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需要記憶的內容特別多嗎

以我三個月非法本通過司法考試的經歷告訴你,太多東西,根本不需要記憶,樸素價值觀,理解其中的道理,是真的管用。


律師需要記憶的內容特別多嗎

試舉幾個例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一個是通知,一個是經債權人同意。比較拗口,死記硬背太難?

我也有這個過程,債務人債權人沒辦法迅速判斷誰是欠錢的。

經過這段時間,剩下就會好很多。

怎麼叫樸素價值觀啊,你這麼想,欠錢的人如果隨便就可以把債務進行轉移,比方說我,我把債務轉給我比我償還能力更差的人,債權人能拿到錢的可能性不久更小了嗎?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再說這個轉移,你一個欠錢的,還錢是你的義務,你較真還給誰是幾個意思?我作為債權人,我通知你還給誰就還給誰,你沒資格瞭解這裡面的細節。

聽明白了?這還需要你背?

圍繞著欠債還錢,這幾個更拗口的也很好理解。

有請,債的保全制度之代位權和撤銷權。

還是《合同法》,還是對比來看: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A借給B十萬元,B借給C二十萬。

代位權講的是,B怠於行使對C的到期債權的(暫不考慮其他構成要件),A有權直接向C主張十萬元。撤銷權講的是,若B以贈與或不合理低價轉讓其財產的對A的債權構成損害的,A有權撤銷。

說到底,就是為了保證,B有錢還給A,保持B的責任財產。

法律就是要把你能想到的各種逃債的方法,通過法律規制,對你進行圍追堵截。

法律鮮有廢話,理解了每一段文字的含義,真的不需要死記硬背。

有民法做基礎,再看各種經濟法,保護誰不保護誰,具體條文你還背嗎?每部法律,就是有一部分自己的東西,邏輯方面相通的太多了。

更何況,當你有相當水準了,給你個題目,你都能編出來具體條文,因為你已經掌握了法律的“套路”,這一點不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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