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全民抗疫,卻還有人知法犯法!最高檢公佈十大案例

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了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七類犯罪——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案例一:四川南充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湖北武漢市孫某某返回四川老家後被醫院診斷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孫某某不聽隔離勸阻、悄悄逃離醫院接觸多人,且在後期確診和收治隔離後,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

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分局對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一案立案偵查。

案例二:湖北竹山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1月26日,湖北省竹山縣得勝鎮劉某某無視政府禁令,不聽從勸返,拒不配合測體溫,對執勤警察及幹部進行糾纏、辱罵和毆打,並將執勤點椅子踢倒,將兩個警戒筒扔到馬路中間,後被執勤民警制服。

2月3日,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快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以妨害公務罪批准逮捕。

案例三:浙江南潯王某某妨害公務案。2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舊館鎮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門口,王某某不聽從疫情防控巡查干部和社區民警勸導,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且在民警阻止其拍視頻時,直接攻擊、抓傷其臉部、頸部。

2月9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採納區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法律要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

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

案例四:湖北武漢柯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1月29日,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兒找到醫生,田某某女兒將其拉出護士站後,柯某某隨即對其毆打,在拉扯過程中致一名前來勸阻的護士手套脫落。被害人經兩次核酸檢測為陰性,其傷情經法醫鑑定為輕微傷。

1月30日,柯某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公安機關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目前由辦案單位、住所地派出所及社區三方對其進行監管。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依法嚴懲製假售假犯罪

案例五:浙江義烏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1月25日,邵某某先後兩次從田某某購置劣質仿冒“3M”口罩共計2萬個,並銷售給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銷售金額達十八萬餘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過微信又將該批口罩出售給他人,銷售金額二十萬餘元。案發後,涉案劣質仿冒“3M”口罩在運輸途中被截獲。經檢驗,涉案口罩系不合格產品。

1月27日對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1月29日,田某某於被抓獲到案。義烏市人民檢察院將於近日對該案進行審查並提起公訴。該案系全國首例防疫期間“問題口罩”批捕案件。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四、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案例六:廣東廉江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案。廉江市福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天貓平臺將平時銷售價格為人民幣五十元一盒(50個獨立包裝)的一次性醫療口罩,提高銷售價格至人民幣六百元一盒。

經審查,譚某某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銷售金額為人民幣六萬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經營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譚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五、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案例七:浙江寧波應某某詐騙案。2月3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應某某通過社交軟件結識被害人吳某某,謊稱自己系鄞州二院女護士,有獲取醫用口罩的特殊渠道,並使用另一微信號編造“鄞州二院倉庫管理員”身份與吳某某交易,共騙得被害人吳某某六千餘元。

2月7日,鄞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例八:廣東揭陽蔡某涉嫌詐騙案。1月27日,蔡某使用其個人身份信息,通過互聯網註冊了名為“武漢市慈善會”的微信公眾號,誤導群眾通過掃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維碼”進行捐款。1月27日16時至22時間,共有112名群眾通過該方式向蔡某個人微信支付賬戶累計轉入人民幣八千八百餘元,其中最大一筆為人民幣三千元。

2月6日,揭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蔡某涉嫌構成詐騙罪,同時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在“武漢市慈善會”公眾號因人舉報被騰迅公司註銷後,再次申請兩個冒充慈善機構的公眾號,可以認定其“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依法對其批准逮捕。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六、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案例九:廣東韶關市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1月29日,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曲江區羅坑鎮“火頭軍農場”進行檢查時,發現廚房冰櫃內有2只疑似野生動物白鷳的死體,經詢問,劉某某稱其於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區羅坑瑤族村委村民鄧某某收購白鷳死體兩隻的事實。

曲江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非法收購兩隻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白鷳,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時,鄧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嫌疑,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鄧某某。

【法律要旨】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定罪處罰。

七、依法嚴懲其他涉疫情嚴重暴力犯罪

案例十: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搶劫案。1月29日胡某某乘坐毛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經過湖北省通城縣教育局附近路段時,強行奪取付某某提包並與其多次爭奪、拉扯,致其撲面倒地受傷。後兩被告人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付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月7日,通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當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搶劫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律要旨】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

以上的案例都屬於疫情防控期間常見易發的案件類型,彰顯了檢察機關打擊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維護防疫工作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決心與態度,也希望對廣大社會公眾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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