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深圳有的房東疫情期間還要算保底水電費,請問這個做法合理嗎?

劉星羽block


首先,這個肯定是合法的,國家沒有明文規定水電費房租不用給錢,或者是在疫情期間不用給錢,房屋這些都是屬於個人財產,水電費當然得要交,如果都不繳費用,拿什麼給幹部發工資,經濟還得要流通循環下去。


彭大蔥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突然出現,對於經營性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來說,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常亮律師談及這個問題認為,尤對於餐飲、酒店、商業零售等行業來說,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帶來的絕對是慘痛打擊,一邊要支付租賃合同下高額的租金,另一邊是沒有收入來源,尤其租金價格昂貴的北上廣地區顯得更為突出。

對於正在出現的疫情,萬達商管集團於1月28日宣佈對全國萬達旗下323個萬達廣場所有商戶減免1月24日至2月25日期間租金。各地政府也先後出臺措施鼓勵對中小微租戶減免租金,如北京出臺19項措施中就包括“鼓勵對中小微租戶減免租金”;寧波市政府出臺惠企18條,包括臨時下浮中小企業社保費率,對相關中小企業免收2個月房租;深圳福田推出“福企”11條,號召國企帶頭減免租金,減免時間長達兩個月;山東省也出臺優惠政策,包括減免中小企業房租等措施。上述有政策支持的各地租戶可以在疫情期間獲得減免租金的幫助。但是對於沒有政策支持、出租人也未主動減免租金的情況,承租人是否可以以《合同法》第117條規定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為由要求減免租金或解除合同?或者是依據公平原則要求減免新型冠狀病毒防治期間的租金?

一、“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因素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所謂自然現象通常是指:水災、旱災、暴風雪、地震等;社會原因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從醫學角度看,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雖然屬於不可預見的範疇,但是並非不可避免。該疫情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通過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傳染病監測、預防、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等及時有效的工作,是可以被預防、控制及消除的。

因此,常亮律師認為“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本身不應屬於不可抗力因素。

二、“新型冠狀病毒”導致的政府行政行為應屬於不可抗力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大面積爆發,直接導致政府部門出臺封城、實施交通管制、延長假期等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根本無法預見,應屬於不可抗力範疇。對此,可以參考2003年最高院出臺的《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該文件第3條的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雖然該文件已經失效,最高院對於類似情況的觀點仍然值得借鑑。

三、可否依據公平原則要求適當減免租金

同樣的參考上述最高院72號《通知》第三條的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的規定,對於合同履行情況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因此,在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生後,尤其是餐飲、酒店等行業的承租人可以利用合同的公平原則積極與出租人協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


濱海濤


我個人感覺合理啊,水電費首先也是生產出來的,也是需要勞動力的,大家都知道,現在人工貴,請工人生產也需要工資,如果不收水電費,那裡有錢請工人生產水電,所以我認為,不管什麼時候,收點水電費很合理


茂名磊哥


這個做法因人而異,法律也沒有強制要求,現在只是道德層面的,疫情面前大家共度時艱,既然有所減免,互相都有損失,互相理解一下,等疫情過後,還要長久的相處,希望一切快點好起來



大楊的地產生活圈


這個期間使用水電了沒,如果使用了就應該交費啊,就像役期大家還要吃飯一樣,總不能讓別人買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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