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发热症状仍频繁活动,接触多人!海南这2人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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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20时20分,儋州市接临高县疫情通报,该县新确诊1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许某某,女,38岁,临高县人,确诊前在儋州市有活动而且接触多名人员。

接报后,在儋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指挥下,儋州公安局汇同市疾控中心立即对该患者开展流行病学、活动轨迹及密切接触人员的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许某某、李某某不配合工作人员,故意隐瞒2月3日至6日在儋州市的活动情况。

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患者许某某1月31日在三亚市出现发热症状;

2月3日中午,该患者与李某某(光村镇油行村人)、徐某某(住光村镇上)从三亚开车经东线、万洋高速,于18:00左右到达光村镇。之后感觉身体不适,于20:00-22:00与王某某(住光村镇上)到光村镇卫生院看病,当晚住在王某某住处。

2月4日11:00-13:00,该患者到光村镇卫生院治疗。下午在光村镇活动。晚上开车到那大并于21:46在新苑花园小区D18号的观澜上品国际酒店入住。

2月5日15:00该患者在观澜上品国际酒店退房,之后到佳华市场买菜,回到佳华小区14栋用晚餐。18:00患者与李某某返回光村镇,晚上在光村镇银滩湾酒店入住。

2月6日10:30李某某送患者回临高,之后李某某返回光村。患者到临高县人民医院就诊,被隔离治疗。2月8日确诊,转送定点医院治疗。

2月7日16:00该患者密切接触人之一的李某某前往海南西部中心医院就诊。

2月8日,临高病例确诊后,李某某被隔离观察。

2月9日上午,李某某出现发热症状,已被当做疑似病例收治。

许某某、李某某二人在明知有可能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到公共场所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被确诊后不配合调查,隐瞒活动轨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许某某、李某某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儋州市公安局决定对许某某、李某某涉嫌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儋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9日


来源: 儋州市公安局、这里是儋州、海南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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