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都不得抵扣嗎?

凡是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都不得抵扣嗎?錯!

一、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全額抵扣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二、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情形一、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情形二、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稅〔2020〕9號)第三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情形三、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稅〔2020〕8號)第三條,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第五條,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案例】

某企業屬於運輸公司,承運的貨物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假設2020年1月份運費收入1000萬元,其中符合規定的免稅收入400萬元,當月全部進項稅額60萬元。計算1月份應納增值稅=?

分析:

1、某運輸公司,承運的貨物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根據財稅〔2018〕8號)第三條,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於無法劃分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免徵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轉出。

(1)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 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 60×400÷1000 = 24(萬元)

(2)當月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 當月總進項稅額6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24 =36(萬元)

(3)1月應納增值稅 = 銷項稅-進項稅 = 600*9%-36 = 18(萬元)

情形四、若是辦公費用、審計費用等既用於應稅項目也用於免稅項目的無法劃分,必須要按照比例進行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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