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骗局吗?你怎么看?

心似穿腸過


劳务派遣的出现,主要是为解决劳动力供需问题,有其正面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派遣形式已经完全的变味了,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就业方式

劳务派遣与一般意义上的就业方式的不同,在于劳务派遣组织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并不直接使用这些派遣人员,而用人单位与派遣人员建立的岗位工作关系仅作用于工作岗位的指挥调度。简单来讲,就是请你的人,和用你的人不是同一个企业,用你的人指是指挥你的工作,而请你的人,才是和你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

它满足了市场需求

劳务派遣之所以能发展的比较快,最主要的原因蝇降低了市场劳动力交易成本,减少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面临的市场风险,满足了劳务派遣三方各自的需要,适应了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要求。原本的小工曲作都没有劳动保障,现在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签定正规的劳动合同,有了更好的劳务保障。而用人企业 ,因为只是对雇佣者有指挥权,降低了用人成本支出,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在人事管理上,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随时增减人员,非常机动灵活。

它促进新的就业增长点

劳务派遣的主要就业对象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一些特殊行业的技能人才。原来的劳动力管理相对粗爆分散,现在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实现劳务输出,通过针对性培训迎合企业需求,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务工人员的管理,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证。

走歪了的劳务派遣

有些企业假借劳务派遣的名义,一味追求降低用工成本,隐性地谋求经济利益,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本来是为了解决国企等单位企业用人矛盾政策,却被人拿来当作开源节流的好助手,成了用人单位节省开支的行为,我们下面用一个例子来说明。

比如小特公司要招5个员工,正式员工市场上一个月要6000元,公司还要管工伤、孕假、公积金还有其它计划外的福利等,林林总总加起来一个人其实需要8000元。而这时候小特抖了个机灵,找到了劳务公司,说要5名员工,每月每人5000工资 ,每人给劳务公司管理费共2000,一个人共支出7000元。

劳务公司接了单,在市场上招人,一个月4000,然后设立各种扣罚奖惩制度(比如称有项目奖金等),招到人后,就分配给小特的公司干活。干了一叫时间,员工也不傻,6000员的工作,现在才拿4000元,而且还没有公司的各种福利,这肯定不行啊,所以找到小特说要加工资 。小特说我是和你们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你们应该找劳务公司,把皮球踢给劳务公司,但最后劳务公司通常是把这批员工全部开除,然后继续低工资招聘新的员工。

解决建议

劳务派遣如果继续这种模式,不用多久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所以尽快完善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明确劳务派遣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合理定位,明确劳务派遣业的经营资格,明确其规范发展的扶持政策,并且对劳务派遣组织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启动劳务派遣组织须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劳务派遣组织的工商登记年审,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派遣人员权益维护、财会制度执行等业务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运作才能保证市场健康。


风口的大熊猫


单位领导会理直气壮的说:劳务派遣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用工制度,所以聘用人员必须强制转入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是可行的方案,简单来讲有三点好处:

1.可以给单位节省很多费用,聘用人员直接和用人单位签合同,领导认为支出的费用太高,一旦把聘用人员转给劳务公司只需要每月固定支出一笔费用,取消原用人单位的福利,而且不会轻易给派遣人员加工资,从而完美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2.可以高效率管理派遣人员,一般单位正式员工担任领导职务,所提出的要求派遣工必须无条件服从,没有任何反驳的权利。把在工作中容易发生的矛盾转化给派遣人员,用人单位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一旦派遣人员因工作失误出现了问题领导会出面澄清责任人跟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关系,立刻划清界限俗称都是临时工干的,由当事人自己担责;

3.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合理规避劳动法,派遣工认为不合理的地方找用人单位闹是没用的,只能找劳务公司,就算违反了劳动法,派遣工也只能状告劳务公司。换句话说就是用人单位把违法成本都转化给劳务公司,派遣工只能有苦说不出!

4.补充一点在原单位聘用有十多年工龄的老员工,单位领导可以毫不知廉耻告知聘用人员在转入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后清零,以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为由拒付工龄补偿金,要想继续在原单位派遣工作必须上交自愿辞职信,派遣工因害怕被解聘丢掉工作,只能忍气吞声不敢轻易状告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人员成为用人单位残酷压榨的对象,真到了需要吃劳动官司的时候,劳务公司已经成为用人单位耍无赖推脱责任的挡箭牌。于是单位高层领导研究决定不愿意办理自愿辞职的聘用人员一律辞退,按照劳动法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凡是已经上交自愿辞职信的聘用人员转入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岗位任职!!!

如果用人单位多次更换劳务公司其目的就是剥夺劳动者的工龄权益,当原单位领导要求聘用人员提出自愿辞职拒绝补偿时,一定要坚决大胆状告用人单位要回自己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实际上就是欺软怕硬专挑软柿子捏,打劳动法的擦边球,单位领导掌握了聘用人员敢怒不敢言的心理特点,赌你没胆量去告他!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打算在劳务派遣公司长期稳定工作,因为用人单位不会给你美梦成真的机会。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足之处请大家踊跃补充!!!



喜欢冒皮皮打飞机



我高兴18


劳务派遣应该不是骗局,虽然介绍中心从中赚取了提成,但介绍工作时是你情我愿的事,所以不存在骗,而且派遣出去的劳工应该比他在国内的工资高,才会出去,要不谁愿意背井离乡的,之所以让人感到不满意的是,和那些正规出去工作的人相比,工资少了一些。我有个同事就被招到非洲去打工,跟他把工资谈了一下,当初去的那一年月工资一千多美金,而且不会发到你手上,发到你手上的只有一千多人民币,说是零用钱,2年回来探亲一次,如果家里亲人要钱,可以每月寄一点,但不能全给,2年到了,一回家全打给你,说起来工钱也不多,但比起国内每月2千多的工资来说还是挺多了,还可以年年长点工资,所以一干就是八年,现在回来了,也退休了,感觉挺满意的,所以说劳务派遣不是骗人的,而是互惠互利的事。


柏卫红15897359459


除了保洁,保姆,保安作为派遣劳务是可以的,第三方平台作为培训机构统一培训上岗,管理服务质量,很合情合理,但是有些公司这样做就很无耻,我之前工作和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因为脑力劳动经常加班加点,周末都很少正常放假,也没有加班费,我本来是任劳任怨,直到自己查到社保清单时,发现公司给我缴纳社保的单位既然是北京劳务公司,在我不知情下,莫名其妙的就被劳务派遣,还是异地,如果工作出了意外状况,我难道还要从福建赶到北京去找陌生的公司去处理,让我汗颜,我感觉这样很不好,努力的为公司加班加点拼命工作,甚至身体都犯上职业病,结果你不属于这个单位的员工,永远没有归属感。这样感觉真的不好,我后来果断辞职。。。


梵朵拉


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灵活用工的一种模式,它是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和管理劳动者,以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的最大特点是多了一个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动力雇佣方与劳动力提供方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派遣公司发生直接劳动关系,与派遣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派遣方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有劳动关系无劳动任务”,劳动者与派遣公司是“无劳动关系有劳动任务”,这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用工形式。其优势在于:

1、解决企业季节性用工需求。

2、降低企业劳动用工成本。

3、不用储备人员。

4、减少管理成本。

5、减少人员筛选工作。

6、降低劳资风险。

劳务派遣用工看似有很多优势,但HR也需要注意以下五大要点:

1、不是所有岗位都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工。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这一规定对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对于长期性、专业性、主要岗位,则不再劳务派遣用工范围之内。简单理解就是,不是所有岗位都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需要进行严格区分。除此之外,对于企业连续用工期限分割成若干短期用工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用工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对于劳务派遣用工规定很详细,HR要正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内容,避免误读。

2、对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往往很多时候,选择比决定更重要,开始的时候选择错了,那后面就会一错到底。既然要跟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劳动派遣方面的合作,那么HR就要对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这是必要的。具体做法是:一、审查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劳务派遣资质证书。一般来说,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既然是公司性质的单位,自然会有营业执照。另外,有劳务派遣资质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都会有《劳务派遣许可证》,这个证书是由省级机关受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批准颁发的,分为国内和国际劳务派遣两种。HR在审查的时候,先要审查其真实性,其次是是否在有效期内,真实性可以去证件颁发的机构去查,也可以通过网上去查,还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二、综合比较并择优考虑。HR在审查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资质过程中,也不妨进行多方打听,或者多选择几家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综合比较,这种比较除了专业性、社会知名度之外,最重要的是企业信誉和行业口碑。多选择才能有比较,有比较才能可择优。

3、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劳务派遣协议》作为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于派遣公司来说是一种法律保护,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还对双方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HR要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特别上心。《劳务派遣协议》一般分为劳务派遣服务基本内容、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处理、派遣人员的退回和关系终止、其他等相关内容。对于派遣公司来说,《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最重要的还是全面、详尽和明确,不可有描述不清的条款内容。具体注意事项是:

1)、甲乙双方的信息要尽可能详细。

除了公司名称,还有就是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方式、联系人等。

2)、劳务派遣性质要明确。

《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要更多体现“劳务派遣”的内容,包括劳务派遣事宜、劳务派遣期限、劳务派遣工种、劳务派遣工职责等,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内容。

3)、明确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上要明确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明确派遣公司有审查劳动合同的权利,要求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与派遣工签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4)、明确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为派遣员工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的义务。

为了规避风险,在《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上要明确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为派遣员工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的义务,并明确派遣公司有审查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为派遣员工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的权利,要求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派遣工工资发放和缴纳社保的复印件。

5)、明确派遣工工伤处理的内容。

为规避工伤风险,在《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上要明确派遣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内容,建议是:在《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上明确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派遣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相应的用工单位有为派遣工提供必要劳动保护的条件的义务,在派遣工发生工伤时,用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受伤的派遣工送医救治,并通知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前期费用由用工单位垫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工伤申请、工伤报销等事宜。对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协议内容为派遣工购买工伤保险所造成的后果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诺。

6)、明确派遣工退回和关系终止的内容。

派遣工虽然不是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理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因此,在《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上要明确派遣工退回和关系终止的内容,比如派遣工被证明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录用条件、派遣工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用工单位有权利退回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派遣工严重失职、渎职给用工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派遣工保持必要沟通。

用工单位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下,就需要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派遣工保持必要的沟通,这是必要的。在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沟通过程中,可以向其对接人介绍用工单位的企业文化、岗位要求、岗位职责等情况,并向其通报派遣工工作表现和主管评价。虽然派遣工没有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应将其视为企业的一份子,在工作培训、工作指导、后勤保障、员工活动等方面适当给予派遣工必要的关怀和帮助,多倾听派遣工的心声,以最大程度上降低派遣工的流失率。

5、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后续跟进和风险防控。

派遣工的后续跟进和风险防控至关重要,需要做的工作有:

1)、建立派遣工信息资料库。

把有关派遣工的信息资料,包括派遣工的姓名、年龄、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社保购买时间、工资发放情况等,录入到派遣工信息资料库中,以备用工单位更好管理派遣工。

2)、对派遣工进行满意度调查。

派遣工对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工作效率、解决问题效率、服务态度等评价意见,是用工单位对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有效评估的重要途径,其可以作为日后用工单位筛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重要基础资料。

3)、有效监控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当派遣工工资没有得到及时发放的时候,用工单位就要予以高度关注,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关键人员的异动情况,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4)、建立风险防控预警机制。

用工单位需要站在对所有服务商进行风险有效防控的战略高度,审视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工作绩效、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当对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评估结果是不合格的,那么就要及时予以预警,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劳务派遣用工虽然给用工单位省去了不必要的工作,也给用工单位降低了很多用工风险,但其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如果用工单位能熟知相关劳动法规,并且能够在细节上加强风险的管控,还是可以将劳务派遣用工优势最大化、用工风险最小化。


职场菜根谭


是不是骗局看看什么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诞生于德国,主要是方便工人能够及时方便地找到工作,又能方便工商服务业及时找到熟练的工人,劳务派遣公司在我国出现在00年左右! 当时我国正处在企事业改制调整期!一批又一批职工被下岗!事实上就是失业潮!做法违法,但你奈何! 稍后,特别是国企留下的职工,被逼迫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入职劳务派遣公司,才可以被派遣的名义继续在国企工作!这样国企就可规避了工人上岗满10年就视为长期合同工的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时候出现的劳务公司是什么角色,大家就明白了!多么多么可耻的话就不敢讲了,是不是骗局,大家都该有数了!


涂山藮夫


劳务派遣只是一种用工方式,起源欧美国家,只是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变得畸形。如果你新入职一家公司,到签合同的时候单位拿出劳务派遣合同让你签字,我的意见是千万别签!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吗?

劳动合同法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上是同工同酬,你看到这条法条心中大喜马上向领导说:“领导我和小王都是同一个岗位上个月我还比他多上两个班,为什么他的工资还比我多,国家要求同工同酬你这是违法”。领导白了眼看了看你:“同工同酬?怕是还没睡醒吧,赶紧洗把脸上工去吧“

我刚毕业的时候曾经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工作过,我们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给附近家国营公司招聘劳务派遣工。当时的当地最低工资是1140元,国企的领导给了个基本工资980元(实际是基本+绩效,每月拿到手大概2200)让我们去招人,直到实在招不到人才勉勉强强把基本工资提到了1140。这就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工人作为劳务派遣进入了工厂,干活的时候你低人一等,什么人都可以管你。你的班组长可以命令你,你的正式工同事可以命令你,甚至不知哪里冒出来的什么人也会来句:“哪个谁把这个搬到你们工段去”。干活你得向前冲,拿钱你得往后退,等到了背锅的时候你发现自己被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失业了。当然这些只是我个人在自己工作中看到的听到的,也许限于行业,也许限于眼界,过激了,说错了也请你见谅。

劳务派遣员工也有保护自己的手段

虽然在同工同酬方面国家目前没有有效的手段去监管,但是并不代表没有保护自己的方法。2018年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用工性质和人数都有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1. 劳务派遣合同必须2年以上

  2.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链接: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饭后钟


劳务派遣体制不是骗局,是一种耍流氓的用工方式,有悖于劳动法,让很多劳动者不知道自己的身份。也是背锅侠,出了工伤得不到保障。同工不同酬。国家应该关注,严格规范央企国企利用劳务派遣或者劳务外包等体制,率先实现同工同酬。给私企树立典范。


叶雨70565411


这个我可以说下,劳务派遣公司肯定是违规的,比如保险和保险的报销,工作与实际工资,劳务派遣公司跟国家保险的领导肯定是关系要硬,国家出发点是对的,就是没有加强管理,使得劳务派遣公司和工作单位偷奸耍滑,只要跟社保局关系好就能搞!

建议国家部门指定劳务派遣公司,所有临时工作者和劳务合同工都能有一份保障,只要监管得力,也不存在要不到工资的事情了!所有劳务派遣公司和指定律师事务所共同合作,就不会存在那么多劳动纠纷,劳动工作人员也能安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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