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早期離開省屬國有企業人員一次性申請交納養老保險問題,在湛江怎麼辦理手續啊?

朱秀媚


關於印發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繳費審核準則的通知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印發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繳費審核準則的通知粵勞社辦〔2008〕175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將《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繳費審核準則》(下稱《審核準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與省廳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社保基金管理局)聯繫。

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繳費審核準則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規定,特制定本審核準則。

具體如下:

一、企業範圍

1994年1月以後參加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管理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簡稱“省屬統籌”)的省屬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簡稱“省屬企業”)。

(一)包含參加省屬統籌的中央、部隊企業;

(二)包括參加省屬統籌後關閉、破產、退出的企業;

(三)包括參加省屬統籌的事業單位(含原執行機關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制度,改制後參加省屬統籌的事業單位);

(四)不包括執行機關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不包括按屬地原則參加所在地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屬、中央、部隊企業;

(六)不包括 1993年底前已經關閉、破產的省屬、中央、部隊企業。

二、人員範圍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本省城鎮戶籍人員可申請一次性繳費:

1、第一條第(一)、(二)、(三)點所列企業的原固定工、幹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間離開該企業,其離開原企業前的工作年限,按國家規定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

2、以下按有關文件規定在1994年1月後參加省屬統籌、其職工參保前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的企業,其原固定工、幹部在企業按有關規定參加省屬統籌前期間離開該企業,其離開該企業前的工作年限,按國家規定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

(1)根據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廣州軍區後勤部生產管理部《關於駐粵軍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社保〔1997〕36號),從1996年1月起參加養老保險的軍隊企業。

(2)根據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關於省煤炭企業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粵社保函〔1997〕129號),從1996年1月起納入省屬統籌的煤炭企業。

(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01號),在2000年1月1日起參加養老保險的勘察設計轉制單位。

(4)根據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州軍區聯勤部司令部《關於駐粵部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0〕23號),在2000年5月1日後參加養老保險的駐粵部隊事業單位。

(5)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廳、經貿委、科技廳、財政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委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1〕135號)、廣東省勞動保障廳、科技廳、財政廳《關於省屬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從1999年7月1日起參加養老保險的科研轉制單位。

(6)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的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4〕62號),從2004年7月1日起參加養老保險的文化轉制單位。

3、原中央行業統籌企業的原固定工、幹部,在中央行業統籌期間離開企業,離開原企業前的工作年限,按國家規定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

(二)下列人員不屬於申請一次性繳費人員範圍:

1、企業參加省屬統籌後離開企業的人員;

2、應參保未參保企業,在企業應參保未參保期間離開企業的人員。

三、審核機構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授權指定機構負責初審,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確認申請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最後所在地,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複核。

四、審核依據

(一)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申請人的登記、初審時,應就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

(二)審核時主要依據申請人原始檔案及如下參保有關資料。

1、有關個人基本信息;

2、參加工作時間、經歷和轉正材料;

3、證明其固定工(幹部)身份的材料;

4、離開原省屬企業時有關材料;

5、已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證明資料。

五、遺失檔案的處理

對申請辦理早期離開省屬企業人員一次性繳費,但無法查找到個人檔案的人員,其原在省屬企業的工作年限可按以下辦法提供材料,予以審核:

(一)對申報遺失檔案的早期離開省屬企業人員(下稱“申報人”)原在省屬企業的工作年限,須依據其原工作單位或相關單位,以及其本人保存的相關原始資料進行審核、認定。

相關原始資料能證明其原固定工(幹部)身份、進入單位時間及離開單位時間的,便可據此認定其原在省屬企業的工作年限。

(二)具體辦理程序。

1、申報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一份),以及個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在省屬企業工作經歷和身份的原始憑證(如工作證、工會證等)、檔案轉移回執等,按現行辦理早期離開省屬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繳費的業務辦理流程,到其戶籍所在地所在市勞動保障部門,填報《遺失檔案的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情況表》(以下簡稱《遺失檔案情況表》)。

2、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申報人填寫的《遺失檔案情況表》及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向申報人原工作單位或相關單位(以下簡稱“原單位”)發出《關於協助查找早期離開省屬企業人員有關原始書證的聯繫函》。

聯繫函交由申報人或掛號郵寄方式送其原單位,提請原單位提供能證實申報人屬於固定工(幹部)身份、進入原單位工作時間(或其在原單位工作的最早時間)和離開原單位時間(或其在原單位工作的最後時間)的原始書證資料(以下簡稱“原始書證”)。

3、原單位應本著對申報人負責的態度,認真查找與申報人工作經歷和身份有關的原始書證。原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主管部門協助查找。

對查找到的能證實申報人屬於固定工(幹部)身份、進入原單位工作時間(或其在原單位工作的最早時間)和離開原單位時間(或其在原單位工作的最後時間)的原始書證,原單位複印後加蓋本單位的公章(原單位不存在的加蓋原單位主管部門的公章)。

在收到勞動保障部門發出的《關於協助查找早期離開省屬企業人員有關原始書證的聯繫函》30天內,連同填寫好的《關於早期離開省屬企業申報人工作經歷的證明》一起密封后交申報人。

對無法查找到原始書證的,原單位也應填寫《關於早期離開省屬企業申報人工作經歷的證明》,密封后,在收到勞動保障部門聯繫函30天內交申報人。

申報人須及時將原單位提供的資料交回有關勞動保障部門,不得擅自拆封。

4、原單位提供原始書證複印件,或申報人通過其它途徑查找到原始書證的,申報人可提出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申請。

5、有關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以上資料,對申報人的原工作年限進行審核。

附件:

1、遺失檔案的早期離開省屬企業人員情況表

2、關於協助查找早期離開省屬企業人員有關原始書證的聯繫函

3、關於早期離開省屬企業申報人工作經歷的證明

附件1

遺失檔案的早期離開省屬企業人員情況表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 養老保險號

戶口所在地

現 住 址 市 路(街) 號

聯繫電話

工作簡歷

工作單位

單位性質

工作起止時間

用工性質

工作年限

1、申報人目前保存的原始書證有: 2、申報人□持有單位: 接收檔案的回執。

□沒有檔案回執。

申報人(簽名): 二 ○○ 年 月 日

戶籍所在市勞動保障部門處理情況

□經瞭解,申報人不屬早期離開省屬企業遺失檔案人員,不需發函原單位。

□申報人屬遺失檔案的早期離開省屬企業人員, 月 日已發出聯繫函。

經辦人:

二○○ 年 月 日

(審核完申報人原工作年限後,本表作為相關資料一併歸檔管理)

附件2 (正面)

關於協助查找早期離開省屬企業人員

有關原始書證的聯繫函

(單位):

據 申報,其原曾為你單位職工,因在按《關於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申請審核其原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年限過程中,無法查找到本人檔案,致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法核准其一次性繳費年限。

為妥善做好該申報人原工作年限的審核工作,請你單位協助做好以下工作:

1、認真查找能證實申報人屬於你單位原固定工、進入你單位時間(或在你單位工作的最早時間)及離開你單位時間(或其在你單位工作的最後時間)的相關原始書證。查找到原始書證後,請複印一份,加蓋本單位公章,在收到本聯繫函30天內,連同填寫好的《關於早期離開省屬企業申報人工作經歷的證明》一起密封后交申報人。

2、對確無法查找到原始書證的,也請按要求填寫好《關於早期離開省屬企業申報人工作經歷的證明》,並在收到本聯繫函30天內密封后交申報人。

申報人聯繫電話: 。

(蓋章)

二○○ 年 月 日

(聯繫人: ,電話: )

存根:已發函(單位) ( 月 日)。

附件2 (背面)

與申報人身份和工作經歷相關的

原始書證類別參考目錄

能證實申報人屬於固定工身份,進入原單位工作時間(或其在原單位工作的最早時間)及離開原單位時間(或其在原單位工作的最遲時間)的相關原始書證種類可包括以下類別:

職工花名冊、職工履歷表、職工登記表、人事臺帳、招工表、商調錶、除名錶、職工進出企業情況記錄冊、職工參加退休費統籌名冊、工資臺帳、會計工資憑證、學徒轉正定級表、職工調資(升級表)、職工調資總名冊、工會會員花名冊、工會費繳費單、職工勞保用品領用卡、體檢表、工作證件、企業文書檔案、企業黨員檔案以及其他資料(有人名、年份的資料)。

附件3

關於早期離開省屬企業申報人工作經歷的證明

市勞動保障局:

根據現查找到的原始書證資料:

□申報人 是我單位原固定職工。

□申報人在我單位最早的工作時間為 年 月。

□申報人最後在我單位的工作時間為 年 月。

□無法查找到申報人在我單位工作的任何原始書證。

附件:已查找到的相關原始書證如下:

□可證實申報人屬固定工身份的原始書證資料有:

□可證實申報人進入我單位時間(或反映申報人在我單位的最早工作時間)的原始書證資料有:

□可證實申報人離開我單位時間(或反映申報人在我單位的最後工作時間)的原始書證資料有: □其他可證實該申報人在我單位工作經歷的原始書證名稱:

(蓋章)

二○○ 年 月 日

(單位經辦人: ,電話: )

(備註:凡有□符號的屬可選擇項,請如實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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