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运城网警依法严厉打击防疫期间网上违法行,成效显著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

大家在做好防护的同时,一定要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硬核!运城网警依法严厉打击防疫期间网上违法行,成效显著

近日,运城网警依法打击多起在疫情期间的涉网违法行为。教育训诫25人,行政警告1人,行政处罚罚款2人,行政拘留4人。

寻衅滋事:

1月29日,临猗县楚侯村李某、韩某在回村时遇到村口防疫检查人员李某升,李某驾车闯卡通过,几分钟后李某、韩某返回村口对防疫检查人员李某升撕扯谩骂,并将李某升推倒在地。当地派出所立即对二人进行传唤,李某、韩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临猗县公安局楚侯派出所对李某、韩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

当晚,李某升侄子李某兵在微信群广传“运城市临猗县楚侯乡翟家庄疫控人员正常执勤无端遭受村霸殴打,行凶者至今逍遥法外”的视频,并发红包要求令红包转发,形成网络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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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民警发现后第一时间通知李某兵接受调查,并责令其删除视频。

疫情当前,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就是我们能做的努力,不在网络传播不实信息更是我们的义务!

偷拍泄密:

2020年1月23日,在微信群组传播“河津市关于确诊一例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情况报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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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公安局立即进行核查。经查,孙某看到“关于确诊一列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情况报告”文件后用手机拍下,发送给了同事及其妻子,造成此文件图片在未经公布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传播。

河津市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河津市公安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孙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网警提醒:疫情当前,抗疫工作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

造谣传谣:交通

1月30日上午,我市多个微信群传播一条信息“运城封路的通知:城区路口红绿灯统一改为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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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即锁定该信息在闻喜县最初发布,闻喜县公安局桐城派出所立即传唤发布者尚某,并对其进行了教育训诫。

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郑重申明:此微信内容系为谣言

2020年1月25日,一则关于“夏县县委县政府紧急通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十六不准,请同志们遵照执行”的信息在网上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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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发布者吴某将“蓝田县委县政府紧急通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十六不准”的“蓝田县”改成“夏县”,将蓝天县委县政府紧急通知中的举报电话改成其工友姚某的手机号码,并转发至各个微信群内。

吴某冒用夏县县委名义发布信息、篡改举报电话,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夏县公安局泗交派出所对吴俊龙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稷山

正月初一晚,一段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运城已确诊5例,稷山县太阳乡已确诊1例”的不实视频在微信朋友圈流传,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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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公安闻警而动,将该视频的发布者传讯到案。经查,该视频的发布者系稷山县稷峰镇武城村干部段某,段某在安排部署本村疫情防控工作时,轻信他人不实信息,在录制相关工作视频时将不实信息发布,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段某进行教育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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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一条标题为“镇政府紧急通知:现有一男子,确诊新型冠状病毒,从武汉医院治疗期间偷跑回稷山县”的不实帖子在稷山贴吧和朋友圈流传,造成不良影响。

稷山公安迅速查明该条信息的相关情况。经查,该信息发布者系稷山县稷峰镇甘泉村焦某(男,25岁),焦某现在北京打工,春节期间未返乡,1月25日焦某在朋友圈看到他人转发这条不实信息,未经核实擅自在稷山贴吧进行发布,扩大其不良影响,稷山县公安局稷峰派出所依法对其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进行教育训诫,焦某深刻认识到转发不实信息的危害性并作出深刻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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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经开

2020年1月29日(正月初五),有网民在微信群聊天、发布视频称:“学府名都四个人一起死了,武汉回来发烧不敢去治都死了”的不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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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0年1月28日上午,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小区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死亡人数为一人,死者生前未去过武汉也未接触过武汉返运人员。

经开分局立即查明发布人吕某在三个微信群内发布不实信息,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吕某作出处以罚款伍佰元整处理,并责令其在微信群说明情况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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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很多!

  • 1月24日,河津市武某在微信群传播“患者高某密切接触者名单”图片,被公安机关教育训诫
  • 1月24日,夏县刘某发微博称夏县尉郭一十字路口进过鄂A车,配有图片及文字,经核实为不实信息,被公安机关教育训诫
  • 1月24日,夏县周某、姚某微信群传播“夏县在武汉务工人员统计表”,被公安机关教育训诫
  • 1月25日,河津市王某、冯某在微信群发布“在武汉就读学生名单”,被公安机关教育训诫
  • 1月26日,河津市董某在微信群发布
    河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文件,被公安机关教育训诫
  • 1月26日,河津市侯某在微博发布辱骂政府、防疫工作人员言论,被公安机关教育训诫
  • 2020年1月27日,芮城县尚某在微信群发布“这次冠状病毒是人类灭鼠导致的”的不实言论,被公安机关教育训诫
  • 2020年1月27日,永济市梁某、刘某在微信群发布“永济从武汉回来伴发热的病人24人,有5人已送运城医院”的不实信息,被公安机关教育训诫!
  • 2020年1月29日,永济市冯某在微信群传播“大家好,食药局要求超市全部关门,有需要什么东西的,今天过来购买
    ”不实信息,被公安机关教育训诫!

疫情爆发以来,返乡人员或确诊人员的同行数据遭到泄露,名单在各种亲友、同事群中肆意流传,部分人员的个人隐私(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生日、住址、行踪等多条敏感信息)遭到泄露,大量敏感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事实上,前述“泄露”行为并不利于疫情防控。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在内的大量敏感信息的泄露及其可能带来的人身和财产风险,会大幅增加武汉返乡人群或其他被公开人员的不安感和对抗情绪甚至导致不愿意配合调查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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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还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网上传播的信息是虚假的,则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

疫情当前,人人有责!

虽然我们未上一线,但在互联网里我们都是战士!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未知全貌,不予置评!

团结一心!

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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