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瞞報、亂躥,抓! ——5個疫情防控期間的典型案例

【以案釋法】瞞報、亂躥,抓! ——5個疫情防控期間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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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瞞報、亂躥,抓! ——5個疫情防控期間的典型案例

不聽指揮、恣意妄為,抓!

近日,廣西、貴州、青海等地多人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以案釋法】瞞報、亂躥,抓! ——5個疫情防控期間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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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西玉林薛某某案

玉林市福綿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於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遊時出現低熱,返回玉林後,到相關醫院就診過程中,隱瞞與重點疫區人員接觸史,且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的預防、控制措施,在沒有采取足夠防護措施情況下擅自與他人接觸,導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狀病毒存在傳播的嚴重危險。1月31日,薛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場所及其他地方活動,放任向不特定人員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於2月1日對薛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相關措施。

據瞭解,薛某某已被隔離收治,目前病情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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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貴州畢節阮某某、王某某案

畢節和美醫院醫護人員阮某某及其丈夫王某某,為武漢籍人員。2020年1月10日,阮某某、王某某從畢節乘飛機至武漢市,1月17日,二人乘飛機返回畢節。1月28日,王某某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1月30日,阮某某、王某某診斷結果為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1月31日被確診感染。目前,阮某某、王某某因

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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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海西寧苟某案

西寧市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苟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青海省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通告,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現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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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江西贛州陸某案

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發佈情況通報:2月2日,我局對陸某(女,江西贛州人,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現已隔離收治)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1月17日,陸某乘飛機到外地遊玩,於25日返回贛州。在旅遊期間,陸某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有親密接觸。在依法依規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離的情況下,陸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與他人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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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江蘇徐州張某案

徐州市公安局於2020年2月2日發佈通報稱,2020年1月14日,張某(男,43歲,江蘇徐州人)從武漢返徐後出現發熱症狀並前往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在我市發佈《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並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後,張某隱瞞到過疫區並有發熱的情況仍前往徐州市多處公共場所,與不特定人群有接觸。目前,張某被省疾控中心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徐州市《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現張某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已經被醫療機構隔離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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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家務必謹記:

【小編提示】廣大人民群眾要遵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要求,切實對自己、家人以及社會大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負責,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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