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P2P理財的公司暴雷被立案,教你怎樣拿回血汗錢

2017年1月2日王女士在其表妹的朋友李女士的介紹下與A公司簽署了《定項投資理財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了投資養老項目年化收益率18%、投資金額40萬、委託投資期限:六個月,自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止,委託期滿,甲方將乙方委託資金及相應收益返還給乙方;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在本協議約定期滿時取得委託資金及相應收益。自理財協議生效後,王女士前四個月每月1日均收到A公司的收益,後兩個月都沒收到,其實當時已經聽聞到一些A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一些消息了。王女士心中為此惴惴不安,因為這40萬可是辛苦一輩子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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愁眉不展之際,王女士生病了,李女士去看望她。王女士就提到這錢什麼時候能拿回來呀,說自己實在是食之無味、夜不能寐。李女士出於愧疚就允諾王女士如果錢拿不回來的話,自己給她。王女士遂拿出紙筆寫了《還款合同》,其中約定王女士於2017年1月2日經A公司業務員李女士介紹,參與該公司投資理財項目,參與項目金額為肆拾萬元整,參與期限於2017年7月1日止。合同協議本應於2017年7月1日截止並且公司應將王女士的本金肆拾萬元整和收益按時返還,但該公司目前出現資金週轉困難情況無法按時還清王女士的肆拾萬元整,鑑於資金安全因素考慮,王女士與李女士於2017年7月21日達成協議,王女士轉讓在該公司的資金參與項目給李女士,同時李女士應付清王女士原項目本金肆拾萬元整,自此以後A公司的一切賠賺皆與王女士無關。現因李女士無法一次付清肆拾萬元整,經協商定於2017年6月1日至少還款貳拾萬元整,並於2017年12月31日還清剩餘金額。該還款合同於2017年7月21日立即生效。債權人因為追償此債務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或者是其他損失,由債務人承擔。王女士、李女士分別在右下角簽字。

後來的結局大家可能都已經猜到了,李女士和A公司都沒給付王女士投資本金,王女士遂起訴李女士。現在我從法律角度講一下王女士為什麼能勝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顯而易見,王女士對A公司享有合法債權。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是可以將該筆債權概括轉移給李女士的,李女士依法就成為《定項投資理財協議》中王女士權利義務的繼受者。二人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意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均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在有了這份還款合同之後,王女士是有選擇權的,可以起訴A公司也可以起訴李女士,當然在A公司被立案偵查情況下,按照先刑後民的原則,另外A公司的投資人眾多。要想拿回這筆錢穩妥來說起訴李女士是為上策,且有李女士簽字,也就意料之中地勝訴了。李女士不管是好心還是愚蠢,到底還是簽了還款合同,其在法庭上痛哭流涕沒想到居然真被起訴,一再向法官說明當時只是出於好心想讓王女士身體快點好起來,給她一個安慰。但作為成年人,簽了字就意味著相應法律責任的產生,雖然名字是還款合同,本質卻是債權轉讓債務承擔協議啊。

從楊女士角度看,如果你也是經人介紹投資,你應該已經學會了怎麼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小。從李女士角度講,以後在任何時候簽字都要看清合同文本想好日後可能出現的後果,免得日後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隱患。此案件真實發生,是筆者親自代理勝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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