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瞞報、不配合隔離的,可能會觸及刑法


疫情防控期間,瞞報、不配合隔離的,可能會觸及刑法

2020年1月7日21時,經對武漢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疫情病原學鑑定,初步判定為新型冠狀病毒。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馬曉偉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新型冠狀病毒潛伏期大約在10天左右,最短的潛伏期有1天發病,最長的潛伏期是14天,潛伏期具有傳染性。23日,武漢市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採取"封城"措施。武漢人民停下了出行的腳步,其實就是在剎住疫情前行的腳步。


留在家中

就是你們對抗擊疫情

最大的奉獻和犧牲


倡導大家都要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主動坦誠自己的疫區接觸史、相關症狀等信息是個人在傳染病防控工作中的法定義務。不遵守相關規定,故意隱瞞相關信息,造成疫情傳入擴散,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對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人,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於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疫情防控期間,瞞報、不配合隔離的,可能會觸及刑法

據新華網2月1日報道,青海省西寧市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苟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現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隱瞞病史,不配合診療隔離,害人害己,更要承擔法律責任。一場沒有硝煙的戰鬥已經打響,科學防控、堅定信心,就是抗擊疫情最好的疫苗。為了對個人、家庭、社會負責,請務必如實陳述疫情旅遊史、患者接觸史,積極配合診療隔離。隔離病毒,但絕不會隔離愛,讓我們一起加油,互相給予溫暖,為社會做出應有貢獻。眾志成城,沒有我們過不去的坎,請相信中國,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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