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優化海關繳款書用於申報抵扣、出口退稅操作的問答


【答疑】優化海關繳款書用於申報抵扣、出口退稅操作的問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簡稱3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納稅人應通過本省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簡稱綜合服務平臺) 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簡稱海關繳款書)信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簡稱45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取消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為便於大家掌握相關操作要點,特製作本問答。


(一)業務流程篇

1.2020年2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辦理流程有什麼調整和優化?

答:(1)對僅註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繳款書上註明的納稅人為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主體。自2020年2月1日起,根據海關繳款書上註明的納稅人社會信用代碼,稅務機關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將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直接推送給納稅人。納稅人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對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後,即可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或出口退稅事宜,不需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也不需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對於註明兩個繳款單位(即代理進口、委託進口單位)的海關繳款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6〕32號)規定,代理進口單位和委託進口單位均有可能成為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主體。自2020年2月1 日起,納稅人需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並經稽核比對相符後,再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對海關繳款書進行用途確認,不需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3)納稅人如發現海關繳款書用途確認有誤,可按規定及操作流程調整用途。

2.納稅人取得僅註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如果在綜合服務平臺未能查詢到相關電子信息,或查詢到的電子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通過綜合服務平臺未能查詢到海關繳款書相關電子信息,或查詢到的電子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原因可能有三點:一是海關繳款書註明的納稅人名稱或社會信用代碼有誤;二是海關繳款書信息尚未及時準確從海關部門傳輸至稅務部門;三是納稅人可能取得了偽造或變造的海關繳款書。

針對上述情況,納稅人應先錄入對應海關繳款書信息,申請稽核比對。稽核比對相符的,納稅人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稽核比對不符的,納稅人應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經稅務機關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業務一致的,納稅人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3.納稅人2019年5月1日取得一張海關繳款書並於當月上傳申請稽核比對,2019年6月1日,該張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納稅人2020年2月1日後,是否可以繼續向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核對?

答:可以。為進一步保障納稅人的抵扣權益,自2020年2月1日起,取消了稽核異常海關繳款書原有180天的數據修改核對時間限制。對提問所述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在33號公告實施前因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超過180天導致不能抵扣的,2020年2月1日後可以重新報送海關繳款書信息,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按照規定流程進行後續處理。

4.自2020年3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還有什麼變化?

答:根據45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取消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45號公告同時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海關繳款書,超過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相關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5.納稅人在綜合服務平臺升級前已經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並申請稽核比對的,2020年2月1日之後是否還需憑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2020年1月31日及以前,納稅人在申報2019年12月屬期增值稅時,仍需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並按照通知書上註明的稅額申報抵扣增值稅。

2020年2月1日起,納稅人在申報2020年1月及以後屬期增值稅時,稅務機關會將納稅人前期已經上傳並且稽核比對相符的海關繳款書信息推送至綜合服務平臺。納稅人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確認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後,即可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或出口退稅事宜,不需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

6.2020年2月1日後,納稅人可以從哪些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

答:通過本省綜合服務平臺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

7.納稅人已將海關繳款書的用途確認為申報抵扣的,能否還使用這張海關繳款書辦理出口退稅?

答:納稅人通過綜合服務平臺確認海關繳款書用途後,應根據確認結果辦理相關涉稅業務。納稅人如果已將海關繳款書用途確認為申報抵扣,則不能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如果納稅人將海關繳款書用途誤確認為申請出口退稅,且尚未申報出口退稅的,納稅人需要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增值稅扣稅憑證誤勾選退稅且未申報退稅申請”,並提交退稅機關。退稅機關在對相關情況確認並將數據進行回退後,納稅人即可在綜合服務平臺重新確認海關繳款書用途。

如果納稅人改變進口貨物用途,進口後由內銷轉出口的,納稅人先將已抵扣的海關繳款書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後,納稅人可繼續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8.2020年1月31日(含)前,出口退稅系統升級之後,納稅人如何使用海關繳款書辦理出口退稅事宜?

答:出口退稅系統升級後,在2020年1月31日前,納稅人繼續按照原有流程和規定使用海關繳款書辦理出口退稅事宜。即:無需納稅人對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申請稽核比對,經退稅機關查詢,確認該海關繳款書信息與海關傳遞到稅務部門的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於申報抵扣或申請出口退稅後,納稅人可以使用該海關繳款書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二)系統操作篇

1.2020年1月,海南省綜合服務平臺是否進行了升級?

答:是的,升級後版本號為V4.0.04。

2.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V4.0.04新增了哪些功能?

答:主要增加對海關繳款書的相關操作功能。

3.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升級為V4.0.04後,可對哪些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用途確認?

答:(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3)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4)海關繳款書。

4.如取得海關繳款書,如何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操作?

答:(1)對於僅註明一個繳款單位的海關繳款書,直接在該平臺查詢和勾選確認。

(2)對於僅註明一個繳款單位的海關繳款書,通過該平臺查詢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通過該平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稽核比對相符後在該平臺勾選確認。

(3)對於註明兩個繳款單位的海關繳款書,通過該平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稽核比對相符後在該平臺勾選確認。

5.如何獲取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新增功能說明?

答:(1)進入綜合服務平臺首頁,點擊右上方“操作手冊”按鈕,下載、查看相應內容。

(2)進入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相關下載”模塊,點擊“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操作手冊”,也可查看相關內容。

6.如何進入海南省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

答:進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門戶網站首頁 “我要辦稅”模塊,找到“綜合服務平臺”,點擊進入。具體網址:https://fpdk.hainan.chinatax.gov.cn。

7.如何獲取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安裝手冊?

答:(1)進入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相關下載”模塊,點擊“基礎驅動及應用客戶端安裝手冊”,查看相關內容。

(2)進入綜合服務平臺首頁,點擊右下角“首次訪問請下載驅動程序和應用客戶端”按鈕,也可跳轉至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相關下載”模塊,查看相關內容。

8.納稅人如遇問題,有哪些諮詢途徑?

答:(1)登錄、安裝及環境配置方面:

金稅盤用戶,諮詢海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電話:95113;

稅控盤用戶,諮詢海口百旺金賦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電話:36630889;

稅務Ukey用戶,撥打12366服務熱線。

(2)業務方面,撥打12366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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