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如何規定加班時間的?你怎麼看?

獨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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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於加班確實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雖然《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但現實中很多企業都做不到上述條款規定,而且也有一個矛盾點,很多企業的工資結構都是基本工資+加班費的構成,而且加班費佔很大一部分比例,如果完全按照《勞動法》規定,加班一個月不超過36小時,工資會很低,可能基本的生活都不能保障,所以有些勞動者也不願意。希望相關部門後續出臺更完善的政策,解決這個矛盾點,不然違法加班的現象無法得到有效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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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老劉


《勞動法》是如何規定加班時間嗎?


最新《勞動法》全文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勞動法》第37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應根據本法第36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第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勞動法》第39條: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第40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法定節假日全年11天。

1、元旦一天《新年第一天》

2、春節3天《正月初一~初三》

3、清明節一天《清明節當天》

4、五一節一天《5.1當天》

5、端午節一天《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一天《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三天《10.1~10.3》
1、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300%勞動報酬。法定節假日要麼放假,要麼支付加班工資,總之不允許職工調休。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200%勞動報酬。但是用人單位領導有權安排勞動者調休,調休必須在半年內完成。

《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

正常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工資的150%支付勞動報酬。


笑看人生53441283946


這裡提一個點,那就是對於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按道理來講,超過8小時以外的工時都可以算作加班時間,企業應就此計提加班或安排調休。

但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企業雖然會寫明有加班費,但你細看,他的員工手冊裡並沒有規定什麼時間算加班時間!沒有規定幾點以後算加班時間!而且要加班的話是要提前提申請的。所以在實操中,你想拿到加班費,難上加難。

這波騷操作,就問你服不服。


凱陌說


別看這本書,聽領導的


慢慢變老33422526


《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我已連續上班20天,老闆連加班工資都不給,勞動法在哪?


華仔15788211


勞動法,是法嗎?


青衣在那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加付補償金。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工地天天加班,那有加班費呀


勃然大怒一秒鐘


事在人為、人在所事;變法是因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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