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航運業有關潛在法律問題的指南來了

新冠病毒--為會員提供有關潛在法律問題的指南


招商南油 傅恆星 編譯


新冠疫情,航運業有關潛在法律問題的指南來了

在世界衛生組織(WHO)宣佈冠狀病毒爆發為全球緊急事件後,船東、經營人和租船人可能會面臨幾個法律問題,本文闡述了會員最可能面臨的一些問題。

Duty of care towards to crew 關照船員的義務

僱主對其船員負有照顧的義務。該Club已經編寫了一些建議的預防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疾病的傳播,這可以在我們的2020年1月24日新聞中查詢。

Notice of Readiness 備裝通知

當準備就緒通知發出時,船舶必須在物理上準備好,但在法律上也準備好,通常提供規定裝卸開始時間,“無論檢疫工作是否完成”。在多數情況下,這些事項與提交NOR無關,即使在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有理由認為這些事項只是“常規手續”和例行公事,則可以在沒有獲得必要的批准情況下提交NOR。但是,如果存在已知的,甚至可能只是懷疑的感染問題,這種對“單純手續”例外的準備程序一般原則將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船東應確保在發出有效通知之前他們已獲得必要的許可。

Deviation 繞航

船員在訪問受疫情影響的港口後可能會生病。為了挽救生命而發生的繞航是允許的。許多標準租船合同將給予船東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繞航的權利(Gencon 1994第3條款和NYPE 1946第16條款)。除非租船合同另有規定,否則,如果為了挽救受感染船員的生命,船舶不得不偏離航線,則不得停止租用。租船人也不得要求額外的燃油費用。會員可向Club提出索賠,要求Club支付其燃料、保險、工資、物料、食品和港口費用的淨成本(除了因轉用或延誤而產生的費用之外)。會員可參考 “Guidance on the Submission of Diversion Expenses”提出相關索賠。

關於航次租船合同的船東,儘管允許有繞航,但船東不能要求增加運費。船東可能想要增加一項條款,規定為了確保因訪問的港口而被感染的船員生命安全,船舶被迫偏離而產生的額外運費。

Safe Port 安全港口

在大多數標準的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通常有義務指定一個安全的港口。除非港口存在不安全的不可接受的風險,否則一般情況下船東必須遵守前往港口的命令。如果船長對港口的未來安全有疑問,他不必立即服從租船人的命令。他將有合理的時間進行調查。

一個港口是否可以說不安全歸因於港口爆發冠狀病毒是有爭議。目前還沒有任何官方機構能確定受疫情影響的港口是否安全。

租船人有義務指定一個安全港口。根據定期租船合同,如果第一次指定的港口變得不安全,承租人就有義務指定另一個(安全的)港口。如果在停留期間港口變得不安全,承租人可以命令船舶離開。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港口已經指定,一般的觀點是,通常承租人沒有責任或權利重新指定港口。如果租船合同(和提單)有自由條款(如“離得如此近,船舶可以安全抵達”),船東可以在其他港口卸貨。如果船東在明知港口不安全的情況下接受承租人的命令,意外船東可能已放棄了拒絕服從承租人命令的權利,但這並不一定意味著船東已經放棄了損害賠償的權利。

Off-Hire 停租

如果大量船員/船幹染病和防害了船舶的正常運作,這可能被視為一個停租事件(如“人員配備不足“船舶租用中斷事件的條款15 NYPE 46格式(“缺乏……船幹或船員”條款17 NYPE 93)。

Bill of lading considerations 提單注意事項

雖然根據租船合同的規定,船東有權為海上救生或拒絕進港而出現繞航,但承運人也應考慮他們提單的處境。承運人仍有義務將提單項下的貨物以最快的速度送到指定的港口,並妥善保管貨物。

如果提單條款不允許繞航(無論是因海上救生還是在其他港口卸貨),承運人可能要為貨主承擔由於繞航或延誤而造成的損失。

關於在不同的終端卸貨的貨物,如果提單包含自由條款(如“離得如此近,船舶可以安全抵達“)或BIMCO “傳染病、傳染性疾病” 條款且貨物可以安全地送到,承運人可以有權選擇在該備選港提貨的一方。

如因檢疫和/或因疫情而出現繞航,貨物的交付被延遲並且進一步變糟,承運人可以依據“海牙維斯比規則”Art. IV rule 2(g) “當權者管制”要求豁免。或者,承運人可以依據於Art. IV rule 2(h)規則“檢疫限制”要求豁免。

Frustration and force majeure 合同受阻及不可抗力

沒有任何一方違約時就會發生合同受阻,當合同的履行變得不可能,或者改變了訂立合同一方的主要目的,使之變得“截然不同”時,合同受阻就會發生。雖然在受阻事件發生後,如果繼續租船將不可避免地造成一方的經濟損失,但經濟損失本身並不會使租家受到挫折。對一方來說,合同受阻事件本身帶來的問題比他認為的更復雜或花費更多,但這一事實並不足以使他受挫。

例如,由於隔離,病毒的爆發可能會導致大量延誤。如果租家履行合同情況被大量拖延,它可能會受挫。主要的因素是,中斷是否會(或可能會)嚴重影響到租船期的剩餘時間。中斷的長度和影響必須在造成延遲的原因發生時進行評估,而且不能事後諸葛亮。如果在事件開始時,延遲的時間很可能很短,那麼當它隨後延遲時間過長,合同就會失效

根據租船的條款,病毒不一定使租船合同受阻。冠狀病毒可能會破壞航次租船,但對有更大交易限額的定期租船可能沒有任何影響。實際上,如果租船合同允許船舶在其他地方之間進行貿易,那麼即使租船人發現很難為船舶找到接收方,租船合同也不會受到影響。至於這種疾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事件,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條款的措辭。

Implied indemnity 默認賠償

如果船東能夠證明損失是由他們不同意承擔的風險引起的,那麼他們也可以得到默示賠償。然而,賠償的範圍很窄,因為船東將不得不證明,風險是一種無法合理預見的風險。當有與當前疫情相關的特定保護條款時,是否存在任何默認賠償是有爭議的。

BIMCO clause BIMCO條款

BIMCO此前曾為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簽發易傳染的或接觸性傳染疾病的具體條款。根據這些條款,船東可以拒絕到危險區域交易。然而,如果該選擇權被放棄,船舶繼續航行,承租人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以及船東為保護船舶和船員而採取的預防措施的任何額外費用。值得注意的是,一個地區是否足夠危險而被確定拒絕繼續下去,是船東根據現有的證據和信息而作出的主觀判斷。

在這方面,為了確保他們的利益,船東將需要考慮最有效的方法來獲得適當的財務保證,無論是在修理時還是在同意船舶駛往被認為有危險的區域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版本明確限制了該條款僅適用於自租船合同簽訂之日起發生的情況。這是因為各方應該瞭解談判前或談判中出現的事件,並作出相應的安排。事後發生的事件可能更成問題,因此條款規定了一種制度來處理這種變化的情況。任何因疫情而造成的延誤將被視為裝卸時間和/或滯期費。關於與由於疫情而產生的繞航相關的額外運費,成員可能希望制定一個關於如何計算額外運費的預定條款。條款中的規定可能會導致合同或地理上的繞航。因此,在考慮納入這一條款時,船東和租船人應諮詢管理人員,以確保納入條款與他們的承保範圍相一致,並討論可能適用的任何特殊考慮或要求。

文章來源:West of England P&I Club,作者:Julien Rabeux 高級索賠經理,傅恆星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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