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公司員工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如何處理

導語:

民營企業的治理是一門學問,特別是對於一些大型企業,人員眾多,管理困難,很難做到面面俱到,公司員工成為蛀蟲,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導致公司受到損失。


公司經營:公司員工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如何處理

案件簡述:

2010年至2013年期間,王某某擔任某公司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夥同劉某某、張某某在對某某有限公司收購生鐵交易過程中,採用以次充好的方式,幫助上述某某公司提高產品品質、非法獲利。在此期間,王某某、劉某某、張某某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和業務員給予的現金、購物卡等財物,總計價值幾十萬元。

案件分析:

第一個問題:王某某、劉某某、張某某構成什麼罪?

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二個問題:法律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刑法》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司經營:公司員工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如何處理

犯罪構成: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現金、購物卡等),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結語:

對於一些企業來說,由於管理存在一定的問題,導致員工的權力不受控制,不受監督,導致員工以損害公司利益為自己謀取利益,導致公司產生損失,對於出現了這種問題,企業必須要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同時如果發現上述類似情況,必須依法處理,追究員工的法律責任,只有堅決打擊,才能達到震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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