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藥三分毒”這毒在哪兒?

張廷模:成都中醫藥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第二屆國家國醫大師候選人,全國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指導教師。從事中醫臨床、教學和科研50餘年,醫藥兼修,傳統和現代並重,繼承不泥古,發揚不離宗,學術造詣深厚。


臨床經驗:在臨床中藥學方面造詣深厚,擅長中醫內科·老年病方向(心腦血管疾病、呼吸系統疾病等)、疑難病的診治及養生保健。




關於中藥毒性的涵義歷來存在兩種觀點:

⊙ 一種認為毒性反應是藥物的不良作用引起的,是與藥物治療作用(功效)的治療效應相對的,毒性專指藥物對人體的毒害性,毒藥就是容易引起毒性反應的藥;

⊙ 另一種認為毒性具有普遍性,凡藥均有毒,藥物之所以能祛邪治病,是因為具有某種偏性,這種偏性就是毒性這兩種觀點各有其理,故當代臨床中藥學予以兼收並容。

我們認為:

1)中藥學的基本概念術語不應有歧義;

2)毒性作為中藥性能之一併不妥當;

3)中藥學教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簡稱《藥典》)標註某些藥物有毒似無必要。為此特對中藥毒性予以考辨以使其義理更為詳明。

“是藥三分毒”這毒在哪兒?

1. 毒的含義

《說文解字》曰:“毒,厚也害人之艸,往往而生從屮,從毒”。《康熙字典》曰:“毒,徒沃切,音碡《博雅》惡也。一曰害也”。

《黃帝內經》亦多次提到“毒藥”,如《素問·五常政大論》曰:“帝曰:有毒無毒,服有約乎?岐伯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無毒,故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無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養盡之,無使過之,傷其正也”;

《素問·移精變氣論》曰:“毒藥不能治其內,針石不能治其外”;《素問·湯液醪醴論》曰:“必齊毒藥攻其中”;《素問·寶命全形論》曰:“知毒藥為真”;《靈樞·論痛》曰:“腸胃之厚薄堅脆亦不等,其於毒藥何如”。

《中醫大辭典》釋“毒”:“指毒物、毒害、疫毒”。釋“毒藥”:1)古代統稱治病的藥物為“毒藥”;2)現代指藥性劇烈,有毒副作用,能導致中毒的藥物為毒藥,如砒石輕粉鉤吻芫花生烏頭等無毒性詞條。

2. 諸家毒性說評述

《黃帝內經》首提“有毒無毒”及“大毒”“常毒”“小毒”“無毒”,其後《神農本草經·序》亦曰:“藥有酸、鹹、苦、甘、辛五味,又有寒、熱、溫、涼四氣及有毒無毒”。

自此以降,歷代本草醫家代有論述,如隋代巢元方《諸病源候論·解諸藥毒候》曰:“凡藥物雲有毒及大毒者,皆能變亂,於人為害,亦能殺人”。

金代張子和《儒門事親·推原補法利害非輕說》曰:“凡藥有毒也,非止大毒小毒謂之毒甘草苦參不可不謂之毒,久服必有偏勝”。

明代張景嶽《類經·五臟病氣法時》曰:“藥以治病,因毒為能所謂毒者,以氣味之有偏也蓋氣味之正者,穀食之屬是也,所以養人之正氣氣味之偏者,藥餌之屬是也,所以祛人之邪氣其為故也,正以人之為病,病在陰陽偏勝耳欲救其偏,則唯氣味之偏者能之,正者不及也,是凡可辟邪安正者,均可稱為毒藥”。


關於中藥的毒性歷來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狹義毒性說


毒性反應是藥物的不良作用引起的,是與藥物功效相對的,專指某些藥物對人體的毒害性,毒藥特指那些引起毒性反應的藥。


廣義毒性說


毒性具有普遍性,即俗語所說的“是藥三分毒”。藥物之所以能祛邪治病,是因為具有某種偏性,這種偏性就是毒性。


  • 針對狹義毒性說

就狹義毒性觀點而言,由於《黃帝內經》及《神農本草經》均言藥物“有毒無毒”,對後世影響極大,故從古至今本草醫家中持此觀點者居多。後世隨著對毒性認識的深入,開始在本草著作具體藥物條目下標註有毒無毒。

中藥有毒和無毒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實際上,毒性並非是藥物才具有的特性,日常所需的食飲過量亦會對人體產生損害,即是有毒的。《景嶽全書·本草正》“附子”條下雲: “即如家常茶飯,本皆養人之正味,其或過用誤用,亦能毒人,而況以偏味偏性之藥乎”。可見,藥物是否對人體產生毒害的關鍵在於劑量及是否對證。此外,藥物的品種、質量、炮製以及患者的體質、年齡、性別、個體特殊性等亦是藥物是否產生毒性的影響因素。因此,狹義的毒性實為用法用量的問題

  • 針對廣義毒性說

凡藥皆有毒,毒性即藥物之偏性,故先秦文獻常以毒藥概稱中藥。明代醫家張景嶽言: “是凡可辟邪安正者,均可稱為毒藥”,清代醫家吳鞠通雲: “天下無不偏之藥,無不偏之病”,此即現代所謂廣義毒性說。

首先,從辯證邏輯學的角度來看,

有毒和無毒是相對立而存在的,彼存此存,彼無此無,是藥皆毒即是藥皆無毒,因此,從理論上講毒藥這一概念並不成立。其次, “藥以治病,因毒為能”,其實是偷換了中藥毒性和功效的概念。再次,古今本草醫家們強調廣義毒性,主要關注的是準確地辨證和恰當地用藥,而不必瞻顧藥物的“毒性”。吳鞠通《醫醫病書》曰: “醫者原以藥之偏矯病之偏。如對症,毒藥亦仙丹,不對症,穀食皆毒藥”,朱丹溪《格致餘論》曰: “大凡攻擊之藥,有病則病受之”,可見廣義毒性實指藥物的安全性。這種安全性是可以通過謹慎的用藥加以保證的,誠如《神農本草經·序》所確定的原則: “若毒藥治病,先起如粟黍,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為度。”

綜合上述兩種觀點,認為毒性不宜作為中藥的性能。

中藥的各種性能都是從不同的角度反映藥物功用的一種性質或特徵,是對該藥物功用的進一步高度概括。如四氣是用以反映藥物影響寒熱病理變化及陰陽盛衰的作用性質和特徵,其他性能如五味、歸經、升降浮沉、補瀉、潤燥等的認識和論定亦是在長期實踐中從為數眾多的藥物功效中總結出來的。

但是,毒性作為性能卻是異類。

1. 毒性不是功效的抽象概括

與其他性能不同,毒性不是從藥物的治療作用中總結提煉的,其認識和論定的基礎是藥物對人體的損害性和副作用而不是功效。由於毒性與其他性能產生的基礎不同,所以在中藥學教材中論及性能與功效的邏輯關係時,不得不對毒性進行單獨處理,這給教與學均帶來了困惑。性能的作用是用以指導臨床準確選用藥物以治療疾病,是對藥物治療作用即功效的抽象把握,關注的是藥物對疾病的治療作用而非毒副效應。毒性的認識和總結對確保臨床安全用藥意義重大,但其應屬於用法用量及使用注意的內容,故不宜置於性能之中。

醫家治病,在辨證論治的前提下根據藥物的性能功效而擇其當用不當用,不必瞻顧其是否有毒,即前賢所謂“如對症,毒藥亦仙丹”。毒性只應是在用法用量及使用注意等項下的內容,而若有毒之藥不能使用,則中藥可用之藥將所剩無幾。如常用藥麻黃、柴胡、何首烏及何首烏藤均發現有毒,且隨著科技的進步和毒理學的發展將會發現更多的“有毒”藥物。此外,藥物的毒性標註並不確切,如多家本草均載半夏、天南星、禹白附、魔芋有毒,其中魔芋的毒性不比另三藥小,但魔芋經過一定的方法加工之後已被廣泛認可為保健食品,而其同科的另三藥經過炮製之後仍標註有毒。另如蘄蛇,部分地區以之為食而未見中毒,且蘄蛇入藥時已去其帶毒腺的蛇頭部分,卻仍標註有毒。這類不確切記載在本草著作中並不少見。

3. 毒性不是可作指導的偏性

認為毒性即偏性,則其所謂偏性已有其他性能予以總結提煉,如“所謂毒者,以氣味之有偏也。……所以祛人之邪氣”; “……而不知無藥無毒也,熱者有熱毒,寒者有寒毒”。藥物之“祛人邪氣”的作用,其對作用部位的選擇性可以“歸經”加以認識,其補瀉散斂的特點可以“五味”進行標註,其作用的上下內外趨向可以“升、降、浮、沉”對之識別,其熱毒寒毒的寒溫之性可以“四氣”加以歸納。可見,藥物廣義“毒性”僅是對安全性的提示,並無具體的指導內容。

4. 中藥學著作及藥典不宜標註毒性

自《吳普本草》以降,諸家本草著述、中藥學教材及《藥典》無不在具體藥物條目下標註毒性。其實中藥在臨床應用中,通過辨證論治劑量調控炮製配伍等很多方法以求“無毒用藥”,已具有很高的安全性而與之相反,西藥對人體損害極大卻不標註毒性,而是客觀詳細地羅列其使用注意及可能的不良反應我們認為,這一做法較為可取,應向其學習,建議《藥典》教材等取消對具體藥物的毒性標註,而代之以客觀如實地羅列該藥使用注意及已知和可能的不良反應。

如此既消除了此前的不確切記載,又如實地告知和警示了醫患雙方該藥的使用注意事項,更避免了因“有毒”而產生的恐懼心理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毒性作為中藥性能之一併不妥當,中藥學教材及藥典標註某些藥物有毒似無必要,而《藥典》具體藥物條目下可詳註使用注意及羅列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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