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藥店將38元口罩賣98元被罰100萬元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雲南省昆明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加強執法檢查,依法查辦一批藉機哄抬物價、假冒偽劣等違法案件。2月2日,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了部分違法案件。

哄抬醫用口罩價格

1月23日,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12358價格舉報平臺舉報後,執法人員立即對昆明嘉禾祥藥業有限公司嘉禾祥健康藥房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以38元/個的價格購進上海產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口罩(3M 9502V+型)100個,以98元/個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價差率157.89%;以15元/盒的價格購進四川產泰諾爾牌隨棄式口罩75盒,以68元/盒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價差率353.33%;以10元/包的價格購進江西產丹美元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0包,以25元/包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價差率150%。

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通知其參加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當日下午召開的官渡區藥品企業提醒告誡會。昆明嘉禾祥藥業有限公司到會參加,並領取了價格提醒告誡書。

在官渡區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該公司在執法人員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後,僅僅適當下調了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口罩(3M 9502V+型)和泰諾爾牌隨棄式兩種口罩的價格,但進銷價差率仍然達到78.94%和220%。且在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提醒告誡會和下達價格提醒告誡書後,該公司銷售的11個品種的口罩進銷價差率仍然達到57.89%至233.3%。

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1月28日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昆明嘉禾祥藥業有限公司涉嫌哄抬醫用口罩價格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目前該案已調查終結,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擬給予當事人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銷售時未標明價格

1月28日,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接到舉報,稱大都摩天購物中心負二樓A-802-1號銀瑪副食店銷售口罩漲價,涉嫌價格違法,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執法人員當日對上述地點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於1月27日從昆明市廣豐批發市場購進40包口罩(10個/包),進貨價格為25元/包,在其店內以每包25元到40元不等的價格進行銷售,銷售時未標明價格。至1月28日查獲時止,當事人購進的上述產品剩餘3包,貨值金額1215元,銷售獲利215元。

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價格法相關規定,未按明碼標價的規定銷售商品,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15元,並擬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同日,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還依法對官渡區鑫隆朋靚典百貨商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於1月26日以每包15元的價格購進口罩5包進行銷售,在銷售過程中未明碼標價。依據相關規定,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擬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未經備案擅自銷售

1月24日,安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安寧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湖濱門市自吸過濾式防護口罩銷售情況進行檢查。

經查,安寧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湖濱門市以65元/個的價格銷售自吸過濾式防護口罩,該型號口罩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且該藥房無法提供該型號口罩有效進貨憑證證明其進貨價格。安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認定該門市行為屬於未明碼標價,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擬對該門市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1月28日,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官渡區邦貝貝文具經營部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於1月26日從朋友手中以每包28元的價格購進5包口罩,以每包30元的價格銷售2包,獲利4元。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且未經備案、未經市場監管部門變更登記經營範圍,銷售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的口罩。

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擬作出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4元、並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於當事人未經變更登記的行為,擬處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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