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律师们请收好这份开庭指南!(附32家高院+6家仲裁委公告)

编者按:疫情防控期间,要打官司怎么办?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是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

为了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干警的健康,各地司法机关在近期纷纷调整了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服务工作安排,向社会各界广而告之,相继推出了网上诉讼指南。

为方便广大律师做好调整安排,律新社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整理汇总,以供参考。

疫情期间,律师们请收好这份开庭指南!(附32家高院+6家仲裁委公告)

(点击文字查看信息)

疫情期间,律师们请收好这份开庭指南!(附32家高院+6家仲裁委公告)

各大法院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仲裁委目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上海仲裁委员会

⊙深圳国际仲裁院

⊙杭州仲裁委员会

⊙武汉仲裁委员会

01 法院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现就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提交,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市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时间另行通知。

2.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的,也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 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尽量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立案、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4.鉴于本市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诉讼服务

和立案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现对疫情期间上海法院诉讼服务和立案信访接待工作方式作出如下调整:

一、即日起,全市三级法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现场办理,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需要联系法官、查询案件、网上立案、办理调解、申诉信访、法律咨询、申请延期开庭、提交诉讼材料以及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www.hshfy.sh.cn)、“市一网通办”诉讼服务栏目、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程序、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上海法院多元解纷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不方便网上办理的,将立案和信访材料邮寄相关法院。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认真负责办理好网上诉讼服务、网上信访以及来信来电反映的诉求,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各项诉讼权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本院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按延长春节假期规定改期;原定于2月3日以后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除公告送达传票外可能将视疫情防控需要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经本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省外受疫情影响关停封闭交通地区,以及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依法申请改期。

三、为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风险,拟到本院立案或申请调解的,建议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微信“粤公正”小程序或“广东移动微法院”平台在线办理;具备条件的,建议申请网上开庭和在线调解;参与庭审旁听的,建议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进行旁听。

四、本院将优先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传真等电子方式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同意,本院亦将以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五、本院将继续全力以赴开展线上网络查控和事项委托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因交通关停等防疫措施原因对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的负面影响。

六、到本院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员,应按广州市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注意佩戴口罩,

自觉接受防疫检查。

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办理诉讼事务不便请予谅解。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证正常诉讼秩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案件审理、执行和申诉信访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暂时关闭。在此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受理立案申请、信息查询、卷宗查阅等诉讼服务,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交立案申请材料:

1.线下邮寄。请将立案申请书等材料邮寄至南京市宁海路7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2.在线立案。请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jsfy.gov.cn/),江苏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端)、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法院旗舰店”(http://47.110.128.109/jsgyssfw/)和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http://csj.sh.gov.cn/)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申请等相关诉讼事务。

3.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2月3日起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可提供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诉讼服务工作。

4.在线调解。建议优先选择“江苏微解纷”(http://odr.jsfy.gov.cn/)(PC端和小程序端)在线调解纠纷。

二、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暂行推迟,具体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受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出行的,也可主动申请延期审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全面加大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办案力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可用前述线上方式向本院反映,也可拨打执行线索举报电话(025-83785555)反映。被执行人系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以及相关疫情防治人员,或者涉及到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或其人员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暂缓采取执行措施。疫情期间,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将受到一定影响,敬请谅解。

四、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大厅暂时关闭。有申诉信访需求的人民群众将信访材料邮寄至南京市宁海路7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信访功能在线提交信访材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负责地办理好群众网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大厅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告。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信访接待不便,请予谅解。

六、涉本省中级、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和申诉信访等事宜,请及时关注相关法院微信公众号或公告通告。

特此通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有关诉讼事项告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拟到法院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申诉信访、查询等事项的,请优先通过浙江法院网(http://www.zjsfgkw.cn)、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APP等线上方式进行;不便于开展线上诉讼活动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确需线下办理相关事宜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电话等方式提前预约。

二、请优先选择在线方式进行诉前调解。建议民商事纠纷优先选择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进行线上调解,可登录PC端(http://yundr.gov.cn),或下载并注册移动端“浙江ODR”APP,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浙江ODR”申请在线调解服务。

三、确有必要的可申请延期审理。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将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处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人民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或确实无法通过网上开庭、调解的,也可向受案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案件将全面加大网络查控办案力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可用前述线上方式向执行法院反映。被执行人系涉疾控生产企业或个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疫情期间,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将受到一定影响,敬请谅解。

五、请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配合支持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请所有到人民法院的诉讼参与人、执行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来回途中及办事全程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询问身体状况、信息登记等事项。如有发热等症状,请第一时间告知工作人员,按工作人员提醒到医疗机构诊断。

六、人民群众如有任何诉讼服务需求的,均可拨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全力做好接听解答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

和申诉信访工作相关事项的特别提示

(上下滑动查看)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法院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即日起,我市三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当事人需要立案、财产保全、缴费、阅卷、调解、以及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等,请通过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

www.tjcourt.gov.cn/tjfyss/)、移动微法院、在线保全中心(http://bq.tjcourt.gov.cn/)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平台在线开展或者邮寄方式提交。

疫情防控期间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给广大群众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

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并结合重庆疫情防控实际,现就疫情期间全市法院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全市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开放时间暂定为2月10日,并视疫情形势变化调整。

二、全市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期间,当事人可选择通过“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申请在线调解,可通过“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重庆易法院”APP的“易诉”平台以及“重庆移动微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办理诉讼事务,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各法院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查询咨询事项均可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或办理。

特此通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

和申诉信访工作的公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涉诉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另,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群众工作中心均已暂时关闭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望广大群众周知。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全省三级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听证、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16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或调整为网上开庭,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全省三级法院全面畅通网上诉讼服务平台(www.hbdzfy.gov.cn)、“河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及12368热线,为人民群众提供咨询查询、联系法官、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提交证据、网上质证、网上阅卷、网上调解或庭审等多元化诉讼服务。对于不便于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或提交材料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直接邮寄诉讼材料至相关法院。在不超法定期限的前提下,建议暂缓办理再审申请(申诉)和申请现场勘验、调取证据以及复制卷宗等诉讼事务。

四、疫情防控期间,若法官安排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办理相关事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确需到法院现场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自觉接受登记、劝返,先行到医疗机构就医。

五、广大群众的涉诉信访诉求可以通过信件、12368诉讼服务热线以及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等形式提出,我们将安排专人按照程序及时回复和解决。

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措施给广大群众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

申诉信访工作的通知

(上下滑动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有效阻断疫情传播,保护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最高法院的通知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请您及时关注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有关通知。法定假期延长期间,山西各法院原定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将一律取消,时间由各法院另行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山西各法院相关工作如有延期或其他变动,请您积极配合。

二、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六个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将暂时关闭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服务网和邮寄方式提交诉讼材料。恢复时间视情形另行通知。具体内容请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三、即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将暂时关闭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恢复接待时间另行通知。

四、暂停接待期间,如果您是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下诉讼服务事项可以足不出户,轻松在线办理:

(一)如果您在节后上班期间遇有矛盾纠纷需要解决,请通过山西法院云调解平台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二)如果您需要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请通过山西法院诉讼服务网、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在线方式或邮寄方式办理。请务必注明您的准确联系方式。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您要邮寄办理的业务类型,如邮寄立案、上诉材料、再审立案、申诉信访材料等。

(三)如果您需要缴纳诉讼费用,可通过网上银行等在线方式进行办理。

(四)如果您需要联系案件主审法官,可拨打山西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

(五)如果您需要查询自己案件相关信息,可拨打山西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登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移动微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在线办理。

(六)如果您需要对涉法涉诉事项进行投诉建议或程序性诉讼咨询,您可拨打山西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

(七)如果您需要办理案件公告,可通过人民法院公告

微信办理平台在线办理,具体可关注山西高院微信公众号,在便民服务“公告缴费”项下进行在线办理。

(八)如果您需要进行申诉信访,请通过各级法院公布的信访接待电话或邮寄等方式表达诉求。

(九)您还可关注全省各级法院微信公众号等了解其他诉讼便民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五、疫情防控期间,已安排开庭审理的案件,由各相关法院与当事人协调合理安排时间。非特殊案件,一律推迟开庭时间;特殊案件必须开庭的,相关法院要严格控制旁听人员数量,加强安全卫生检查,严格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有条件的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网上开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依法向案件所在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六、疫情防控期间,涉执行案件,全省各级法院不开展集中执行活动,执行部门要加强网络查控执行力度,尽量采用网上执行措施,一般不采用现场执行方式,并严格控制到外地执行。七、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均须对外公布相关联络

电话,确保工作时间有值班人员值守,保持网络、电话等线上服务渠道的畅通,切实为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做好诉讼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八、本通知自即日起生效,全省各级法院先前发布的内容如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请以本通知为准。如有新的通知,将以法院最新要求为准,请您随时关注山西高院微信公众号。九、疫情防控期间,山西各级法院将继续全力以赴推进案件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并将努力通过多元化诉讼服务方式,一如既往的为大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相信在党中央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早日战胜疫情!疫情防控期间,因相关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祝您新春愉快,身体健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高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温馨提示

(上下滑动查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保障防疫期间法院内外人员健康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好疫情防控主动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2.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纠纷需要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或需要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选择辽宁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各级人民法院网及微信公众号、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办理,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减少接触,降低风险。立案咨询、申诉信访事项,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

电话、信访接待大厅电话024-22696650、22696595、22696593和移动微法院等渠道办理。

3.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信访接待中心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体温监测、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申请立案、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4.如法官安排网上调解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确需约见的,法官应当事先询问其身体状况,并在法院指定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外单位人员以及当事人必须到法院办理事务的,建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

5.当事人坚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法官要提前做好对诉讼参与人相关情况的信息核实,包括是否受到疫情影响,近期旅游出行情况及隔离检查经历等,视情决定是否按期开庭。拟近期到法院申请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互联网庭审直播方式进行旁听。

6.跨区域执行案件涉及到异地相关执行事项的,一律通过事项委托方式进行,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办理或者拒绝受理事项委托的,应当撤销委托。

7.涉及到财产查控措施的,应当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原则上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如果财产查控措施涉及到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以及相关疫情防治人员,或者涉及到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或其人员的,应经报本院院长批准后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不得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开展。

8.公安机关或异地法院查控到的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执行悬赏举报人举报被执行人行踪或财产线索的,应委托被执行人控制地、财产发现地法院协助处理,慎重采取拘留措施。凡已与公安机关建立查人扣车工作协作机制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在此期间暂停实施相关工作机制。

9.全省各级法院不得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得在夜间外出执行办案,不得在未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

10.如有新的提示,以法院最新要求为准,请随时

关注“辽宁高院”微信公众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防疫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8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

和申诉信访工作的公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本院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立案材料、申诉信访或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可以登录吉林电子法院网站(http://www.e-court.gov.cn)或通过手机微信登录“吉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在线开展立案、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1117号,邮政编码:130033;

三、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如果确需到法院现场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请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法院做好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工作。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

四、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听证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五、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全力以赴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您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0431-88556800、88556848(立案),0431-88556527、88556529(信访),0431-88556310(执行)。

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办理诉讼事务不便请予谅解。

特此公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事项通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信访局有关通知精神,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各级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现场办理立案等诉讼事项和接待申诉信访群众,恢复时间视疫情变化另行通知。

二、拟到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的,请优先通过黑龙江诉讼服务网(www.hljcourt.gov.cn/ssfw/)、黑龙江移动微法院(在手机微信添加“黑龙江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等线上渠道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建议选择邮寄方式办理。

三、有申诉信访需求的,可通过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大法官留言”“院长信箱”栏目、黑龙江法院网(www.hljcourt.gov.cn)“民意直通车”、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访投诉语音系统或者邮寄方式进行办理。

四、各级人民法院设专人负责处理邮寄立案及信访等事宜,具体联系方式详见当地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官方通告。

五、有其他诉讼服务需求的,请参照2020年1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公告》(☜点击文字即可查看公告)。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立案事项联系人:金鹏,电话:0451-82392921;有关申诉信访事项联系人:卢伟,电话:0451-8239289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法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服务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高级法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等诉讼活动一律延期, 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16日期间的开庭等诉讼活动原则上延期,但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除外。疫情防控期间,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将主动联系诉讼参与人,就案件具体变更时间、如何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公开庭审的案件,公众可选择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通过互联网观看庭审过程,无需到法院旁听庭审。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因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调取证据或参加庭审的,可依法申请延期举证或开庭审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如因上诉、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省高级法院立案一庭,或就近将相关材料交原审人民法院收取报送,也可拨打安徽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四、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可选择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www.ahgyss.cn/)的网上立案系统、“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渠道进行网上登记立案;确需现场申请立案的,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中基层法院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进行跨域立案; 需立案前调解的,可以通过手机微信“多元调解小程序”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申请在线调解。 五、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财产查控措施时原则上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减少不必要的线下查控活动;不实施重大集中执行活动;确需约见的当事人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且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跨区域案件需办理事项委托的,一律通过网络事项委托系统进行。 六、疫情防控期间,省高级法院涉诉、涉执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如因申请再审、申诉期限即将届满的,可在期限届满前通过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将相关材料邮寄至省高级法院信访处的方式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时间以寄出时间为准,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对申诉、申请再审以外的涉诉信访事项,当事人也可通过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投诉,或以信件的方式反映诉求。对申请再审、申诉及涉诉信访事项进行咨询,可拨打安徽法院“12368”诉讼服务
热线。申诉信访群众确实需要反映情况的,建议通过电话或所在县市区法院的视频接访系统反映。 七、疫情防控期间,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必须到省高级法院现场登记立案、参加诉讼、申请执行等,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务请先行就诊。 八、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和《国家信访局关于暂停接待群众来访的通知》等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现就疫情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即日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安排的通告》提示,通过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或者邮寄方式提交。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附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网以及邮寄方式:

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网网址:http://ssfw.fjcourt.gov.cn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北路58号,邮编:35000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诉讼服务和审判执行事项的通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和审判执行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中心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当事人因纠纷需要立案、提交证据材料的,请选择网上或邮寄办理。登录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网址:www.jxfy.gov.cn)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或通过江西移动微法院等渠道可以办理网上立案、网上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等服务事项。查询咨询、联系法官,自2月3日起工作日可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平台或短信、电话方式办理。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988号,邮政编码:330038;诉讼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91-86366217;

群众如有信访诉求,可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或来信等方式反映,我院将认真负责地办理好群众网上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十五)的开庭、听证、调解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如因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三、执行案件中,我院将暂停集中或专项执行等规模性活动;暂停跨区域或异地执行。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非紧急必要情况,暂不采取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敬请谅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诉讼服务事项调整的通知

(上下滑动查看)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就有关诉讼服务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一、向我院申请立案、缴费、退费、阅卷及补充材料等事项,鼓励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进行网上办理,尽量减少出行。

二、申诉信访事项可通过12368诉服电话或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网上申诉办理。

三、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开庭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

2020年1月27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温馨提示:

河南高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关闭

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

(上下滑动查看)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减少群众走访途中以及到诉讼服务、信访接待场所聚集可能带来的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最高法院和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要求,从2020年1月31日起,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和信访大厅暂时关闭,停止办理线下案件受理、纸质卷宗移转等诉讼业务,停止现场接待群众来诉来访,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省法院关闭诉讼服务和信访大厅期间,当事人和群众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电话热线或者邮寄、写信等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电子卷宗移转、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立案信访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认真办理群众网上诉讼服务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各中级法院可结合本地疫情和防控要求,视情决定是否暂时关闭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正常诉讼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关闭,暂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立案申请。拟到法院申请立案的,建议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htpp://

www.hbfy.org/电子法院栏)、湖北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建议选择邮寄方式,将立案申请材料邮寄相关法院。

二、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信访大厅关闭,暂不在信访大厅受理申诉信访申请。建议有申诉信访需求的人民群众通过“给大法官留言”“院长信箱”等系统进行“网访”或将信访材料邮寄相关法院。

三、暂停所有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公告。

四、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审理期限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和审限管理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联系,既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正常诉讼秩序,又努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风险防控阻击战。

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办理诉讼事务不便,请予谅解。 特此公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暂时关闭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和涉诉信访接待场所的温馨提示

(上下滑动查看)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信访局有关通知精神,从即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涉诉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现场办理立案等诉讼事务和接待涉诉信访来访群众,恢复时间视疫情变化另行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涉诉信访接待场所关闭期间,有关诉讼事项请参照2020年1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告知》(该告知已公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的联系

电话),通过“湖南省网上法院”、“湖南移动微法院”、邮寄材料、电话等方式申请办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认真负责地办理好网上立案、网上申诉信访和来信、来电涉及的诉讼事务,处理好人民群众反映的涉诉信访问题,进一步提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联系方式

1、 邮寄材料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二段320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信访办,邮政编码:410001,邮寄查询电话:0731-82206294

2、 民事案件上诉联系电话:0731-82206231

行政案件上诉联系

电话:0731-82206230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联系电话:0731-82206534

行政案件申请再审联系电话:0731-82206514

3、 涉诉信访联系电话:0731-82206223/82206227

4、 涉诉信访外网邮箱:hnsgyxf1@163.com

重要!湖南高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告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的公告

(上下滑动查看)

近日,武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我省已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全面进入抗击疫情紧急状态。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切实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执行等诉讼服务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二、2月3日后安排的庭审、调解和执行等诉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观察期间,或者身在省外受疫情影响关停封闭交通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等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延期,具体可通过开庭传票预留的

电话号码联系法官申请延期。受疫情原因影响,涉及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能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的,我院就耽误的期间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三、如有纠纷需向我院申请立案,建议优先通过微信小程序“海南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通过远程调解、远程接访、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办理业务,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减少出行,降低风险。(海南移动微法院搜索步骤:点击微信→点击发现→点击小程序→搜索海南移动微法院)

四、必须在起诉或仲裁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可由法院工作人员指引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完成。 涉及执行案件中对部分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防控疫情影响的,优先采取网络查控和远程处置。需实地查控、处置的,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进行,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五、所有进入法院办公区、审判区的人员必须佩戴医用口罩、配合体温检测、进行健康登记。来访群众和诉讼参与人请佩戴口罩,自觉接受检查。

六、我院诉讼服务专线电话:0898-66962361,涉诉信访专线电话:0898-66962450。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高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关安排通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调查、听证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优先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www.scssfw.gov.cn/)、四川移动微法院(通过微信客户端“发现”查找“四川微法院”小程序)开展立案、缴费、提交证据材料等诉讼活动,尽量减少出行。不便网上立案的,可将立案材料(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四川群众需到湖北或其他异地立案的,尽量采取“跨域立案”方式,在全省任何一家中基层法院就近跨域立案;省外群众需来川立案的,尽量在当地法院就近跨域立案。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其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相关法院申请延期。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将尽可能采用电子送达、电话通知、网上调解等方式办理涉诉讼事项。有条件的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网上开庭。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执行部门将全面加大网络查控执行力度,用好“阳光执行”系统,依法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向法院申请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或者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执行等措施,法院将在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依法办理。对于部分执行、保全案件,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受到一些地区交通关停等影响,敬请谅解。

有信访诉求的群众,尽量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表达诉求。全省法院将严格按照程序及时进行登记、处理和回复。

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法院的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体温异常者务请先行就诊。

广大群众如有任何诉讼服务需求,均可拨打12368热线进行咨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党中央和省委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现就疫情期间贵州全省法院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拟到法院立案的请通过“贵州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或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拟到法院信访的请采取网上信访、邮寄信访材料等方式进行;查询咨询等相关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三、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期间,全省法院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确保办理好群众网上立案、诉讼服务咨询、网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等相关工作,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

诉讼提示

(上下滑动查看)

为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使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加安全和便利地诉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云南法院有关诉讼执行事宜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全省法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听证、调解、质证、执行等诉讼执行活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如有纠纷寻求司法帮助,建议首选“云南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用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三、如因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诉讼的,建议减少出行,优先通过云南移动微法院和云南司法信息网——电子诉讼平台进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缴费、网上案件查询和网上开庭等,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提供材料。如确需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相关诉讼事务,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戴上口罩。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审理。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优先通过网上视频的方式进行开庭、听证、询问、调解等诉讼活动,如法官安排网上庭审活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到法院开庭审理的,原则上延期审理。

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认过电子送达地址的,法院将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一般不组织开展现场执行行动。在执行案件办理中,财产查控措施应当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中进行,线下财产查控措施因涉及疾控企业和人员受到影响的,敬请谅解。

八、因情况紧急,必须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拨打12368电话,法院工作人员将引导您办理相关手续。

九、有申诉信访事项,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表达诉求,法院将严格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回复。

十、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将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竭力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广大群众如有诉讼服务需求,可拨打12368热线进行咨询。如对相关工作需投诉、举报和建议,可拨打电话0871-64095803和0871-64095320。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 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3日起,本院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本院原定的来院进行的庭审、调解、听证、询问等诉讼活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需要提交诉讼、信访材料或者申请办理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通过陕西移动微法院、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进行,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当事人可采用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信访、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诉讼、信访活动,避免到诉讼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诉讼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审理。

特此通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

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党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级法院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现就疫情期间省高级法院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3日起,省高级法院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立案、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通过青海法院诉讼服务平台或者邮寄方式提交,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附:

一、诉讼服务平台

1.青海移动微法院(请搜索微信小程序

2.青海网上法院(http://www.qhwsfy.gov.cn/)

3.人民法院调解平台(http://tiaojie.court.gov.cn/)

二、邮寄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59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调整立案、诉讼服务

申诉信访接待

工作方式的通告

(上下滑动查看)

根据全国和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要求,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全区法院立案、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3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即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立案、诉讼服务、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暂不现场受理立案、申请再审、申诉、信访等事宜。恢复现场受理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三、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信访接待场所期间,有关诉讼事项请参照2020年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的指引》,通过网上、邮寄、电话等方式办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立案、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认真负责地办理网上立案、来信、来电等涉及的诉讼事项,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调整办理立案、信访接待、诉讼服务

工作方式的公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有效阻断疫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广西高院立案、信访接待、诉讼服务工作方式作以下调整:

一、从2020年2月3日起,广西高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变化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需向广西高院申请立案、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请通过广西电子法院电脑端、“广西移动微法院”手机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网上交费。

三、疫情防控期间,群众需要联系法官、递交诉讼材料、查询诉讼进展、咨询诉讼事项等诉讼服务的,通过拨打0771-12368诉讼服务

热线或者登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广西电子法院”、“广西移动微法院”、“中国执行信息信息公开网”等线上渠道办理。

四、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信访,以及不便网上立案的,请将相关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广西高院提交,并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诉材料”“申请再审立案”“上诉材料”。

疫情防控期间,广西高院立案、信访、诉服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认真负责办理网上诉讼服务以及来信来电反映的诉求,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各项诉讼权利。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高院@当事人 “战疫”期间,

在家就能立案调解

(上下滑动查看)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护您及家人健康平安,在疫情防控期间,新疆法院建议您通过法院立案大厅的“诉讼服务一体机”或者“新疆法院诉讼服务网”、“新疆移动微法院”等完成自助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办理诉讼事务,可避免面对面交流的不便;如果您希望尽快解决矛盾纠纷,建议您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新疆移动微法院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全链条”“一站式”移动电子诉讼服务,实现民商事一、二审案件从立案、交费、电子送达、证据交换与质证、告知释明、庭前会议、无争议事实固定、争议焦点固定、诉讼事项申请、阅卷、笔录确认、诉前调解、移动庭审、沟通交流、宣判,到执行立案、办理等全流程在线流转和诉讼服务网上办理,办理事项随机接入、即时服务。

疫情防控是当前的大事。为了你的健康,为了公众的安全,请尽量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表达诉求。

02 仲裁委篇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下滑动查看)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起全国人民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防疫措施。为落实政府有关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本会)现就防疫期间相关仲裁服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会恢复工作时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本会将于2020年2月3日正式恢复工作。

二、仲裁立案事宜

立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关立案事宜的咨询,请先拨打立案咨询电话(010-65669856-300)进行先期咨询,收到本会立案室的回复后再进一步安排后续工作。

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本会提交立案材料,请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及本会官方网站(www.bjac.org.cn)的指引,优先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三、仲裁开庭事宜

仲裁庭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前进行的开庭原则上由仲裁庭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延期进行,延期后的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2月15日后开庭的案件,由仲裁庭根据防疫和案件实际决定是否延期。

四、咨询与接待事宜

当事人需要联系本会工作人员进行咨询的,建议优先选择电话、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络。当事人确有紧急情况需要来本会现场咨询、办理的,请提前与相关工作人员预约。

本会将按照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工作人员在接待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时佩戴口罩,并根据情况对来本会的人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体温检测等在内的防疫措施,敬请理解与配合。建议防疫期间来本会的人员自行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疫工作。

五、程序延期事宜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观察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案件材料、无法正常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请依照本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

六、其他事宜

政府部门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相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本会将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本会将在努力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尽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的影响,为您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让我们共克时艰,努力打赢这场防疫战!

补充通知:

本会将于2020年2月3日正式恢复工作,但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会工作人员暂停现场办公,此期间本会办公场所暂时关闭。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可以通过工作人员的工作电话(可转接至工作人员手机)、电子邮箱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广州仲裁委员会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工作安排的公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落实政府

有关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就疫情防控期间的仲裁立案、开庭等工作安排调整如下:

一、本委及各分会于2020年2月9日前暂不接受现场立案、提交材料及群众来访;

二、当事人、代理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如因纠纷需要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或邮寄方式立案以及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材料,减少外出,降低风险。网上立案地址:https://gzac.chinesearb.org(邮寄地址见本公告下方);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如需到访本委反映情况,请通过电话、邮箱、来信、微信公众平台留言(公众号名称:广州仲裁委员会,或搜索微信号:gzac_gziac)等方式进行反映。我们将认真负责地办理好群众网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委及各分会原定于2月2日至2月9日的开庭、质证等仲裁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案件经办秘书向当事人、代理人和仲裁员另行通知;

五、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可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

六、如因疫情原因导致案件的开庭、质证等仲裁活动时间变更,经办秘书会提前告知各位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请各位仲裁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静候电话微信

七、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需要联系立案秘书、办案秘书的,建议优先选择电话、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络;如有紧急情况确需到本委现场办理仲裁业务的,建议提前与立案秘书、办案秘书进行预约;

八、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您与他人的健康,我们将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和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请到访本委及各分会的人员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并进行来访人员登记,敬请理解与配合;

九、如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还有其他问题或任何仲裁服务需求,欢迎致电咨询(联系方式见本公告下方)。

因疫情防控需要,上述工作调整为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全体人员将尽最大努力,为您提供优质仲裁服务,保障您的各项仲裁权利。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祝愿您和家人平安健康,愿你我同心协力,共克时艰!

总会联系方式:

电话:020 83287919、020 83288547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中心14楼、17楼(办案),江湾大酒店A座6楼、8楼(案件受理部、开庭庭室)

各分会联系方式

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电话:020 34681908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2号南沙资讯科技园软件楼南5楼

中山分会

电话:0760 88162168

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路18号中山商事仲裁大楼3楼

东莞分会

电话:0769 22857262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号财富广场B座18楼

知识产权仲裁院

电话:020 32382015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41号总部经济区A4栋16楼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2日

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国际仲裁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

及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上下滑动查看)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广东省、深圳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本院自2020年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当事人、代理人需提交仲裁申请的,请先选择网上录入案件信息,并将案件材料邮寄至本院立案。在办案件需要提交案件材料的,请通过邮寄方式或者与办案秘书沟通后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尽量避免当面提交材料。如必须到现场提交材料的,请先进行预约。疫情防控期间,暂不接受未经预约直接到现场的立案申请或材料提交。

三、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15日的现场庭审及质证等安排全部延期,具体变更时间将由办案秘书根据仲裁庭的决定另行通知;2月15日以后的现场庭审及质证将视情况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期;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仲裁庭也可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或质证。

四、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需要联系立案秘书或办案秘书的,请选择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络;当事人、代理人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到本院的办公地点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致电预约。

五、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等仲裁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与仲裁程序,如无法按时提交材料、参加庭审等,可申请延期提交或延期开庭。六、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在办公场地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体温检测、要求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卫生防护措施,并对来访人员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因疫情防控需要,需要进一步调整相关措施的,本院将按照规定办理,请予理解和配合。

七、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我院将严格按照相应规定办理,并另行公告。

八、如有其它问题,请致电本院进行咨询。值此非常时期,深圳国际仲裁院感谢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对特区国际仲裁的信任和支持,衷心祝愿您与家人平安健康。本院将在努力防控疫情的基础上全力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深圳国际仲裁院

2020年1月29日

深圳国际仲裁院云上仲裁(网上立案平台)

https://online.scia.com.cn/Account/Login

办公地址一(总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广场41层

联系电话:0755-83501700

办公地址二: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层、B座13-15层

联系电话:0755-25831662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广东省、深圳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院发布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及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和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本院将于2020年2月3日正式恢复工作,但2020年2月9日24时前暂停现场办公,此期间深交所办公区、中民时代广场办公区暂时关闭。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可以通过工作人员

电话、电子邮箱联系网上立案、远程开庭等事宜。

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

深圳国际仲裁院

2020年2月2日

杭州仲裁委员会

杭州仲裁委员会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工作安排的补充通知

(上下滑动查看)

落实市政府有关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杭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了《杭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经研究,现就新型

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补充通知如下:

仲裁委员会在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24时前,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暂停现场办公,此期间仲裁委员会办公场所暂时关闭。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可以通过办案秘书的电话、电子邮箱与其取得联系。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1日

武汉仲裁委员会

武汉仲裁委员会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工作安排的通告

(上下滑动查看)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身体健康,根据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武汉实际,现就近期仲裁立案、开庭等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请优先选用武仲微信公众号中当事人服务平台预立案功能。

二、当事人提交仲裁文件的,建议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尽量避免当面提交,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当事人需要联系立案秘书、办案秘书的,请优先选择电话、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络。

四、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来武仲现场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与立案秘书、办案秘书预约。

五、原定2020年2月15日及之前举行的开庭审理(包括公告审理案件,但网上仲裁案件除外)延期举行,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决定后,另行通知。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材料、无法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请依照仲裁规则申请延期。

七、武仲原定2020年2月举办的全部对外会议、培训、研讨会等活动延期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体温检测、要求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卫生防护措施,请理解并配合。

九、如有任何仲裁服务需求,请拨打武仲咨询电话进行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附联系方式:

总部咨询电话:027-85711211

光谷办公室咨询电话:027-8715156

7

立案邮箱[email protected]

恭祝各位新春愉快,身体健康,平安幸福!

武汉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