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松绑莫急!未来,或许还会有更多行为,将被纳入危险驾驶罪

已经过去的2019年,很多地方的司法部门,结合认罪认罚、自首等制度,都联合发布了对酒后驾车类危险驾驶罪惩处时从严限缩条件的有关意见,给人一种在为醉驾者松绑的感觉!

在醉驾入罪问题的对待上,这种不是全国统一适用的做法,到底是否合适?木林没有能力评判,留给时间吧。

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程,木林始终都有一些疑惑:

什么样的驾驶行为,才算是极度危险的驾驶行为?

这种极度危险的驾驶行为,到底是对驾驶人自己的极度危险,是对所驾车辆的极度危险,还是对道路上其他行人和车辆的极度危险?

驾驶行为,是要有造成多人人身伤亡的危险,还是出了事故赔不起的危险?

这种危险行为,是人们认为有危险性呢,还是必须要产生实际损害结果?

醉驾松绑莫急!未来,或许还会有更多行为,将被纳入危险驾驶罪

从危险驾驶罪设置的初衷来看,法律将那些行为拟制为犯罪,是在特定时段,造成了引起社会民众广泛关注和极大恐慌的重大交通事故,进而迅速的被犯罪化。


它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产生了实害结果,只要有这些行为,且符合犯罪构成的各种条件即构成犯罪;只要不符合交通法规以及机动交通工具安全使用规则的规定,可能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都是危险驾驶行为。

自《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或飙车,特别是醉酒驾车,几乎就成了危险驾驶的代名词,即便《刑法修正案(九)》又在危险驾驶罪的表现行为下增加了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和违章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两种行为。

这也就是说,目前,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能够被我们国家正式以犯罪行为评价为危险驾驶的行为,只能是触犯了法条中所规定的这四种行为,其它行为暂时不算!

醉驾松绑莫急!未来,或许还会有更多行为,将被纳入危险驾驶罪

在现实生活中,相对于其它三种行为来讲,醉酒驾车行为,是几乎在人人身上都可能发生的平民性,更加贴近实际生活的大众性,以及执法打击的便宜操作性,使得人们依然错误地以为,醉酒驾车行为,仍然是最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


回过头来再想,在危险驾驶罪中被犯罪化了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或超速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四种行为,难道,只有它们才是让人们感到极度危险的驾驶行为吗?

木林的答案是否定的,不知道朋友们是否认同?

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含义,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甚至于刑法的危险驾驶罪条款中,也都只是列举性的行为细化,都没有给予明确的概括性说明。

醉驾松绑莫急!未来,或许还会有更多行为,将被纳入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的含义,很多专家学者认为,英国《1991年道路交通条例》中对危险驾驶含义的规定是最合理的。该条例规定【1】:


⑴就前述第1条、第2条而言,如下驾驶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①其驾驶方式远低于一个合格且谨慎的驾驶者被期望达到的水平,且②对于一个合格且谨慎的驾驶者来说,以此种方式驾驶明显将是危险的。

⑵就前述第1条、第2条而言,对于一个合格且谨慎的驾驶者来说,在车辆当前的状态下驾驶明显是危险的,则该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

⑶在以上第⑴项、第⑵项中,“危险”是指对任何人造成伤害的或者严重损害财产的危险;对于上述款项之规定,在具体案例中如何确定一个合格且谨慎的驾驶者所被期待的内容,以及什么是“明显的”,不仅应当考虑他能够被期待应明知的情况,还应当考虑被证明在被告人认知范围内的任何情况。

⑷对于以上第⑵项的规定,在确定车辆的状态时,应当考虑附着于车辆上或者在车上或车内所乘载的任何人或物品,以及所附着或者乘载的方式。

结合对各国交通危险驾驶罪的比较分析,我国交通犯罪研究领域的学者,已经有人对危险驾驶罪的概念重新进行了探讨性表述,如,危险驾驶罪【2】,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显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状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或者以危险的方式或速度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处……

如果按目前刑事司法轻罪化的发展方向来看的话,一种是,对重罪处罚上的变轻,如死刑适用的减少;另一种,则是以前很多人们习以为常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将会入罪。

醉驾松绑莫急!未来,或许还会有更多行为,将被纳入危险驾驶罪

未来,如果我们国家也认可和采纳了英国的这种解释,并使用了上述的罪状描述的话,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行为,肯定还要被扩展,更多驾驶行为将会被入罪!


比如,严重疲劳驾车,严重超速行驶,吸毒后驾车,身体患有严重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后驾车,无视交通信号灯恶意通行等行为。现实生活中,这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同样也曾引发过严重的、轰动一时的交通事故。

这些行为,即便没有入罪,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也依然是巨大的!

所以说,从现在开始,对于我们每一位车辆驾驶人来讲,一定要敬畏生命,敬畏法律,要有意识的提前开始培养属于自己的、良好的、稳定的驾驶习惯。

这样做,并不只是为了避免自己犯罪,更是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因为篇幅问题,本文中,木林不再引入相关案例,将在其他文章中专门予以列举,有需要的朋友们,到时可以查阅。

醉驾松绑莫急!未来,或许还会有更多行为,将被纳入危险驾驶罪


【1】:来源于李朝晖著《交通犯罪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5页。

【2】:来源于李朝晖著《交通犯罪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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