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什么时间才能去公安机关查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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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公安机关的职能一般仅在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侦查阶段,只能是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公安机关了解罪名、案情,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等,法律并没有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阅卷的权利。

2.辩护律师并非是去公安机关查阅案卷,而是至审查起诉之日起,去人民检察院阅卷。《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说,只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才能够查阅案卷。一般来说,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时间推算,或者通过会见嫌疑人,可以得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大致时间,继而通过联系检察院进行确认。经过确认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案卷也已经移送,辩护律师就可以向检察院提交委托材料(律师证复印件、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书),然后确认好具体的阅卷时间,就可以阅卷了。

3.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辩护律师到审判阶段才介入案件。那样就只能是向审理法院提交委托材料后,去法院阅卷。在法院阅卷的话相对检察院而言就较为繁琐。像深圳、广州的检察院是会提供刻录好的电子光盘给到辩护律师。但是到了法院,一般只能够拿着相机或者手机对着案卷一张一张的拍照了。有些案卷较多的,像那种几百卷的,阅卷都会花去大量的时间。所以嫌疑人如果聘请辩护律师,有条件的话尽早聘请。律师起到的作用会更大,阅卷效率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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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可以查阅、复印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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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只有在检察院和法院阶段,侦查阶段仅可以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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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持委托书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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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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