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实施这些行为将受到《刑法》严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实施这些行为将受到《刑法》严惩

当下,新型冠状病毒导致全国人民都处于感染风险之中,有些人却想借着他人的不幸,牟取不法利益。凡是危及到人民利益的,必须严惩。

1.国家工作人员危害人民利益。前段时间,“吹哨人”李文亮逝世的消息让无数人悲痛,“为他人抱薪者,冻死于冰雪”。回过头来分析一下。李文亮是眼科医生,他根据患者的检测报告发现,SARS有可能再度出现,现在专家也证实了是类似SARS病毒。连眼科医生都能知道的病毒,为什么病毒所、疾控中心这些“专家”却不知道?现在看看全国这么多人感染和死亡,多少家庭支离破碎?何其悲哀。

需要牢记:人民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人,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胆敢抛弃人民利益,谋求一己私利,那就是与全中国14亿人民作对。

刑法处罚。对于传染病扩散,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刑法》有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可以进行规制。但是【玩忽职守罪】规定,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7年;【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才可判处3年。

试问,即使顶格判处7年,这足够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吗?如果这些官员听取李文亮等人的建议,即使自己能力不足,那么上报卫健委等部门,由中央决定采取防控措施,恐怕不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看看日本官员,前段时间,日本开始撤侨后,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确诊病例增加,某名撤侨官员疑因疫情办事不利,自认为给国民带来了灾难,感到内疚而自杀谢罪。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实施这些行为将受到《刑法》严惩


2.投机倒把等发国难财者。最近媒体频现,某些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假口罩,骗取捐赠物资,任意提高口罩等物资价格。但是,想想背后,没有了这些物资,有多少人处于被病毒感染的风险。究竟有多少人因假口罩或者没有口罩被感染,没有数据表明。但是,我们都知道,很多人带着口罩依旧被传染,从当前病毒的传染强度来看,有人因假口罩或者没有口罩被传染是毋庸置疑的。那么,这些投机倒把者导致了多少家庭支离破碎?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实施这些行为将受到《刑法》严惩

刑法处罚。《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266条【诈骗罪】进行规制,最高均可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要注意【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只有在现实地危害了人体健康时,才能根据具体的危害结果,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是,生产、销售假口罩的危害性是不明确的,究竟多少人因假口罩被感染,难以证明。最终有可能只能适用第一档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只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噫吁嚱,3年有期徒刑让人感慨

3.网络自媒体获取非法利益。《一个武汉女孩的日记》为转载者获取了可喜的经济利益,粉丝、流量、广告费。这些利益都是当事人与同情者的不堪泪水,小杭失去了双亲,自己中招,这是多令人心痛的故事。但是,有些人却利用他人的悲痛赚取利益。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实施这些行为将受到《刑法》严惩


刑法处罚。对于这类网络自媒体的行为,《刑法》是不好予以规制的,它是一种道德失范行为。网上发的动态,很难被认定拥有著作权。但是,不予以规制,不足以平民愤

想想,这些以血为食的寄生虫,和病毒有什么区别?

4.故意传播病情或者不配合传染病防治。最近,媒体频道报道,有些病人故意向医生喷口水、打喷嚏,有些疑似患者用唾液涂抹电梯按钮、小区门把手,有些疫区返乡人员隐瞒自己行程不配合隔离,有些人隐瞒病情回单位工作,甚至有的医生也隐瞒自己的病情,进而导致家人、同事以及密切接触者被感染。这些故意传播病毒和不配合传染病防控的人,不把自己的生命当回事,也不把自己的亲人、同事和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当回事。根据媒体报道,这种情况数不胜数。他们破坏了无数家庭的幸福生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实施这些行为将受到《刑法》严惩

刑法惩罚。最近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于故意传播病毒的行为以《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对于感冒发热期间仍串门访友的,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性极大,各位务必遵守防疫措施,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和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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