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记者从佛山市医疗保障局获悉,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含生育)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据了解,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下,为帮助企业共度难关,佛山市医疗保障局精准施策,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通知的通知》《佛山市医疗保障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疫情期间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不受影响,同舟共济抗击疫情。
根据《通知》,允许企业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含生育)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允许延缴达账,不影响补缴对应期间的待遇保障和权益。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的,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达账的,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年度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受影响,医保待遇结算不受影响。
允许符合中途参保的延期办理,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可追溯。在疫情期间符合中途参保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缴费达账后,住院(含家床)、门特门慢、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的待遇可追溯至符合参保条件次月起(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
允许医保业务补办,不影响医保待遇。疫情期间,参保人或参保单位未按时办理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补办,报销时限起点调整为疫情结束之日。
【记者】夏小荔
【通讯员】佛医保宣
【作者】 夏小荔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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