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類36個罪名

一、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觸犯<strong>“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二、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觸犯<strong>“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案例索引:據青海公安通報,西寧一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現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案例索引: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玉林市福綿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於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遊時出現低熱,返回玉林後,到相關醫院就診過程中,隱瞞與重點疫區人員接觸史,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場所及其他地方活動,放任向不特定人員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於2月1日對薛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相關措施。

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觸犯<strong>“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案例索引:2月2日晚,徐州市公安局發佈一則警方通報,針對一名武漢返徐人員,在身體出現發熱症狀後,明知徐州已發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在就診時故意隱瞞病情及武漢旅居史,併到多處公共場所與不特定人群接觸,該男子隨後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目前,該患者張某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已經被醫療機構隔離收治。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觸犯<strong>“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罪”,最高判刑死刑。

三、危害公共衛生類犯罪

作為已經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應該無條件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拒絕配合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觸犯<strong>“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最高判刑七年。

案情索引:刻意隱瞞部分密切接觸人員信息,四川瀘州一確診病例被立案偵查.2月3日,四川瀘州人餘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分局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餘某(男,54歲,江陽區通灘鎮人)於2020年1月21日從湖北省襄陽市駕車返回江陽區通灘鎮家中後,拒不執行瀘州市江陽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所有來自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與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人員有接觸史的,必須到村(社區)登記,積極配合檢查檢疫工作安排,並自覺居家隔離14天”的要求,欺騙調查走訪人員,故意隱瞞其回家後的真實行程和活動,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餘某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後,仍然刻意隱瞞部分密切接觸人員信息,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預防控制措施。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觸犯<strong>“非法行醫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案情索引:疫情防控期間開工,夫妻檔非法行醫被嚴懲。日前,寧波北侖區衛生監督所接到投訴舉報,稱有無證行醫點在接收病人打針輸液。執法人員當即攜帶執法裝備及耳溫槍前往位於備碶跟城中村一處民居的投訴點進行核實。被舉報的梁某及其妻子熊某夫妻倆曾因非法行醫多次被行政處罰,且曾因非法行醫罪被刑事處罰,這次面對執法人員十分不配合,並且試圖逃離現場,最終被及時趕到的派出所民警控制,配合進行調查。執法人員在現場查獲三箱藥品,一袋輸液器材。此外,執法人員還在現場的視頻監控內獲取了夫妻倆開展非法行醫的證據。夫妻倆最終承認共同非法行醫的事實。梁某因觸犯刑法規定,移送公安作進一步處理。

四、擾亂公共秩序類犯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觸犯<strong>“妨害公務罪”

,最高判刑三年。

案情索引:四川一男子拒不配合防疫檢查,開車衝撞交警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1月31日下午,四川省一男子杜某駕車至新會鎮裡壩檢測站時,執勤人員指揮其停車檢測體溫,但杜某拒不配合,並開車衝撞和口頭威脅執勤交警。目前,杜某的行為已涉嫌妨害公務罪,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案情索引:聽聞女兒進村被勸返,父親辱罵防疫人員暴力抗法;借酒撒潑向村幹部索要口罩,不聽勸阻打傷輔警……近日,安徽省樅陽縣公安局通報了3起影響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案件處置情況。其中,有3人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刑事拘留。

2月1日中午12時許,樅陽縣項鋪鎮邊山村村幹部、志願者組成的防疫工作人員,根據縣防疫指揮部下達的第四號文件精神,在邊山村村口防控點對欲進村的外來人員疏某進行勸返。疏某父親疏某樂酒後聞訊趕到防控點,對防疫工作人員進行辱罵。

2月2日9時許,樅陽縣公安局項鋪派出所接到報警後,依法傳喚疏某樂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疏某樂及其女兒疏某暴力抗法,拉扯、推搡民警、輔警,疏某樂將民警警服扯壞,疏某追打民警、輔警,摔打執法記錄儀。目前,犯罪嫌疑人疏某樂、疏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同樣因妨害公務被刑拘的還有村民許某。1月29日22時許,樅陽縣公安局錢橋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村民許某在村委會鬧事。民警處警後得知,許某借酒撒潑向村幹部索要口罩,腳踢村委會大門,撕毀村委會春聯。民警告知許某防疫知識,讓許某不要恐慌。但許某不聽勸阻,阻礙民警,並毆打一名處警輔警致傷。

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觸犯<strong>“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案情索引: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眾反映,有網民發帖自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故意前往人員密集場所,意圖傳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開展調查,於當日將發帖人劉某(男,22歲)查獲,經查,該人未感染病毒,身體健康,其供述稱出於惡作劇心態編造散佈虛假信息。目前,劉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觸犯<strong>“尋釁滋事罪”,最高判刑十年。

案例索引:犯罪嫌疑人汪某友(男,59歲,永川區人),準備於1月28日舉辦十餘桌生日宴席,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要求停辦。1月26日9時許,汪某友攜鞭炮、汽油到二樓村委會便民服務中心,與村幹部爭論未果後,10時許,其關上服務中心大門,在自己腰間捆上鞭炮、胸前澆上汽油,並手持打火機試圖恐嚇威脅村委會同意其舉辦生日宴席。隨後汪某友被趕到現場的永川區公安局民警控制,並於當日被刑事拘留。 2月2日,永川區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犯罪嫌疑人汪某友移送永川區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觸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最高判刑死刑。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觸犯<strong>“搶劫罪”

,最高判刑死刑。

案情索引:河北衡水疫情期間持刀搶劫案14小時告破。2月1日晚,河北省安平縣城突發一起持刀搶劫案,這是衡水市全面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以來發生的首起搶劫案。2月1日晚7時許,安平縣公安局接到縣城一家熟食店店主苑某報警稱:當日傍晚,一男子到其店裡,挑選了600多元的熟食後,聲稱是替朋友買的,要求店主送貨,送到後其朋友付款。苑某開車送貨途中,該男子突然掏出匕首,勒住其脖子,逼迫苑某給自己10萬元錢。苑某假意答應,與其周旋,趁其不備棄車逃走後報警。經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今年33歲,安平縣城關鎮人,有盜竊、強姦前科,2019年12月30日剛剛刑滿釋放,2月1日因手頭拮据便又動起了“搶點吃的順道弄點錢花”的歪腦筋。

五、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觸犯<strong>“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

,最高判刑死刑。

案例索引:義烏市公安局1月27日下午發佈的通報稱,1月25日晚,接到義烏存在假口罩案件線索後,即刻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行動。現查明王某成(男,江西餘干人)、田某軍(男,黑龍江賓縣人)通過微信銷售仿冒“3M”防護口罩,邵某娟(女、浙江建德人)、毛某娟(女浙江義烏人)等人從王某成、田某軍處進貨銷售給他人。目前,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魯某科等人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軍在逃。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觸犯<strong>“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最高判刑無期。

案情索引:2月1日,太原警方協助北京警方,在太原市小店區、萬柏林區一舉抓獲2名銷售偽劣口罩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該二人銷售偽劣口罩58萬餘隻,涉案價值達600餘萬元的。 該案涉及的偽劣口罩銷往京、津、冀三地,數量巨大,且正值疫情肆虐之際,給人民群眾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經查,該二人利用疫情爆發之機,赴山東高密購買假冒3M品牌口罩58萬隻價值600餘萬元,銷往京、津、冀三地,共獲利58萬餘元。目前該2人已交由北京警方依法查處。

六、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觸犯<strong>“非法經營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案情索引:廉江一男子一盒口罩賣600元,因涉非法經營罪已被刑事拘留。1月30日,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平臺接到北京的一名網民舉報,反映安鋪鎮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存在哄抬物價違法行為。接報後,經核查,譚某就對其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導致防護口罩供不應求之機,通過某電商平臺以原本每盒50元價格銷售的口罩賣到每盒600元,銷售金額達65300元,涉嫌哄抬價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第四款規定。目前,譚某就因涉非法經營罪已被刑事拘留。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觸犯<strong>“虛假廣告罪”,最高判刑二年。

七、貪汙、侵犯財產類犯罪

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觸犯<strong>“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最高判刑死刑。

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觸犯<strong>“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判刑七年。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觸犯<strong>“詐騙罪”,最高判刑無期。

案例索引:

2020年2月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糠,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在網上聲稱有KN95口罩出售,被害人謝某信以為真,聯繫王某糠訂購口罩並微信支付了6250元,犯罪嫌疑人王某糠收到款項後將謝某的微信拉黑。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於2020年2月3日,在廣東省雲浮羅定市將犯罪嫌疑人王某糠抓獲歸案。

案例索引:疫情期間冒充軍人查麻將館詐騙,1月30日,四川廣元某茶樓來了一名身著軍裝的男子,發現有人打麻將顯得很是氣憤,在對所有人一番批評教育後,竟還做出1000元的處罰。之後民警前來將其擋獲調查,最終,男子承認是冒充軍人騙取錢財,目前已被刑拘。


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親密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入戶盜竊公私財物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觸犯<strong>“盜竊罪”,最高判刑無期。

八、瀆職類犯罪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觸犯<strong>“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最高判刑十年。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觸犯<strong>“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最高判刑七年。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觸犯<strong>“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最高判刑三年。

在國家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上述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地區或者新型冠狀病毒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九、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犯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觸犯<strong>“汙染環境罪”,最高判刑七年。對疫情防控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案例索引:北京朝陽區107人感染諾如病毒,調查發現10人偷排汙水被刑拘。據官方通報:2019年7月5日至7月18日,檢測出諾如病毒感染陽性107人。在北京朝陽豆各莊地區疫情調查發現,高某、彭某、李某等10人向路面雨水井內偷排偷放未經處理的生活汙水,涉嫌汙染環境罪,已被刑拘。初步認為非法排汙是造成地區綜合汙染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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