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最新延迟复工时间汇总,附10个专业律师解答


各省市最新延迟复工时间汇总,附10个专业律师解答

  • 作者 | GHR观察员

  • 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乖乖在家,这是对医护人员最好的支持,也是对病毒最有力的反击。

    截止目前,多地相继公布了延迟开学、复工的通知,除一些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行业均需遵照规定。


    GHR观察员为大家汇总了各省份开工时间表:


    全国: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上班

    以下24个省市、地区延长复工时间

    湖北省:2 月 14 日 复工

    上海市:2 月 10 日 复工

    重庆市:2 月 10 日 复工

    浙江省:2 月 10 日 复工

    广东省:2 月 10 日 复工

    江苏省:2 月 10 日 复工

    云南省:2 月 10 日 复工

    山东省:2 月 10 日 复工

    福建省:2 月 10 日 复工

    安徽省:2 月 10 日 复工

    江西省:2 月 10 日 复工

    贵州省:2 月 10 日 复工

    黑龙江:2 月 10 日 复工

    河北省:2 月 10 日 复工

    河南省:2 月 10 日 复工

    辽宁省:2 月 10 日 复工

    内蒙古:2 月 10 日 复工

    广西自治区:2 月 10 日 复工

    陕西省:2 月 10 日 复工

    山西省:2 月 10 日 复工

    吉林省:2 月 10 日 复工

    湖南省:2 月 10 日 复工

    新疆石河子地区:2 月 15 日 复工

    天津市:延迟开工,时间另行通知

    以下三个省市可灵活用工:

    北京市:2 月 10 日 前灵活用工

    四川省:各企业自行灵活安排

    海南省:建议企业灵活用工


    以下5个省份暂未发布延期时间:西藏,青海,新疆(除石河子),宁夏,甘肃省等2月3日开工,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各省市最新延迟复工时间汇总,附10个专业律师解答

    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问题的最新权威解答

    问题来了,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到2月3日,省市通知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有什么区别?

    这几天是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能不能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在家办公有没有加班费?

    该听谁的?


    就以上问题,上海人社局领导做了权威解答。(非上海地区的企业还需要等最新官方解读才可以哦)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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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关于第二个问题,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

    我们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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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你最关心的10个劳动关系问题

    这段时间政策变动频繁,HR、员工对于春节假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有很多疑问。

    GHR针对大家最关心的5个问题,采访了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的黄志峰律师(原上海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庭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上海市优秀仲裁员、人力资源和劳动法讲师 ,曾处理过劳动争议案件5千余件,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


    各省市最新延迟复工时间汇总,附10个专业律师解答

    今天我们再次整理了其中10个关注度最高的问题,邀请黄律师给大家做了解答。

    1、国家公布延长至2月3号上班,地方公布至2月10号上班,单位遵循了国家的规定,没有执行地方的标准要求,这做法合理吗?


    国家假日办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仅针对于全国范围内的一般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历来文化政治和风土人情有很大差异,所以法律执行层面很多都适用地方性规定。特别是此次疫情各区的受灾程度有所不同,各地可以在国家发布的延长休假最低要求基础上,制定符合自己地区特点的延迟休假制度。上海就根据自己的疫情情况,制定了至2月9日24点之前一般企业不得复工的规定,与国家的规定,并无本质上的冲突。因此,各地方在具体执行层面,应当遵循地方所发布的复工时间规范要求。


    2、上海浙江等地政策规定2月10号可复工,如果企业自行发布通知,继续延长假期至2月20日,但是不带薪,合法吗?企业自主延长的时间,可以统一抵扣年假或调休呢?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企业如果因疫情影响,可以推迟至2月10日以后复工,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仍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企业自主延长的时间属于非法定延长休假,所以也可以适当通过带薪年休假的形式进行安排,带薪年休假期间仍应支付正常工资。但由于企业自行延长的复工时间在理论上属于停工期间,故不适宜先采用调休后再安排工作的做法进行操作。


    3、是被公司要求上班前需要自行隔离14天的,会照常计算工资吗?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如果企业根据防控疫情的需要对职工要求自行隔离或进行检查的,应当支付其该期间的正常工资。


    4、公司规定回来上班前一律先到公司所在地自行隔离14天,如果员工不愿意,企业该采取哪些措施?


    如果员工无冠状病毒的相关症状,企业是无权强行要求职工进行隔离。如果员工不愿意隔离,可采取劝说并许诺发放其隔离期间工资的做法妥善解决此事。


    5、地方文件规定,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需要严格落实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的,观察和隔离期内,企业需要支付工资吗?


    如之前所述,被观察和隔离期间,企业需要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6、普通员工复工后,如若上班或出差过程中感染病毒是否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仅限于法定情形,但途中感染病毒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应当按照病假处理。


    7、采用综合工时制公司,员工因交通停运,无法返回岗位,应该如何计算工资。


    采用综合工时制度岗位的员工,如果因交通停运等原因无法返岗工作,那么企业于该员工返岗后,可以在政府审批的工时周期内按照总的标准工作时间内安排工作,至于上述期间未返岗工作的,仍应按照约定支付员工工资。


    8、疫情重灾区城镇封闭,员工无法按企业规定时间到岗或无法提前前往工作所在地自行隔离,企业该怎么处理这一问题?


    如前所述,如果因政府原因采取隔离导致员工无法按时上班或者前往工作所在地自行隔离的,企业应等待封闭或隔离解除后,再行要求员工返岗。在此期间,仍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9、若延长假期期间全部计薪,在家办公的和在公司办公的员工是同样待遇,那对在公司办公的人是否不公平?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最新发布的权威操作口径: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所以,2月3日至9日期间,企业无论是安排职工在家工作还是到岗工作均应当视为加班,均应按照2倍的标准发放工资。


    10、疫情过后,对于2.3-2.7的临时休息日安排,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安排补班吗?采用综合工时和不定时的员工,2.3-2.7上班需要支付双倍加班费吗?


    2月3日至7日期间属于地方法定延长假期,系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休假,不适用补班。2月3日至7日期间具有属于休息日加班性质,而综合计时和不定时工时则不适用休息日加班的规定,故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即2倍工资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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