。

區別是,在當時,只有對居民企業間接轉讓的規定(國稅函[2009]698號),即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47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0條的一般反避稅規則,對中間層(BVI公司)“穿透”徵稅。而對居民個人間接轉讓,不使用,即個人間轉尚屬稅法外之地。

那麼,如何徵到稅?

國內首例!境外SPV殼公司個人股東被追稅2億多

稅局從兩個思路實施反避稅突破:

依據來源地原則:

只要把開曼上市公司Y,按《企業所得稅法》的實際管理機構原則認定為中國居民公司。那麼,Y應按照居民公司納稅;而且,此時轉讓行為則變成非居民公司FA轉讓居民公司Y,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管轄權落回中國稅務機關;同時,非居民公司FA的股東又是中國居民個人,收到分紅仍應納稅。

行使居民管轄權,對居民個人全球所得進行課稅:

忽略開曼上市公司Y可能的居民公司問題,忽略非居民FA轉讓Y問題,只對FA的個人股東(即管理層)被分配股息行為進行徵稅,行使對居民個人全球所得應徵稅的管轄權。

當然,思路一收到的稅會更多,但也可能涉及稅務管轄權爭議、法律依據的嚴密支撐,以及更多證據資料的獲取。面對複雜和不確定性,稅務機關選了思路二。

如何獲得信息情報?

選了思路二,調查重點及證據收集就變成了,“FA(BVI公司)有沒有個人股東分配?如果分了,分了多少?”

稅局最終獲得了突破,幾個證據:


FA殼公司的資產變少了

從券商公佈的Y境內子公司兩期短期融資券募集說明書,發現離岸公司資產大大減少。基本不實際運營的SPV殼公司資產減少,除了分配,你說可能去哪裡了呢?


有個人股東把分配所得匯回了境內消費

從2009、2010年FA公司減持收益分回的內部報表顯示,2009年有7人,2010年10人,將減持收益部分已匯回國內,匯回境內的這部分已繳了個稅。證實,FA殼公司已經對個人股東做了分配,未匯回境內的是留在了股東境外的賬戶上了。


最終,對個人股東境外減持所得18億港幣,核算應稅金額為3.211億元,扣除匯回境內部分已交的7350萬元,補徵稅款2.476億元。

這個案例發生在5年前,在當時的稅法尚未對反避稅條款進行明確規定以及跨境稅務信息交換還未實施的情況下,稅務局已經可以通過上述手段對境外企業分紅及股權收益進行徵稅。


而在新個稅反避稅條款實施的當下,加之新的情報交換機制,無論企業還是個人,境外資產和稅務信息將很難被徹底掩蓋,利用在境外設立殼公司用於避稅尤其是規避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很大程度上將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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