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工資發放等問題(勞動30問之二

Q7: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在治療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

A: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及《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及蘇州人社局相應通知的要求,如員工確診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企業應按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

Q8: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在隔離和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發

放?

A: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隔離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用人單位為了公共安全及整體利益的考慮,雖然無權強制要求員工居家隔離,但是可以通過居家辦公的方式安排有感染風險的員工自行居家隔離。由於員工隔離是用人單位的安排,因此無論員工在隔離期間是否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均應按照正常工作期間向其發放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各種補貼等。如果獎金與用人單位的業績掛鉤,在疫情影響下,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停止發放獎金。

Q9: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復工的員工工資如何發放?

A:因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復工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Q10:企業停工停產期間員工的工資如何發放?

A:根據蘇州人社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對因政府採取延遲復工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符合規定正常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市規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職工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鼓勵用人單位以適當方式給予關懷和獎勵,期間涉及休息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採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解除後,用人單位因受疫情等影響導致停工停業的,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最長三十日),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Q11: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間性質認定以及加班費支付問題?

A:具體見下表:

時間 性質 加班費支付標準

01.25-1.27 法定節假日 300%工資

1.24、28-30 休息日 200%工資

1.31-2.1 國務院延長假期 200%工資

2.2 休息日 200%工資

2.3-2.7 “停工、停產”(傳染病防治法) 支付正常工資

2.08-2.09 休息日 200%工資

Q12:用人單位已嚮應聘人員發放錄用通知書,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嗎?

A:不可以。用人單位嚮應聘人員發出錄用通知書,系其單方法律行為,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東力。從誠信及用人單位公信力角度,我們不建議用人單位以此為由取消錄用。但是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開始建立,如單位單方取消錄用,承擔的只是締約過失責任。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與應聘人員協商變更入職日期等方式解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