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夕,一篇名為“一隻蝙蝠的自述”在朋友圈引起了瘋狂轉發,為我們介紹了蝙蝠等野生動物攜帶的多種病毒。野生動物,這個大多數人都可以隨手試舉幾例的名詞,究竟代表著什麼?食用野生動物僅僅是道義和情理上的違背嗎?法律是如何保護及制約違法行為的?大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人文學院院長裴兆斌教授及研究生相京佐特為大家整理了違反野生動物保護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罰(行政篇),帶您解讀野生動物保護違法行為。
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概念?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保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2.《野保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3.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違法行為與處罰
十二種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的違法行為
(一)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二)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四)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五)未經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六)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七)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八)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九)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
(十)非法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
(十一)非法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
(十二)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准文件
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未經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
非法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
非法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
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准文件
來源:大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人文學院
廳法規處
一審:孫志攀 終審: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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