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正义如何走向实践:一些尝试性思考「抢先版」

【编者按】为了更好地推广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将不定期地推送一些尚未见刊的稿件的精华观点,以飨读者。本文为本刊已录用文章《基本福利的空间再分配:试论实践性空间正义及其规划应对》的精华版,作品的发布已取得作者授权。欢迎读者指正、讨论。在此感谢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撰写精华版的作者,你们的努力让学术论文的阅读体验变得更好。

1 一组关联:从正义到空间正义

“空间正义”(spatial justice)是城乡规划研究中一个古老又年轻的词语。

说其古老,是因为正义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紧密关联。如休谟(David Hume)所言,“正义的处境”即是人类的处境,是伴随人类社会历程的持续性概念。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将“正义”定义为“为政的准绳”,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这一内涵延续至今还基本沿袭原意。“正义”概念的产生是为了辩证人与人之间必定存在的“差异”与“平等”,即对平等因素的同等对待(如平均分配)和对差异因素的公平对待(如多劳多得)。通过上述两个原则的结合,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之物,这就是正义的实现。对照传统中国,虽然没有单一词汇准确对应“正义”概念,但通过“仁”“义”“礼”概念的叠合共同构建了传统中国的正义观。如“仁”的核心在于平等,“礼”强调差异的秩序,“义”则是一个处在其间审时度势的价值判断。

言其年轻,是因为把空间和正义作为一个关联和整合的概念,是1960年代社会学研究的“空间转向”(spatial turn)后的事情。以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哈维(David Harvey)和苏贾(Edward Soja)为代表的学者共同构建了“空间正义”这一理论,其出发点是:空间不仅是人类活动的容器,还是参与塑造空间的主体要素,正义问题越来越多地通过空间来表达和呈现,空间正义的概念应运而生。以空间为媒介,规划领域与空间正义的关联正式形成,如何维护空间正义,也是规划领域挑战的一部分。

回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历程,存在一个在“平等”和“差异”之间的动态转换。经济学家杨小凯在《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中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腾飞来源于落后的起始发展水平和模仿新的出口导向型工业化模式的新机会”。为了迅速改变整体落后格局,让“少部分人先富起来”,“增长主义”和城市间以竞争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得以确立并一再被复制。这一时期,通过“制造”差异迅速弥补了“短缺”,摆脱了整体落后的状态,但关注效率而非正义。当中国的快速城镇化进入第五个十年,一场深刻的变革酝酿而生。进入“生态文明”时期的城市,应当不再是单纯数量化竞争的关系,而应成为既有竞争但更多的是包容、“共生”的生态系统。从空间正义的视角看,也是在某些方面重新定义“平等”和“差异”的关系。“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在实践中引导空间正义更好地成为现实,是当前规划师的重要使命。

2 一种分歧:空间正义的理论与实践

空间正义这一抽象概念从理论走向现实,首先需要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就是空间正义/不正义该如何界定?翻看规划的文本,可能通篇都无法看到“空间正义”这个词,但对规划职业而言,秉持空间正义是一种根植于心的本能却模糊的概念。

本能在于,维护空间正义是根植于规划师职业的本能坚守,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彼得·霍尔(Peter Hall)所说的现代规划的“无政府主义根源”或者是约翰·弗里德曼(John Friedmann)所言的“乌托邦”传统,即将维护个人自由和普通公众的利益与正义奉为圭臬,对其利益的剥夺保持高度警惕。

模糊在于,空间正义本身很难界定。这种本能的“正义观”必然会导致实践中标准不一带来的分歧,从不同角度出发甚至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保障性住房,许多保障性住房被布局在区位和配套设施较差的郊区,从“平等”角度看,这种现象属于空间非正义的;而从“差异”角度看,保障房本身是一种“兜底”意义的社会救济行为,配置比商品房差也无可厚非,反而更符合经济规律。

本文特意反驳了这样一种现象,即当前理论视角中对空间非正义的批判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一种“政治正确”,但这种批判背后的尺度或者价值标准并不统一,导致批判完了,批判结果并不能在规划中得以体现、落实。这种普遍的“非正义”批判也是需要警惕的,因为其阻碍了公众对于非正义现象真正有效的识别和界定。

回到亚里士多德的概念,空间正义的出发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也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空间正义与“公共利益”有着相似的理论困境,即一方面是规划的核心关切,另一方面又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模糊状态。

当前,空间正义的理念日益被规划研究重视,例如重庆大学杨宇振老师的《产权、空间正义与日常生活:对现代中国城乡规划变迁的探讨》以及湖南大学周恺老师等的《城市的正义:西方“社会公正”思想的意识形态根源》,对空间正义的概念做了较好的理论挖掘和引介。但更进一步的挑战是,如何使得空间正义向规划领域真正延伸一小步?是否可以有一些方法或者导向,让我们能够让空间正义在规划实践中得以“实体化”?

3 一点思考:正义共同理念的浮现

基于上述理论目的,本文进行了一个让空间正义走向实践的尝试。方法也非常简单——寻找不同理论的“公约数”,即从正义和空间正义的理论出发,寻找那些在漫长演化过程中被共同认同或持续延续的内容,这样一个“共同认定”,一定是最可能适用于各自环境和场景、最可能应用于实践的正义理念。本文认为,这个“共同认定”就是“基本福利”。

在任何讨论正义的社会场景中,资源都不是无限供给的,且场景内部也存在差异,因此不可能实现完全平等。对于这一问题,过往正义或者空间正义理论均采用了“差别化对待”。对于一定条件下人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福利”,必须予以充分的平等布局和空间保障,而实现了这一层次的公正,就可以认为实现了空间正义的要求;对于某些高标准的“高级福利”,则不应苛求完全按照平等标准在空间上予以落实,而是允许差异化供给,同时也不应当被批判为空间“非正义”。这个“基本福利”的划分线,是由彼时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并为全体社会所接受的。在此基础上,规划实践需要更聚焦于承担一个使命,即“基本福利的空间再分配”:一是通过空间的分配与再分配,保障社会基本福利内容在空间上被平等地布局;二是引导整个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让这根基本福利的“基线”持续提升,让所有人共同享有的“蛋糕”越做越大。

以上是本文对空间正义实践的初步思考,上述文字远非答案,甚至不算正确的方向,而更像是一种尝试性的猜想,背后还有无数值得思考、研究和实践的大问题。

作者:

陈昭,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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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张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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