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發佈未核實的信息,平臺擔責嗎?


  

山東學生:最近看到有些自媒體總是發佈一些未經核實的信息,想問下平臺對此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講師週一:自媒體發表未經核實的消息,平臺根據其性質不同、責任大小需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一、根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微博客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自媒體發佈的內容不得是法律禁止的信息內容,未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自媒體不得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平臺應當建立健全闢謠機制,發現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發佈、傳播謠言或不實信息,應當主動採取闢謠措施。應當視情節採取警示、限制發佈、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二、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媒體利用平臺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平臺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平臺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自媒體承擔連帶責任。 平臺知道自媒體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自媒體承擔連帶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包括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

  三、行政責任: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平臺發現自媒體發佈未經證實消息後,應當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部門報告。如未採取上述措施,有關主管部門可要求約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嚴重違反規定的平臺依法依規實施限制從事網絡信息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四、刑事責任: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平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常見情形有: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以上的、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二年內經多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官助理餘雯鈺、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官黃瀟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助理劉威良:平臺發佈信息要真實可信且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發佈虛假、暴力、兇殺、暴恐、涉及個人隱私等信息,違者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安全管理義務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平臺上確實需要發佈未經核實的信息的,需註明出處,並表明未經核實。

  網絡社會不是法外之地,對於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能隨意轉發,更不要隨意編造謠言信息,自媒體擅自發布未經核實的消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

  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廣大網民應自覺抵制網絡謠言,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對於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隨意編造謠言信息,共同維護好抗疫期間的網絡社會環境。

  自媒體發佈未經核實的信息,發佈者承擔的可能是民事責任(如《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行政責任(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或刑事責任(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一條等),平臺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參考2020年3月1日將生效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三十四條及三十五條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信息內容,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負有管理主體責任的平臺應當採取相應行為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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