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说给我一个月时间过渡期,期间工资正常,我还能要求赔偿吗?

愿你一世糊涂


赔偿没有,只有补偿。一年一个月的工资,前12个月的平均应收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佛山蟀哥


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这是公司的权利,作为职场人,你不可能逼着公司,再跟你签订合同。因为,这是双向选择,你也可以选择公司,当然,公司也可以选择你。

但,具体你能不能要求赔偿,要看你在公司签定的是什么合同:

第一,如果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一般分为一年、两年、三年和五年,现在,一般会签一年或三年了。这种合同,你是无法主张赔偿的。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覆行了,合同到期,双方权利义务自动解除。

第二,如果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情况,往往是年龄比较大了的员工,比如四五十岁。

如果这种情况下,就不是什么合同到期了,而是被公司辞退了,当然,你可以得到补偿。一般是你工作的年限N+1个月工资的补偿起步。

当然,第二种情况,跟问主所说的,无关。结论是:你无法要求赔偿,公司做的,其实仁至义尽,符合法律了。何况,你还有一个月过度期找工作。

现在很多公司,都是当天通知,当天走,当然,至少一个月的补偿,当天也能到位。


董江波


对这个问题要看你这是第几次签订的合同?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连续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要签订第三次的时候,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且这种选择权在劳动者,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而不能不续签,而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来打发劳动者。

但是如果你不够两次,比如你只是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现在要签第二次,那么此时用人单位是可以决定是否与你续签的。但是如果决定不续签,是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情况下是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所以你说用人单位承诺给你过渡期,并且照发工资,这是用人单位自愿履行的一个条件,但是这并不影响法律所规定你要经济补偿金的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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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和劳动者都有决定是否续签的权利,合同到期需要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当然只要有任何一方不愿意,则无法续签。至于不续签的后续赔偿问题,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如果公司不续签

合同到期如果公司决定不再续签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的情况,公司需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赔偿。

依据参考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

1、如果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原来薪资福利等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公司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公司降低原来薪资福利等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公司要进行经济补偿。


赔偿标准一般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员工赔偿金,赔偿标准为工作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


第十四条规定如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们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告知你,你是可以申请经济赔偿的。


阿姨加碗饭


当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不找公司补偿自己就亏大了。有些劳动者以为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公司没有责任付给补偿金,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劳动法在这一点上还是非常保护劳动者的。

现在有些公司不是不懂法,而是想故意钻空子。如果员工不计较或者接受了公司的提议,就可以顺势少支付些补偿金。心思真是大大地坏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你直接找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公司依据劳动法的经济补偿方案给予不低于n+1倍的补偿。

在这个过程中,有这么几项需要注意的:

  • 离职的签字,千万不要随意签,一定要确认已拿到公司的补偿金后再签。因为这个字签完了就正式生效了,到时候觉得补偿没谈好想再谈也就来不及了。
  • 如果是女员工,最好确认一下自己现在不在孕期。之前就有过这样的例子,补偿也谈好了,字也签完了,发现自己怀孕半个多月了。孕期时,公司是不能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真要解除,赔偿金会非常高。
  • 没谈拢之前,每天继续上班,打卡,保留好上班的记录。如果跟公司正常协商无果的,搜集好证据,直接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总结】有些鸡贼的公司就想着能少给点就少给点,省点是点。劳动者一定要了解自己的正当权益,维护好自己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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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劳动者都不知道,劳动合同到期,仍然存在主要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大多数人的观念都认为,合同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员工也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当然,对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说,确实如此。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自于双方订立的合同,合同终止,法律效力终止,便不得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但是,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劳动合同法》,这是一部专门为维护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法律。所以,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也有特殊的规定。

我们先看一下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我们再看看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从这里来看,原则上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若是劳动者不愿继续在单位上班的除外。

所以,就问题所述情况,是公司不愿意同员工续订劳动合同,那员工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仅仅提供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这个明显是低于法律的标准。根据规定,补偿标准一般是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算半个月。自己可以根据工作年限计算相应的补偿标准。


叶律师


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说给题主一个月时间的过渡期,期间题主的工资正常发放,在这种情况下,题主想知道这样的情况下,还能要求赔偿吗?


首先回答题主的问题:如果公司没有主动赔偿,那么题主是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的,而且还是双倍的赔偿标准,具体请看以下分析内容。

01.我的参考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第六款内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这条规定则可以理解为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是需要根据此条进行赔偿的。

02.那么公司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次题主应该如何向公司要求赔偿呢?

01.题主在问题中就已经表明,公司主动提出给予题主一个月的过渡期限,表明期间公司将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那么题主在这个月时间内,应该做好两件事情。

  • 第一件事情:尽量找到自己的下家公司,从这家公司离开后,能够尽快入职。

  • 第二件事情:梳理好自己的工作内容,作好自己工作的整理与移交。

02.如果公司不愿意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呢?

公司提前并主动的向题主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并愿意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行为,其表明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愿意支付赔偿金的。

所以最终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那么题主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与举报。

我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么题主可以得到2N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准备给题主一个月时间为过渡期,期间工资正常,如果公司最终没有再给题主其它赔偿金,那么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那么公司是要支付双倍赔偿的。

作者简介:阿良姜-专注于职场领域的优质创作者,通过自己的视角观看职场,分享职场快乐。有兴趣朋友可以【关注】我,我将持续为大家提供最新职场资讯。

阿良姜


这个问题啊,其实涉及到你在这家公司已经签订了多少次劳动合同,以此来判断你的劳动关系。

我这边给大家分开讲一下不同劳动关系不同情况色处理方式。

1、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也就是目前签订的是固定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的是固定劳动合同,那么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在续约,这杨操作是符合法律流程的。

2、非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这样的是至少在公司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以上或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视为非固定劳动关系。如果是这样的劳动关系,那么这个处理方式就不行的,因为本身是无期限的劳动关系,因此无法直接接触。

不同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

1、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在续约,可不用赔偿。如果辞退员工,将是N+1的赔偿。

2、非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无法通过不在续约的方式,除非是严重违法公司制度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否则是无法辞退的。如果辞退极有可能会出现2N+1的赔偿。


豆芽菜说职场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要视具体情况来看:

第一,合同到期,员工无任何过错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不续签的,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关系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合同到期,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管公司续不续签,合同都会自然终止,这种情况不能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如果合同到期前,员工出现违纪违规行为,触犯了公司内部经合法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制度中的辞退条件的,公司主张不续签合同的情形下,员工也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看你属于哪种情况,既然公司都不同意续签,争取到自己该争取的权益后,还是好好努力找下家吧,毕竟生活还是要继续的…


HR卢子


部分回答的观点是这个公司很有良心,给了一个月过渡期工资;部分回答的观点是公司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到期,自动解除;还有部分回答的观点是这些时间还不如用在提升自己身上,去找工作。


对于持上面观点的回答者,我想说:站着说话不腰疼,完全是误导提问者,和遇到类似问题的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情况下,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假设你在企业工作了五年,企业单方面不续签,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5个月工资),现在企业只给了一个月工资,请问这事发生在上面这些回答者身上,他们还会说这家企业有良心吗?



再甚者,企业已经造成了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需要向你支付二倍的补偿金(赔偿金),再请问,还会有人说不要在意这些所谓的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我们正当、合法的权益,为什么该有的权益不去争取呢?



01

《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部分回答者为什么会有上面这些观点?一方面对《劳动合同法》不熟悉,解读法条存在问题;另外一方面,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存在混淆。


我们具体看下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有一个时间分水岭,2008年前后,规定是不一样的。


❶ 《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规定,存在经济补偿金的就三种情况:二十四条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十六条的员工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二十七条的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无论企业方或员工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都不存在经济补偿金这回事。注意,这是2008年以前的法律规定,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就存在了很大变化。



❷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出台,很多人称之为“新劳动法”,但其实没有新旧劳动法之分,劳动合同法不是新劳动法,是劳动法里关于劳动合同这块进一步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什么是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企业和员工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劳动合同里会约定很多条款,诸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薪酬等方面。


简单说企业和员工续签合同,要么是维持原先合同的条款,要么是提高约定条款,比如说薪酬提高了。


我们来总结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方不想续签

  • 企业方维持了原先的劳动合同条款,员工不想续签,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 企业方没有维持原先的劳动合同条款,导致员工不想续签,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方不想续签

  • 企业单方面不想续签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人会问,提问者所说的情形适用于《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提问者在提问的时候又没有说明什么时候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


假设提问者和企业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前签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就相当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个时候,不是续签问题,而是企业单方面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面假设的这种情况毕竟是少见,我更多倾向的是提问者是这几年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提问者说,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就属于企业单方面不想续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金额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



02

具体怎么做?


企业是不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善意”地给了一个月工资,还是说知法犯法,故意装作不知道,欺负员工不懂法?这些我们无从猜测了,但是这事的主动权在你,法律站在你这一边。


具体怎么做呢?


❶ 确定目标


首先,你要确定目标,目标决定了接下来的行动,有哪些目标呢?无非就这三种情形。


第一种:就此算了


你觉得老板平时对你也不薄,老板也不容易,况且也拿了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过渡,算了算了。


还有是你和企业签订的是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也就一个月,即使企业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最多是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但你想到要去仲裁,太麻烦了,算了算了。


这一切都由你决定,是算了还是维权。


第二种:各退一步,“和气生财”


你不想仲裁(仲裁毕竟耗时间,程序上也麻烦)或者出于其他考虑,希望企业方退一步,你也退一步,达成一个“折中方案”。


如果你抱着这种目的、目标去找企业协商,我的建议是,先以《劳动合同法》条款向对方试压,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什么呢?锚定效应的作用。


“锚定效应”是经济学概念,指的是人们在对某人某事做出判断时,易受第一印象或第一信息支配,就像沉入海底的锚一样把人们的思想固定在某处。


比如说,你去商店买东西,看中了一件裙子,你问营业员多少钱?对方说800元?你会以800元会基准,往下还价,但是如果对方说200元呢?


因此,找企业协商经济补偿金的时候,不妨把金额“锚定”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金额。


第三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这个目标就是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谈的余地,但是要做好仲裁的准备。


到底要达到什么目标,你要先想清楚。



❷ 时间很重要


其次要注意时间,因为仲裁有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在一年内,员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旦超过仲裁时效,其请求权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了(劳动报酬问题另有规定)。


这里的问题是,仲裁时效的起算日不是以离职日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日为计算时效起点的,而是以“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怎么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比如说,你之前不知道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问了这个问题知道了,但是具体的仲裁时效起算日,还是由仲裁机构判决。


根据仲裁时效,从时间上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形,提问者所给的信息不能判断属于哪种情形,还有其他读者也会遇到这类情况,我都一一分析下。


情形一:还未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企业派人跟你约谈,说不想续签劳动合同,给你一个月工资让你过渡下。


在这种情形下,你还未和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你也没有离开公司,一切都好解决。


就像前面说过的,你的目标是什么?不同的目标有不同的行动。除了“算了”心态,其他两种目标下,我的建议是:先协商,后仲裁。


不管企业是真不懂法还是假装不懂法,只要你懂法就够了,在协商的时候,就有了谈的底气,以《劳动合同法》向对方施压,协商不成,再走仲裁之路。


情形二:仲裁时效内


这种情形是指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即你已经离开企业了,但是从时间上算,还在仲裁时效内。


直接去仲裁吗?不,不,我的建议还是先协商、后仲裁。


有人会说,都离开企业好几个月了,再找企业要补偿金,这不好吧?醒醒吧,这是你的合法权益,企业侵犯了你的权益,企业违法、犯错在先,有啥不好意思的呢?


协商的方法和“还未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时的协商方法一样。


协商不成,再仲裁。这里仲裁涉及到的经济补偿金和“还未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经济补偿金不一样了。


你已经离开了企业,企业造成了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事实,那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规定,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不现实,企业可以用很多“方法”折腾你,让你在企业待不下去,何必呢?还不如申请二倍的经济补偿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情形三:超过仲裁时效


最坏的一种情形是超过了仲裁时效,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


我的建议是向当地仲裁机构咨询下,因为对于仲裁时效的起算日是以“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到底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还是以当地的仲裁机构判决为准。


到底具体怎么做?先确定目标,再根据属于哪种情形,未终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内、超过仲裁时效,先协商,后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到底能不能给补偿金,给多少补偿金?不是企业说了说,也不是员工说了算,一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维护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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